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刑事處罰包括哪些
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簡稱刑罰。可分為人身罰和財產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 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