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政府投融資平台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存在的風險:
1、負債率高,還款來源不足,存在還款風險;
2、項目風險是由於投資項目效率低、還款主體不明確造成的;
3、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存在違法經營風險;
4、貸款資金流向監管不力,易造成信貸資金安全風險
5、施工管理的操作風險
6、資本項目管理風險
7 政府幹預的風險。
8、投資風險
9、融資渠道受阻風險
10、信息不對稱和過度授信導致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
拓展資料:
隨著政府平台公司作為地方政府投融資主體的歷史使命的完成,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的化解風險,加快這些平台公司的市場化轉型
數以萬計的國有企業依賴政府是當前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信息化發展:黨政投融資平台是指各級地方政府設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企業,包括城建投資、城建開發等不同類型的企業(經營)法人主體。和城建資產公司,主要以營業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為還款來源。
政府融資平台分為以下幾類:
1. 是單一的融資平台,負責公益性和基礎項目的融資、資金分配和還本付息,不參與項目建設和運營,如合肥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 是公益投融資平台,負責公益項目的融資、建設、運營和還本付息;
3. 是運營投融資平台,負責基礎項目融資、建設、運營和還本付息,可開展其他運營項目投資和金融投資;
4. 是綜合性投融資平台,具有公益性和運營平台的特點,如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5. 是「再貸款」平台,負責向政府轉移貸款,不承擔還款責任,如安徽信用擔保集團。政府融資平台重點將資金投資於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但是,目前審計、金融和銀行監管系統對政府融資平台的定義並沒有統一的統計依據。實踐中,銀行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將部分市政、工業園區、土地儲備平台貸款確定為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部分交通運輸、鐵路等主要投資者貸款確定為政府融資平台貸款。
B. 什麼叫當地政府投融資平台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市建設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等企業(事)業法人機構,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最近,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明確,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對以前主要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建設的項目,規范後主要有三個渠道:一是對商業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要與政府脫鉤,完全推向市場,債務轉化為一般企業債務;二是對供水供氣、垃圾處理等可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公益性項目,要積極推廣PPP模式,其債務由項目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舉借和償還,政府按照事先約定,承擔特許經營權給予、財政補貼、合理定價等責任,不承擔償債責任;三是對難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確實需要政府舉債的公益性項目,由政府發行債券融資。
C. 什麼是「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地方政府為了融資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所組建的城市建設投資公司(通常簡稱城投公司)、城建開發公司、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等各種不同類型的公司,這些公司通過地方政府所劃撥的土地等資產組建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大致可以達到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再輔之以財政補貼等作為還款承諾,重點將融入的資金投入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之中。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實際操作上來講,銀行認定的標準是公司運營的項目自身有無收益,還款來源是否僅是地方政府匹配的資源。
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台進行基礎設施和城市建設方面的融資由來已久,但是投融資平台發揮主導作用則是2008年來在應對金融危機時期的事情。2009年初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台,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融資渠道",這被地方政府視為對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肯定和鼓勵。
從2008年底以來,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數量和融資規模呈現飛速發展的趨勢,據初步統計,截至2009年8月,全國共有3000家以上的各級政府投融資平台,其中70%以上為縣區級平台公司。2008年初,全國各級地方政府的投融資平台的負債總計1萬多億元,到2009年5月末,總資產近9萬億元,負債已上升至5.26萬億元(絕大部分為銀行貸款),平均資產負債率約60%,平均資產利潤率不到1.3%,特別是縣級平台幾乎沒有盈利。
隨著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數量和融資規模呈現飛速發展的趨勢,越來越多的專家質疑,由於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責任主體不清晰,操作程序不規范,同時,地方政府往往通過多個融資平台公司從多家銀行獲得信貸資金,形成多頭舉債,而銀行對地方政府的總體負債和擔保承諾情況根本不清楚,甚至地方政府對自己的融資平台的負債情況都不清楚,一旦投融資平台的項目投資收益不能覆蓋成本,這些"隱性債務"就必然顯性化,給地方政府的財政造成巨大壓力,甚至最後不得不由中央財政和商業銀行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