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機關及相關部門
行政機關包括:
1.中央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
2.地方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如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
我國行政機關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兩級。中央行政機關有國務院、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國務院直屬機構(如海關、稅務、工商、環保總局等)等組成。地方行政機關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如民政局,勞保局,衛生局,審計局等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屬機構和特設機構(如工商,質量監督,環保,葯監局等)、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包括區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特別提醒,公安局的地位比較特殊,既是一級行政機關,又是司法機關,根據其行使的具體職能確定。
目前我國行政機關垂直管理的形式主要有兩類:一類是中央垂直管理,即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垂直領導體制的行政部門,如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另一類是省以下垂直管理,如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政府工作部門。按照一定標准對政府工作進行分解和分類,並以此為依據建立的負責政府某一方面事務的機構。主要有國務院所屬工作部門和地方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兩大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接受同級政府領導的同時,在業務上接受上級政府工作部門對口或對應機構的指導。政府各工作部門在同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工作,相互間具有配合、協調及一定的制約關系。政府職能機構。在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領導和管理某一方面行政事務並相對獨立行使該方面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它主要指政府組成機構和政府直屬機構。政府組成機構。政府職能機構的主體部分,是在對政府的總體職能進行基本劃分的基礎上,本著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組織精乾和提高效率的原則,由法律規定設置的。
在我國,其行政首長是政府的組成人員,具體人選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其名稱在中央政府一般都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在地方政府都冠以某省或某市、縣的字樣,如「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政府直屬機構。直接隸屬於政府,但行政規格和地位略低於政府組成機構的機關。它們在政府的領導下主管某一方面的專門業務,職責任務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系統性,工作任務較小或較為單一。其部門首長不是政府的組成人員。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書面委託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具體事項、許可權、期限等內容。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組織應當將委託書向社會公布。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