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論文中的法律名稱用書名號嗎
具體要求如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一)》規定:「引用其他法律時,在特指具體法律時,所引法律的名稱用全稱加書名號。」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范》規定:「引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應書寫全稱並加書名號。」
至於某一法律的簡稱是否加書名號,就存在一定的爭議了。
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的簡稱同全稱一樣是作品名;《標點符號用法》4.15.3.4 也規定,書名號「標示作品名的簡稱」。因此,法律的簡稱均應加書名號。
然而,實踐中法律的簡稱不加書名號的用例很多。所以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法律的簡稱特指某一部法律時,應加書名號;泛指一類法律時,不加書名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