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法典有關違建拆除的新規
法律分析:
民法典對違規建築如何處理沒有規定,而《行政強製法》和《城鄉規劃法》規定,對違法建築一般是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如果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拆除違章建築是符合法規的,國家不用給予賠償。有些建築屬於違建但是不會被拆,例如強拆會影響建築物主體安全的、因為技術有限沒有辦法拆除的、強拆會導致公共利益收到危害的等等。特別注意,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農村房屋,及時沒有房產證也是合法修建的,不屬於違章建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衍生問題:
拆除違章建築歸哪個部門管
違章建築的認定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現實情況中一般是由住建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的。違章建築的定義為: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㈡ 城管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律依據
城管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律依據: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查清違章建築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
城管立案拆除兩違建築程序如下:
1、接到違建舉報,城管核實現場,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找當事人詢問情況,解釋規定,製作調查筆錄認定違建性質。
即看改建築是不是違章,是程序上的違章還是實際上的違章。如果是程序上的違章,那麼所有人只要補齊相關證明即可。如果是實際上的違章,城管就應該以書面同時的形式對情況予以公示,如果建築所有人有異議那麼他就可以去到人民法院,進行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2、立案,下達違法通知,聽證通知,違法建設拆除通知,這需要一到兩個工作日。
有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且如果理由成立,則應當採納。
3、違法建設拆除通知一般會要求當事人三到七個工作日自拆,會下達違法建設強拆通知,一般會在三個工作日之後。
4、逾期訴諸法院下達限時自拆通知。在此期間會有一次催告。
5、到期後,城管依法律程序進行強拆。
綜上所述,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主要是針對違章建築處罰以及拆除問題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