㈠ 孫子算經的原文和譯文
《孫子算經》
約成書於四、五世紀,作者生平和編寫年代都不清楚。現在傳本的《孫子算經》共三卷。卷上敘述算籌記數的縱橫相間制度和籌算乘除法則,卷中舉例說明籌算分數演算法和籌算開平方法。卷下第31題,可謂是後世「雞兔同籠」題的始祖,後來傳到日本,變成「鶴龜算」。書中是這樣敘述的:「今有雞兔同籠,上有三十五頭,下有九十四足,問雞兔各幾何?這四句話的意思是:有若干只雞兔同在一個籠子里,從上面數,有35個頭;從下面數,有94隻腳。求籠中各有幾只雞和兔? 具有重大意義的是卷下第26題:「今有物不知其數,三三數之剩二,五五數之剩三,七七數之剩二,問物幾何?答曰:『二十三』」。《孫子算經》不但提供了答案,而且還給出了解法。南宋大數學家秦九韶則進一步開創了對一次同餘式理論的研究工作,推廣「物不知數」的問題。德國數學家高斯﹝K.F. Gauss.公元1777-1855年﹞於公元1801年出版的《算術探究》中明確地寫出了上述定理。公元1852年,英國基督教士偉烈亞士﹝Alexander Wylie公元1815-1887年﹞將《孫子算經》「物不知數」問題的解法傳到歐洲,公元1874年馬蒂生﹝L.Mathiesen﹞指出孫子的解法符合高斯的定理,從而在西方的數學史里將這一個定理稱為「中國的剩餘定理」﹝Chinese remainder theorem﹞。另外還有一道,曰:「巍巍古寺在山林,不知寺內幾多僧。三百六十四隻碗,看看用盡不差爭。三人共食一碗飯,四人共吃一碗羹。請問先生明算者,算來寺內幾多僧。」引用 http://ke..com/view/265154.html?wtp=tt
㈡ 孫子算經雞兔同籠問題是什麼意思
對於這道題我一直有個疑惑 就是那個人既然能數出有幾個頭那他肯定能看到雞兔的頭 這樣一來 那個人直接數有幾個頭不就行了么 幹嘛要費那麼大的事去算呢
㈢ 我國古代名著孫子算經中記載的三大數學趣題指的是什麼
「隔牆算」、「剪管術」、「秦王暗點兵」。
「秦王暗點兵」原題為:"今有物不知其數,三三數之二,五五數之三,七七數之二,問物幾何?" 這道題的意思是:有一批物品,不知道有幾件。如果三件三件地數,就會剩下兩件;如果五件五件地數,就會剩下三件;如果七件七件地數,也會剩下兩件。問:這批物品共有多少件?
對後世的影響最為深遠,如下卷第31題即著名的「雞兔同籠」問題,後傳至日本,被改為「鶴龜算」。
今有雉、兔同籠,上有三十五頭,下有九十四足。問:雉、兔各幾何?答曰:雉二十 三,兔一十二。
術曰:上置三十五頭,下置九十四足。半其足,得四十七,以少減多,再命之,上三 除下三,上五除下五,下有一除上一,下有二除上二,即得。又術曰:上置頭,下置足,半其足,以頭除足,以足除頭,即得。
在《非正式會談》中,副會長楊迪搬出小學二年級的一道暑假奧數題,他說:「我不得不承認這題好難!」面臨「雞兔同籠」這道頗有中國特色的數學題,12位外國代表能否成功解出呢?
魔性錢多多居然算出620隻雞和120隻兔子的答案,遭到楊迪的無情吐槽,「620隻雞為什麼只有30個頭呢?是有多少只無頭雞混在裡面?」惹得大家捧腹大笑。
而學霸功必揚更是傲嬌寫出「畢業了」三個大字,「我畢業了所以不用寫作業」。學霸任性逃避,考慮過學渣的感受嗎?
法國小伙宋博寧倒是動作神速,唰唰唰地寫滿了題板,更是搬出微積分的大牛演算法,看起來很厲害的樣子,然而也無濟於事。只有「冠軍貝」不論做什麼都是有模有樣,不僅用方程式成功解題,並且邏輯清晰講解流暢,享受眾人膜拜的目光。
㈣ 孫子算經1至30題
模擬執行程序運行過程,如下;
a=20,b=17,r=3,c=1,m=0,n=1,滿足r≠1;
a=17,b=3,r=2,q=5,m=1,n=1,c=6,滿足r≠1;
a=3,b=2,r=1,q=1,m=1,n=6,c=7,滿足r=1;
輸出c=7.
故選:C.
㈤ 孫子算經
這道題的意思是:有一批物品,不知道有幾件。如果三件三件地數,就會剩下兩件;如果五件五件地數,就會剩下三件;如果七件七件地數,也會剩下兩件。問:這批物品共有多少件?
變成一個純粹的數學問題就是:有一個數,用3除餘2,用5除餘3,用7除餘2。求這個數。
由已知,則有:21M+2=5N+3=X
即有 21M=5N+1
M,N均為整數,由上式知凡是與21乘積尾數為1或者6者均為上式解,則有M=1,6,11,16,21,26,31...5K+1(K=0,1,2,3....)....則相應X為
X=21M+2=21(5K+1)+2,K=0,1,2,3,4......
則得其為23,128,233...
即有
等差數列 23+105K(K=0,1,2,3...)均為其解.
㈥ 孫子算經『物不知其數』是怎麼解決的
《孫子算經》解這道題目的「術文」和答案是:「三三數之剩二,置一百四十;五五數之剩三,置六十三;七七數之剩二,置三十,並之,得二百三十三,以二百十減之,即得。」
當時雖已有了答案23,但它的系統解法是秦九韶在《數書九章・大衍求一術》中給出的。大衍求一術是中國古算中最有獨創性的成就之一,屬現代數論中的一次同餘式組問題。
(6)孫子算經擴展閱讀
這種「物不知數(孫子)問題」,在我國古代流傳的演算法名稱很多。宋朝周宓稱它為「鬼谷算」、「隔牆算」(之所以稱「鬼谷算」,大概是因為它與傳說中的哲學家鬼穀子有某些關系);13世紀的大數學家楊輝則稱它為「剪管術」。
《孫子算經》不但提供了答案,而且還給出了解法。南宋大數學家秦九韶則進一步開創了對一次同餘式理論的研究工作,推廣「物不知數」的問題。
德國數學家高斯[K.F. Gauss.公元1777-1855年]於公元1801年出版的《算術探究》中明確地寫出了上述定理。
公元1852年,英國基督教士偉烈亞士[Alexander Wylie公元1815-1887年]將《孫子算經》「物不知數」問題的解法傳到歐洲。
公元1874年馬蒂生[L.Mathiesen]指出孫子的解法符合高斯的定理,從而在西方的數學史里將這一個定理稱為「中國的剩餘定理」[Chinese remainder theorem]。
㈦ 孫子算經 雞兔同籠古文,譯文
《孫子算經》
約成書於四、五世紀,作者生平和編寫年代都不清楚。現在傳本的《孫子算經》共三卷。卷上敘述算籌記數的縱橫相間制度和籌算乘除法則,卷中舉例說明籌算分數演算法和籌算開平方法。卷下第31題,可謂是後世「雞兔同籠」題的始祖,後來傳到日本,變成「鶴龜算」。
書中是這樣敘述的:「今有雞兔同籠,上有三十五頭,下有九十四足,問雞兔各幾何?這四句話的意思是:有若干只雞兔同在一個籠子里,從上面數,有35個頭;從下面數,有94隻腳。求籠中各有幾只雞和兔? 具有重大意義的是卷下第26題:「今有物不知其數,三三數之剩二,五五數之剩三,七七數之剩二,問物幾何?答曰:『二十三』」。
㈧ 我國古代數學名著《孫子算經》的作者跟孫臏的關系
孫子算經,屬於《算經十書》(周髀算經》、《九章算術》、《海島算經》、《張丘建算經》、《夏侯陽算經》、《五經算術》、《輯古算經》、《綴術》、《五曹算經》、《孫子算經》)中一部。《算經十書》的作者是祖沖之。
注意:有記載,稱《算經十書》是祖沖之所著,但是十本算經中並非祖沖之一人之功,有其他的幫助,也有站在其他人著作的基礎上總結修改完善。
在古代,「子」是對別人的尊稱,所以姓孫的,只要有一定的地位,都可以叫做「孫子」,所以叫孫子的不一定是孫臏。
孫臏在古代是有名氣的人,猶如現在的明星,如果是他寫的書肯定被記錄在案了,何況古人想的都是如何流芳百世,讓後人景仰,很少有寫了書默默藏起來不發表的。
古時,真正有地位的是治國志士或是兵法大家,數學家的地位並不是很高,往往在占卜中占的分量還比較大,所以可以猜想:某個孫姓數學家,一心沉醉數學,卻無人問津,毫無名氣,終於在耗費數十年將畢生所學著成書籍,發表於世,自命不凡地自稱「孫子」(比如出書的都自號教授、居士、散人啥的),意料中的未掀起什麼太大風浪,致死無人知其人。意外的,在其他人整理文集時抄存下來,直到後世數學漸漸得到重視,才被人發現此書的價值,奉為經典!
再後來,此書就被大名鼎鼎的數學家祖沖之發現了,然後被他修改完善後,也不好剽竊別人成果,依然保留原作者姓氏,名為「孫子算經」。
㈨ 寫5條關於《孫子算經》中的題目及答案
《孫子算經》里的孫子問題
在我國古代數學名著《孫子算經》的下卷中,記載有這樣一個問題:「今有物不知其數,三三數之剩二,五五數之剩三,七七數之剩二。問物幾何?」(答曰:二十三)這就是聞名於世的「孫子問題」。《孫子算經》中給出了它的一般解法:「術日:三三數之剩二,置一百四十;五五數之剩三,置六十三;七七數之剩二,置三十;並之,得二百三十三,以二百一十減之即得。凡三三數之剩一,則置七十;五五數之剩一,則置二十一;七七數之剩一,則置十五。一百六以上,以一百五減之,即得。」明朝數學家程大位在所著《演算法統宗》中把這一解法概括為四句歌訣:「三人同行七十稀,五樹梅花廿一枝,七子團圓正半月,除百零五便得知。」具體到本題的結果,由70×2+21×3+15×2—2×105=23得所求物為23個,一般地說,所求物個數是23+105n(n=0,1,2,3……)。它的解答要用到不定方程的知識或同餘的知識。
《孫子算經》對於「孫子問題」的解答暗示了一般途徑,由它作出的理論概括,被西方譽為「中國剩餘定理」。孫子問題的演算法還有其他一些名稱,如「鬼谷算」、「隔牆算」、「秦王暗點兵」和「韓信點兵」等。其中「韓信點兵」也指這樣的問題:有兵一隊,若列成五行縱隊,則末行一人;成六行縱隊,則末行五人;成七行縱隊,則末行四人;成十一行縱隊,則末行十人,求兵數。下面給出它的一個算術解法:(1)在6、7、11的公倍數中找一個被5除餘1的數,如3×462;(2)在5、7、11的公倍數中找一個被6除餘5的數,如5×385;(3)在5、6、11公倍數中找一個被7除餘4的數,如4~330;(4)在5、6、7的公倍數中找一個被ll除餘1O的數,如10×210;(5)3×462+5×385+4×330+lO×210=6731,則6731是滿足條件的一個數,它比5、6、7、11的最小公倍數2310大,若求滿足條件的最小正數,則應從6731中減去2310的兩倍,得211l,由此所求兵數的一般結果是2111+2310 n(n=0,1,2,……)。這種算術解法也適用於「孫子問題」。
《孫子算經》中的中國剩餘定理
最早提出並記敘這個數學問題的,是南北朝時期的數學《孫子算經》著作中的「物不知數」題目。這道「物不知數」的題目是這樣的:
「今有一些物不知其數量。如果三個三個地去數它,則最後還剩二個;如果五個五個地去數它,則最後還剩三個;如果七個七個地去數它,則最後也剩二個。問:這些物一共有多少?」用簡練的數學語言來表述就是:求這樣一個數,使它被3除餘2,被5除餘3,被7除餘2。
《孫子算經》給出了這道題目的解法和答案,用算式表示即為:
70×2+21×3+15×2-105×2=23
後來的數學家把這種解法編成了如下的一首詩歌以便於記誦:
「三人同行七十(70)稀,
五樹梅花二一(21)枝。
七子團圓正半月(15),
除百零五(105)便得知。
為什麼被3除的余數要乘70,而被5除的余數乘21,被7除的余數乘15呢?仔細研究不難發現:
5×7×2≡1(mod3),3×7≡1(mod5),3×5≡1(mod7),
這就是中國南宋數學家秦九韶在他的《數書九章》中提出的「大衍求一術」的理論,通俗地說,就是求「一個數的多少倍除以另一個數,所得的余數為一」。該理論在西方數學史著作中正式被稱為「中國剩餘定理」。
如何運用中國剩餘定理解題呢?
例1 除以3餘1,除以5餘2,除以7餘4的最小三位數是多少?
這類題目可以直接運用上述的詩歌內容來解答,即用被3除的余數去乘70,用被5除的余數去乘21,用被7除的余數去乘15,再根據要求找出最小的三位數:
1×70+2×21+4×15=70+42+60=172
由於172減去105的差為67,是兩位數,所以最小的三位數是172。
例2 一個數除以5餘3,除以7餘4,除以9餘5,這個數最少是多少?
此題由於出現「除以9餘5」,因此,如果照搬上述的方法顯然是行不通的,但仍可以運用上述的思維方式進行解答。
7×9≡3(mod5),余數同題中所要求的「一個數除以5餘3」相同。
5×9≡3(mod7),而題中要求「一個數除以7餘4」,因此,只有將5×9的積擴大一定倍數,讓其積被7除餘4才可,即:5×9×6≡270≡4(mod7)。
同理,5×7≡8(mod9),只有5×7×4≡140≡5(mod9)。
因此,這個數的解法為:
7×9+5×9×6+5×7×4-5×7×9
=63+270+140-315
=473-315
=158
所以,這個數最少是158。
在這題的解法中,有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是:在5×9≡3(mod7),余數與題中要求的「一個數除以7餘4」不符時,為什麼一定要將5×9的積擴大6倍,使其積被7除餘4呢?這是因為這樣的數就滿足了能被5和9整除,同時被7除餘4的要求,即5×9×6≡4(mod7)≡0(mod5)≡0(mod9)。同理,7×9≡3(mod5)≡0(mod7)≡0(mod9),5×7×4≡5(mod9)≡0(mod5)≡0(mod7)。所以,(5×9×6+7×9+5×7×4)≡473≡4(mod7)≡3(mod5)≡5(mod9)。
孫子算經
〈四庫全書.孫子算經.提要〉:
臣等謹案〈隋.經籍志〉有《孫子算經》二卷,不著其名,亦不著其時代,〈唐.藝文志〉稱李淳風注甄鸞《孫子算經》三卷於孫子上冠以甄鸞,蓋如淳風之注《周髀算經》因鸞所注,更加辨論也。《隋書》審度引《孫子算術》:「蠶所生吐絲為忽,十忽為秒,十秒為毫,十毫為氂,十氂為分。」本書乃作:「十忽為一絲,十絲為一毫。」又論嘉量,引《孫子算術》:「六粟為圭,十圭為抄,十抄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本書乃作:「十圭為一撮,十撮為一抄,十抄為一勺。」考之《夏侯陽算經》引田曹、倉曹亦如本書,而《隋書》中所引與史傳往往多合,蓋古書傳本不一,校訂之儒各有據證,無妨參
差互見也。唐之選舉,算學凡十書,《孫子》《五曹》共限一歲習肄,於後來諸算術中,特為近古,第不知孫子何許人,《朱彝尊集》〈五曹算經.跋〉:「相傳其法出於孫武,然孫子別有算經,考古者存其說可爾。」又有〈孫子算經.跋〉雲:「首言度量,所起合乎兵法:『地生度,度生量,量生數』之文,次言乘除之法,設為之數,十三篇中所雲:
『廓地分利、委積、遠輸貴賣、兵役、分數』比之《九章》〈方田〉、〈粟米〉、〈差分〉、〈商功〉、〈均輸〉、〈盈不足〉之目,往往相符,而要在『得算多,多算勝』以是知此編非偽托也。」彝尊之意,蓋以為確出於孫武。今考書內設問有雲:「長安、洛陽相去九百里」又雲:「佛書二十九章,章六十三字。」則後漢明帝以後人語。孫武,春秋末人,安有是語乎!舊本久佚,今從《永樂大典》所載□集編次,仍為三卷,冠以〈原序〉,其甄、李二家之注,則不可復考,是則姚廣孝等割裂刊削之過矣。乾隆四十三年七月,恭校上。
總纂官:臣紀昀、臣陸錫熊、臣孫士毅。
總校官:臣陸費墀。
〈原序〉
孫子曰:夫算者:天地之經緯,群生之元首,五常之本末,陰陽之父母,星辰之建號,三光之表裡,五行之准平,四時之終始,萬物之祖宗,六藝之綱紀。稽群倫之聚散,考二氣之降升,推寒暑之迭運,步遠近之殊同,觀天道精微之兆基,察地理從橫之長短,采神祇之所在,極成敗之符驗。窮道德之理,究性命之情。立規矩,准方圓,謹法度,約尺丈,立權衡,平重輕,剖毫釐,析泰絫。歷億載而不朽,施八極而無疆。散之者,富有餘;背之者,貧且寠。心開者,幼沖而即悟;意閉者,皓首而難精。夫欲學之者,必務量能揆己,志在所專,如是,則焉有不成者哉!
〈卷上〉
度之所起,起於忽。欲知其忽,蠶吐絲為忽,十忽為一絲,十絲為一毫,十毫為一氂,十氂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十丈為一引,五十引為一端,四十尺為一匹,六尺為一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三百步為一里。
稱之所起,起於黍。十黍為一絫,十絫為一銖,二十四銖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三十斤為一鈞,四鈞為一石。
量之所起,起於粟。六粟為一圭,十圭為一撮,十撮為一抄,十抄為一勺,十勺為一合,十合為一升,十升為一斗,十斗為一斛,十斛得六千萬粟。所以得知者,六粟為一圭,十圭六十粟為一撮,十撮六百粟為一抄,十抄六千粟為一勺,十勺六萬粟為一合,十合六十萬粟為一升,十升六百萬粟為一斗,十斗六千萬粟為一斛,十斛六億粟百,斛六兆粟,千斛六京粟,萬斛六陔粟,十萬斛六秭粟,百萬斛六穰粟,千萬斛六溝粟,萬萬斛為一億六澗粟,十億斛六正粟,百億斛六載粟。
凡大數之法:萬萬曰億,萬萬億曰兆,萬萬兆曰京,萬萬京曰陔,萬萬陔曰秭,萬萬秭曰穰,萬萬穰曰溝,萬萬溝曰澗,萬萬澗曰正,萬萬正曰載。
周三,徑一,方五,邪七。見邪求方,五之,七而一;見方求邪,七之,五而一。
白銀方寸重一十四兩。
玉方寸重一十兩。
銅方寸重七兩半。
鉛方寸重九兩半。
鐵方寸重七兩。
石方寸重三兩。
凡算之法:先識其位,一從十橫,百立千僵,千十相望,萬百相當。(案:萬百原本訛作百萬,今據《夏侯陽算經》改正。)
凡乘之法:重置其位,上下相觀,頭位有十步,至十有百步,至百有千步,至千以上命下所得之數列於中。言十即過,不滿,自如頭位。乘訖者,先去之下位;乘訖者,則俱退之。六不積,五不只。上下相乘,至盡則已。
凡除之法:與乘正異乘得在中央,除得在上方,假令六為法,百為實,以六除百,當進之二等,令在正百下。以六除一,則法多而實少,不可除,故當退就十位,以法除實,言一六而折百為四十,故可除。若實多法少,自當百之,不當復退,故或步法十者,置於十百位(頭位有空絕者,法退二位。)余法皆如乘時,實有餘者,以法命之,以法為母,實余為子。
以粟求糲米,三之,五而一。
以糲米求粟,五之,三而一。
以糲米求飯,五之,二而一。
以粟米求糲飯,六之,四而一。
以糲飯求糲米,二之,五而一。
以□米求飯,八之,四而一。
十分減一者,以二乘二十除;減二者,以四乘二十除;減三者,以六乘二十除;減四者,以八乘二十除;減五者,以十乘二十除;減六者,以十二乘二十除;減七者,以十四乘二十除;減八者,以十六乘二十除;減九者,以十八乘二十除。
九分減一者,以二乘十八除。
八分減一者,以二乘十六除。
七分減一者,以二乘十四除。
六分減一者,以二乘十二除。
五分減一者,以二乘十除。
九九八十一,自相乘得幾何?答曰:六千五百六十一。
術曰:重置其位,以上八呼下八,八八六十四即下,六千四百於中位;以上八呼下一,一八如八,即於中位下八十,退下位一等,收上頭位八十(案:原本脫「上」字,今補。)以上位一(案:上位原本訛作「頭位」,今改正。)呼下八,一八如八,即於中位,下八十;以上一呼下一,一一如一,即於中位下一,上下位俱收中位,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
六千五百六十一,九人分之。問:人得幾何?答曰:七百二十九。
術曰:先置六千五百六十一於中位,為實,下列九人為法,頭位置七百(案:原本脫上字,今補。),以上七呼下九,七九六十三,即除中位六千三百,退下位一等,即上位,置二十(案:上位原本訛作頭位,今改正。),以上二呼下九,二九一十八,即除中位一百八十,又更退下位一等,即上位,更置九(案:上位原本亦訛作頭位,今改正。),即以上九呼下九,九九八十一,即除中位八十一,中位並盡,收下位,頭位所得即人之所得,自八八六十四至一一如一,並准此。
八九七十二,自相乘,得五千一百八十四,八人分之,人得六百四十八。
七九六十三,自相乘,得三千九百六十九,七人分之,人得五百六十七。
六九五十四,自相乘,得二千九百一十六,六人分之,人得四百八十六。
五九四十五,自相乘,得二千二十五,五人分之,人得四百五。
四九三十六,自相乘,得一千二百九十六,四人分之,人得三百二十四。
三九二十七,自相乘,得七百二十九,三人分之,人得二百四十三。
二九一十八,自相乘,得三百二十四,二人分之,人得一百六十二。
一九如九,自相乘,得八十一,一人得八十一。
右九九一條,得四百五,自相乘,得一十六萬四千二十五,九人分之,人得八千二百二十五。
八八六十四,自相乘,得四千九十六,八人分之,人得五百一十二。
七八五十六,自相乘,得三千一百三十六,七人分之,人得四百四十八。
六八四十八,自相乘,得二千三百四,六人分之,人得三百八十四。
五八四十,自相乘,得一千六百,五人分之,人得三百二十。
四八三十二,自相乘,得一千二十四,四人分之,人得二百五十六。
三八二十四,自相乘,得五百七十六,三人分之,人得一百九十二。
二八十六,自相乘,得二百五十六,二人分之,人得一百二十八。
一八如八,自相乘,得六十四,一人得六十四。
右八八一條,得二百八十八,自相乘,得八萬二千九百四十四,八人分之,人得一萬三百六十八。
七七四十九,自相乘,得二千四百一,七人分之,人得三百四十三。
六七四十二,自相乘,得一千七百六十四,六人分之,人得二百九十四。
五七三十五,自相乘,得一千二百二十五,五人分之,人得二百四十五。
四七二十八,自相乘,得七百八十四,四人分之,人得一百九十六。
三七二十一,自相乘,得四百四十一,三人分之,人得一百四十七。
二七一十四,自相乘,得一百九十六,二人分之,人得九十八。
一七如七,自相乘,得四十九,一人得四十九。
右七七一條,得一百九十六,自相乘,得三萬八千四百一十六,七人分之,人得五千四百八十八。
六六三十六,自相乘,得一千二百九十六,六人分之,人得二百一十六。
五六三十,自相乘,得九百,五人分之,人得一百八十。
四六二十四,自相乘,得五百七十六,四人分之,人得一百四十四。
三六一十八,自相乘,得三百二十四,三人分之,人得一百八。
二六一十二,自相乘,得一百四十四,二人分之,人得七十二。
一六如六,自相乘,得三十六,一人得三十六。
右六六一條,得一百二十六,自相乘,得一萬五千八百七十六,六人分之,人得二千六百四十六。
五五二十五,自相乘,得六百二十五,五人分之,人得一百二十五。
四五二十,自相乘,得四百,四人分之,人得一百。
三五一十五,自相乘,得二百二十五,三人分之,人得七十五。
二五一十,自相乘,得一百,二人分之,得五十。
一五如五,自相乘,得二十五,一人得二十五。
右五五一條,得七十五,自相乘,得五千六百二十五,五人分之,人得一千一百二十五。
四四一十六,自相乘,得二百五十六,四人分之,人得六十四。
三四一十二,自相乘,得一百四十四,三人分之,人得四十八。
二四如八,自相乘,得六十四,二人分之,人得三十二。
一四如四,自相乘,得一十六,一人得一十六。
右四四一條,得四十,自相乘,得一千六百,四人分之,人得四百。
三三如九,自相乘,得八十一,三人分之,人得二十七。
二三如六,自相乘,得三十六,二人分之,人得一十八。
一三如三,自相乘,得九,一人得九。
右三三一條,得一十八,自相乘,得三百二十四,三人分之,人得一百八。
二二如四,自相乘,得一十六,二人分之,人得八。
一二如二,自相乘,得四,一人得四。
右二二一條,得六,自相乘,得三十六,二人分之,人得一十八。
一一如一,自相乘,得一,一乘不長。
右從九九至一一,總成一千一百五十五,自相乘,得一百三十三萬四千二十五,九人分之,人得一十四萬八千二百二十五。
以九乘一十二,得一百八,六人分之,人得一十八。
以二十七乘三十六,得九百七十二,一十八人分之,人得五十四。
以八十一乘一百八,得八千七百四十八,五十四人分之,人得六十二。
以二百四十三乘三百二十四,得七萬八千七百三十二,一百六十二人分之,人得四百八十六。
以七百二十九乘九百七十二,得七十萬八千五百八十八,四百八十六人分之,人得一千四百五十八。
以二千一百八十七乘二千九百一十六,得六百三十七萬七千二百九十二,一千四百五十八人分之,得四千三百七十四。
以六千五百六十一乘八千七百四十八,得五千七百三十九萬五千六百二十八,四千三百七十四人分之,人得一萬三千一百二十二。
以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乘二萬六千二百四十四,得五億一千六百五十六萬六百五十二,一萬三千一百二十二人分之,人得三萬九千三百六十六。
以五萬九千四十九乘七萬八千七百三十二,得四十六億四千九百四萬五千八百六十八,三萬九千三百六十六人分之,人得一十一萬八千九十八。
以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乘二十三萬六千一百九十六,得四百一十八億四千一百四十一萬二千八百一十二,一十一萬八千九十八人分之,得三十五萬四千二百九十四。
以五十三萬一千四百四十一乘七十萬八千五百八十八,得三千七百六十五億七千二百七十一萬五千三百八,三十五萬四千二百九十四人分之,人得一百六萬二千八百八十二。
〈卷中〉
今有一十八分之一十二。問:約之得幾何?答曰:三分之二。
術曰:置十八分在下,一十二分在上,副置二位以少減多,等數得六為法,約之即得。
今有三分之一、五分之二。問:合之二得幾何?答曰:一十五分之十一。
術曰:置三分五分在右方,之一之二在左方,母互乘子,五分之二得六,三分之一得五,並之,得一十一為實;又方二母相乘,得一十五為法。不滿法,以法命之,即得。
今有九分之八,減其五分之一。問:余幾何?答曰:四十五分之三十一。
術曰:置九分五分在右方,之八之一在左方,母互乘子,五分之一得九,九分之八得四十,以少減多,餘三十一,為實;母相乘,得四十五,為法。不滿法,以法命之,即得。
今有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問:減多益少,幾何而平?答曰:減四分之三者二,減三分之二者一,並以益三分之一,而各平於一十二分之七。
㈩ 孫子算經經典問題
雞兔同籠經典的三種題型 此題用現在的方程來解非常簡單,可以設雞有x只,免有y只.根據題目條件,《孫子算經》上的解法很巧妙,它是按公式:兔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