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競業限制補償金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針對承擔保護其商業秘密職責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的條款。該條款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加入生產類似產品、經營類似業務或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也不得自行生產或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雙方事先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於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設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期間內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條款,則需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適用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競業限制的具體范圍、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上述人員若前往生產或經營與本單位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工作,或自行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