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台灣的「立委」和「民意代表」有什麼區別
1、范圍不同。
民意代表其范圍包含立委。在台灣「民意代表」基本上泛指各級立法機關的議員與代表,立法委員、縣市議員、鄉鎮市區代表都屬於民意代表。
立法委員是由人民選出、於議會等各級民意機關代表民意的委員。
2、選舉方法不同。
「民意代表」選舉也可分為「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主要是「立法委員」選舉 ),地方「民意代表」選舉(主要為市、縣議員選舉和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用直接選舉的方法,進行最基層的村、里長,鄉、鎮(區)民意代表選舉,而對省參議員和高層公職則用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
立法委員是由人民選出、於議會等各級民意機關代表民意的委員。他們執行對同級行政機關的預算審核權、聽取報告及質詢,有些議會有立法權及人事同意權。
3、職責不同。
立法委員執行對同級行政機關的預算審核權、聽取報告及質詢,有些議會有立法權及人事同意權。
民意代表是人民藉由選舉選出民意代表,來行使間接民主的權利。又稱為代議員。
(1)立委擴展閱讀:
台灣的「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則比較特別,其所採取的「單記非讓渡選舉制」可謂「舉世無雙」。這種制度規定,每個選區產生若干名「立法委員」,但選民只能投一票,該票只能投給一個候選人。
這種選舉制度使小黨容易生存,使一些人可以通過較固定的支持者低票當選。例如1992年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台北縣應選16席,候選人只須達到6%的選票即可保證當選,但事實上在趙少康超高票當選的情況下,有些人僅以不到3%的得票率即當選。
這種選舉制度,使候選人可以不顧所在選區大多數人的訴求,而只須嬴得穩定的部分支持者。這也是造成地方派系長期存在、紛爭的原因之一。
Ⅱ 台灣立委是干什麼的
台灣立委就是立法委員會,台灣立法院等同於美國參議院,等同國會,立法院的職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職權。凡法、律、條例、通則均需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方得施行。各機關發布之行政命令,則應送立法院查照,也得依法交付委員會審查。
(2)立委擴展閱讀:
若發現其中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情形,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立法院均得議決通知原頒機關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預算為政府施政之根本,審查、議決預算案,是立法院監督政府施政的最佳途徑。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總預算案提出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不得就預算科目間予以增減移動。
至於總決算之審核報告則由審計長提出。立法院得經決議於會期中設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調閱文件原本,以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其他如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及彈劾總統、副總統等案,交由國民大會復決;提出罷免總統、副總統案,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民表決;
於副總統缺位時,補選副總統;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審計長及監察委員任命之同意權;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等,也都屬立法院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