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授權和受權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一、指代不同
1、受權:接受國家或上級給予的權力(處理某事)。
2、授權:把權力委託給他人或機構代為執行。
二、辯證不同
1、受權:從語言學角度來講,即施事和受事的區別。「受權」,主語是受事,是你被別人交付了權力,是別人給你權力。
2、授權:「授權」,主語是施事,是你把權力交給別人,叫授權給某人。主管將處理用人、用錢、做事、交涉、協調等決策權移轉給部屬,只授予權力,不可託付完成該項工作的必要責任,這是授權的絕對原則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