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現在南京社保最低繳費基數是不是已調整標準是多少
南京的社保繳費基數有了新的規定,具體如下:
一、對於企業和職工,養老保險的月繳費基數下限為1583元,上限為10905元;
二、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的月繳費基數下限同樣為1583元,而他們的月繳費額下限則為316.6元;
三、溧水縣與高淳縣的企業和職工以及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月繳費基數,則由兩地自行決定,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對於醫療、失業、工傷及生育保險的單位和職工,他們的繳費基數將按照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進行同步調整;
另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的月繳費標准調整為47元,而他們參加醫療保險的月繳費標准則保持不變。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的人員,其基礎養老金將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991元的標准進行計算。
⑵ 南京社保基數是什麼
法律分析:南京社保繳費基數為:上限19335元/月、下限3368元/月。社保繳納基數一般是指當月的工資,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社保繳費是指參加各類社保保險並繳納保費的行為。一般情況下特指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