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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人

發布時間:2024-11-19 18:27:16

Ⅰ 出質人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三十七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Ⅱ 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
在質押行為中,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債務人是債之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是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對於出質人與債務人的區別,兩者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出質人的范圍比債務人的范圍更廣一些。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在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出質人如果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代為清償債權或因質權實行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時,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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