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排污許可證如何辦理
排污許可證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排污行為的法律依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企業需要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不得排放污染物。申請排污許可證可以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申請表,也可以通過信函等方式提交。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企業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時,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分為總則、申請與審批、排污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與附則等章節。條例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後監管,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企業應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開展自行監測、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制度,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違反條例規定的企業將面臨罰款、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吊銷排污許可證等處罰。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均有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