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修基金使用范圍和程序
法律分析:一、維修基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具體來講,公共部位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的車場或者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二、維修基金的使用程序:1、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1)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擬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情況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由相關業主提出合理化使用建議;(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維修基金使用方案;(4)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相關材料,向所在地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5)建設主管部門經過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通知;(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到維修單位。2、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1)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維修基金使用方案,該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支出范圍、有可能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2)業主大會依法通過該維修基金使用方案;(3)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4)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5)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當責令改正;(6)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7)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