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專項治理的處理原則
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中,處理原則強調了"依紀依法,寬嚴相濟"。針對不同類型的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首先,對於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會從輕處理。如果自查深入,問題及時糾正,對相關單位和人員可酌情減輕或免於處罰和處分。自查出的「小金庫」需轉入合法賬簿,嚴格遵循財務和稅務規定進行處理。自查行為等同於主管機關的檢查。
其次,對於被查出的「小金庫」,不僅進行財務和稅務處理,還會對責任企業或人員進行行政處罰,並依法追究責任。對於涉及共產黨員的領導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據相關條例嚴肅處理。對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依據政紀處分規定執行。
對於違反監管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相應機構依據規定進行處罰。治理走過場的企業會被通報並要求整改,嚴重者將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弄虛作假、對抗檢查等行為將受到從重處理,嚴重情節可能涉及刑事訴訟。
對於專項治理後新設立「小金庫」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將受到嚴肅處理,通常先免職,再依據紀律和法律追究責任。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將按照國家法律進行處理。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中辦發〔2009〕18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制定實施辦法如下:
⑵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專項治理的內容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小金庫"專項治理旨在打擊那些違反法律法規,未按規定入賬的資金和資產。治理的重點集中在2008年以來的資金收支情況,以及2007年底的"小金庫"存量和形成的資產,特別關注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為,可能追溯到過往年度。
"小金庫"的常見表現形式有:
1. 隱匿收入:通過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途徑設立,例如未入賬的商品或服務收入,資產處置、出租或投資收益,政府獎勵、捐贈、高管兼職薪酬等其他非正常收入。
2. 虛列支出:通過虛構成本、費用項目設立,如虛報產品成本、研究費用、職工工資等,以隱藏真實財務狀況。
3. 轉移資產:通過虛假會計處理轉移實物資產,如將原材料、產品等記錄為損失,或通過虛構投資、應收賬款等方式轉移資產。
4. 其他形式:可能存在其他未經正式記錄的資金和資產處理方式,這些行為都屬於專項治理的范疇。
專項治理的目標是規范企業財務管理,確保國有資源的透明和合規使用,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任何違反規定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行為都將受到嚴肅處理。
(2)小金庫專項治理擴展閱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中辦發〔2009〕18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制定實施辦法如下:
⑶ 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專項治理的組織領導
在國家層面上,此次針對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嚴格遵循黨中央和國務院的直接領導,採取了條塊結合、分級管理的模式。
中央層面,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等關鍵部門共同組成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包括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銀監會等,他們負責全面指導全國范圍內的專項治理工作,制定相關政策和實施策略,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的核心辦公室設在財政部,承擔日常工作組織和協調的重任,具體信息可在附件1中查閱。
地方層面,各地區和各部門需設立由分管領導親自掛帥,各部門負責人共同參與的專項治理領導機構,並設立專門的日常運作機構。明確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設立的治理機構及其日常工作機構需在2009年5月10日前向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設立情況。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18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就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制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