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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法

發布時間:2024-09-08 02:14:21

Ⅰ 規范國有企業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國有企業改製法律法規包括基本法律法規、企業重組法律法規、股權轉讓法律法規。基本法律法規:《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關於企業兼並的暫行辦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我國是以公有制經濟為主,多種所有制經濟並存的市場型經濟國家。國企是公有制經濟或者公有制經濟佔主導的企業,如果經營方式不符合快速發展的市場,會導致經營不善或者管理方式落後。那麼,國有企業改制管理辦法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國有企業改制管理辦法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總體
1、《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通知》
2、《關於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指導意見的通知》
3、《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
4、《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二、產權管理登記
1、《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
2、《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3、《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三、清產核資與財務管理
1、《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2、《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
3、《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4、《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
四、資產評估
1、《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2、《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3、《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
4、《關於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5、《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6、《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管理辦法》
7、《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五、國有資產處置與產權轉讓
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2、《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
3、《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4、《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
5、《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
6、《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
7、《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
8、《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9、《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10、《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11、《關於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及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
12、《關於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3、《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
14、《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
15、《關於做好貫徹落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工作的通知》
六、勞動關系處理與職工補償安置
1、《失業保險條例》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3、《工傷保險條例》
4、《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5、《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6、《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7、《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8、《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9、《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
10、《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1、《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12、《關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七、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
1、《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
2、《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
3、《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
4、《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
5、《關於做好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
6、《關於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復函
綜上所述,國企改制管理辦法需要七個板塊的法律法規支撐,這樣國企改制才能做到改制合理、改制合法、改制為民、改制為國。國企改制中會遇到很多實際的問題,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國有企業改制管理辦法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具體的了解。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第三條 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國務院確定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第五條 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幹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第七條 國家採取措施,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第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製定。第十條 國有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第二章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下統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第十二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第十四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第十五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第三章 國家出資企業第十六條 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第十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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