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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市場價格回購股票

發布時間:2021-05-08 18:21:48

『壹』 股票回購的具體實施方法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為。是通過大規模買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來改變資本結構的防禦方法。是目標公司或其董事、監事回購目標公司的股份。
股份回購的基本形式有兩種:一是目標公司將可用的現金或公積金分配給股東以換回後者手中所持的股票;二是公司通過發售債券,用募得的的款項來購回它自己的股票。
被公司購回的股票在會計上稱為「庫存股」。股票一旦大量被公司購回,其結果必然是在外流通的股份數量減少,假設回購不影響公司的收益,那麼剩餘股票的每股收益率會上升,使每股的市價也隨之增加。目標公司如果提出以比收購者價格更高的出價來收購其股票,則收購者也不得不提高其收購價格,這樣,收購以計劃就需要更多的資金來支持,從而導致其難度增加。
實施股份回購必須考慮當地公司法對回購的態度,美國許多州的公司認為,僅為維持目前的企業管理層對企業的控制權而取得本企業股票的違法的;但如果是維護企業現行的經營方針而爭奪控制權,實質上是為了維護公司利益,則回購又是可以允許的,我國《公司法》明文禁止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

『貳』 股票回購價格的問題,多謝啊

一兩句話也講不清,網上找了點資料,自己看
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
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 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佔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並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餘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出售資產回購或利用債券和優先股交換
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務股權置換。
出售資產回購股票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換回(回購)本公司股票。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固定價格要約回購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
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叄』 中國市場回購股票例子

中國資本市場早期已發生過的幾起股份回購案例  
1,最早的股份回購案例----豫園股份案例  
中國最早的股份回購案例當屬1992年小豫園並入大豫園的合並回購.有人認為這可以看作中國股市第一例為了合並而實施股份回購的成功個案.大豫園作為小豫園的大股東,把小豫園所有股票(包括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悉數回購並注銷,採取的是協議回購方式.程序上經股東大會批准,合並後新公司再發新股,並承諾小豫園股東有優先認股權.因限於當時的外部環境,這一合並回購談不上什麼商業色彩,政府行為起了重要作用. 
2,回購後再增發的第一起案例----陸家嘴案例  
1994年9月陸家嘴以公司土地尚未完全投入開發\國家股的部分資本仍然虛置\並且股權結構不合理為由決定採用協議回購方式實施減資計劃,即以每股2元的價格回購國家股2億股,隨後又增發B股(流通股),使社會公眾股占總股本的比例達到了"15%"的要求.此案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減資回購從而規范股權結構並不是最終目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國家股減資回購,再增發一定數量的流通股(B股),即回購不是為了減資,而是為了進一步增資擴股.在這個意義上說,股份回購成為一種策略性的資本運營手段.
 3,鄭州百文案例 
1996年一位個人投資者曾持有7.43%的鄭州百文股票,大大超過當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的關於個人持股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千分之五比例的規定.按照當時的處理規定應由公司購回這部分超出比例的股票.但即使是按買入價格或市場價格中的較低價格,回購這部分股票所支付的巨資亦會對鄭州百文的經營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後來這一部分股票事實上是通過二級市場強制性拋出的.
 4,湖北興化案例 
湖北興化是1989年成立的股份制試點企業,1996年1月作為歷史遺留問題股上市.然而,在上市前的數年時間里,該公司曾相繼購回要求退股的四百餘名職工的44萬股本公司股票,然後又於1996年通過第三方將這部分回購來的股票以市價轉讓,獲利2000多萬元.由於湖北興化的這一行為違反了前述國家有關規定,因此被證監會處罰沒收回購股票所得. 
5,雲天化案例 
1999年4月,雲天化公司董事會宣布將以不低於該公司1998年末每股凈資產的價格(至少要出資4.02億元),向大股東雲天化集團回購其持有的2億股國有法人股,占雲天化總股本的35.2%.公司董事會於2000年9月21日公告,公司將於2000年11月4日之前,以自有資金,完成對第一大股東雲天化集團公司2億股國有法人股的協議回購,回購價以經確認的每股凈資產2.83元為准,回購金額56600萬元.此次回購部分佔公司總股本的35.20%.回購股份被注銷以後,雲天化總股本為36818.18萬股,其中國有法人股佔72.84%,社會公眾股佔27.16%. 
對雲天化集團來說,此次以每股2.83元的價格轉讓2億股,與發起設立時每股1.01元的凈資產比較,在3年中增值180.19%,年投資收益率為60.06%,如再考慮到歷年分紅,投資收益率更是高達72.27%,實現了國有資產的大幅增值.回購完成後,集團公司在股份公司中仍處於絕對控股地位;同時,獲得的5.66億元現金,又可以投入其它項目.對雲天化來說,公司的主業市場極度疲軟,此次回購不失為一條迅速提高公司業績的捷徑;從目前的財務狀況看,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僅為10.85%,明顯偏低,公司的流動資產總額為7.90億元,其中貨幣資金高達5.24億元,這也說明公司資產流動性好,有足夠的能力進行股份回購.通過本次股份回購,有利於公司在證券市場上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種資源,為公司的健康,規范發展奠定基礎.此次回購,公司的中報每股收益可以提高到0.285元,凈資產收益率可以提高到10.08%,公司股票的"含金量"將大大提高,這也為廣大股東獲得豐厚的投資回報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6, 滬昌特鋼案例 
1999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會通過以資產回購國有法人股議案:以公司11394萬元不適資產向控股大股東上海五鋼(集團)有限公司回購部分國有法人股並注銷股本,總股本將縮小.回購價格以不低於每股凈資產確定.該案例雖然到目前為止尚未實施,但其重要意義在於是中國股市第一次提出以資產回購股份的方式,具有重要的創新意義,對改善上市公司資產結構具有明顯積極作用

6.麗珠集團於 1993 年10 月28 號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公司經營范圍
以醫葯為主,兼營化工、食品、房地產、旅業、信息等。公司是1992 年成立的股
份公司,主要生產和經營醫葯產品等,現生產的主要產品有麗珠得樂、麗珠腸樂、
麗珠康泰必妥等。1993 年成為醫葯行業首家、也是迄今為止唯一一家A 股和B
股股票均掛牌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公司現已發展成為以葯物制劑為主體,生物
工程、抗生素及第三產業多元化經營的醫葯綜合型股份制企業集團。2008 年6
月初, 沉寂已久的B 股市場被麗珠B 的一則公告激起波瀾, 麗珠集團宣稱, 其B
股價格被嚴重低估, 影響企業形象, 為了提振股價, 該公司擬以總額不超過1.6
億港元回購部分B 股, 回購價格不超過16 港元/股, 約1000 萬股。回購股份分
別約占公司已發行B 股股份和總股本的8.18%和3.27%。麗珠B 股2008 年6 月
19 日收盤時價僅11.7 港元,16 港元的回購價加比溢價達36.7%。在集團6 月20
日的股東大會上,回購案獲得了99.72%的高票通過,麗珠集團成為了中國市場
首個實施B 股回購的公司。

『肆』 股票回購價格如何確定

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1、固定價格要約回購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2、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3、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後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伍』 股票的回購是什麼 意思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陸』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是以當時買入股票的價格回購嗎那以什麼價格回購

回購,以公告為准。以格力電器最新回購方案為例子。
4月12日晚間,格力電器宣布擬以30億元到60億元回購最多不超過8571.43萬股公司股份,回購價格不超過70元/股;回購期限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本次回購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具體回購數量以回購期滿時實際回購的股份數量為准。
寫的很清楚,用30億到60億回購,價格不超過70一股,時間不超過12個月。 滿足這三個條件,怎麼回購都可以。

『柒』 股票回購的概念是什麼怎麼理解

1、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2、回購方式:

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 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佔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並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餘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務股權置換。

出售資產回購股票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換回(回購)本公司股票。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固定價格要約回購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後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3、回購意義:

股票回購後股東得到的資本利得需繳納資本利得稅,發放現金股利後股東則需繳納股息稅。在前者低於後者的情況下,股東將得到納稅上的好處。但另一方面,各種因素很可能因股票回購而發生變化的,結果是否對股東有利難以預料。也就是說,股票回購對股東利益具有不確定的影響。

進行股票回購的最終目的是有利於增加公司的價值:

(1)公司進行股票回購的目的之一是向市場傳遞股價被低估的信號。股票回購有著與股票發行相反的作用。股票發行被認為是公司股票被高估的信號,如果公司管理層認為公司的股價被低估,通過股票回購,向市場傳遞了積極信息。股票回購的市場反應通常是提升了股價,有利於穩定公司股票價格。如果回購以後股票仍被低估,剩餘股東也可以從低價回購中獲利。

(2)當公司可支配的現金流明顯超過投資項目所需的現金流時,可以用自由現金流進行股票回購,有助於增加每股盈利水平。股票回購減少了公司自由現金流,起到了降低管理層代理成本的作用。管理層通過股票回購試圖使投資者相信公司的股票是具有投資吸引力的,公司沒有把股東的錢浪費在收益不好的投資中。

(3)避免股利波動帶來的負面影響。當公司剩餘現金是暫時的或者是不穩定的,沒有把握能夠長期維持高股利政策時,可以在維持一個相對穩定的股利支付率的基礎上,通過股票回購發放股利。

(4)發揮財務杠桿的作用。如果公司認為資本結構中權益資本的比例較高,可以通過股票回購提高負債比率,改變公司的資本結構,並有助於降低加權平均資本成本。雖然發放現金股利也可以減少股東權益,增加財務杠桿,但兩者在收益相同情形下的每股收益不同。特別是如果是通過發行債券融資回購本公司的股票,可以快速提高負債比率。

(5)通過股票回購,可以減少外部流通股的數量,提高了股票價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被收購的風險。

(6)調節所有權結構。公司擁有回購的股票(庫藏股),可以用來交換被收購或被兼並公司的股票,也可用來滿足認股權證持有人認購公司股票或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轉換公司普通股的需要,還可以在執行管理層與員工股票期權時使用,避免發行新股而稀釋收益。


『捌』 股票回購有什麼影響

股票回購對公司有以下六點影響:

(1)股票回購有著與股票發行相反的作用:股票發行被認為是公司股票被高估的信號,如果公司管理層認為公司的股價被低估,通過股票回購,向市場傳遞了積極信息。股票回購的市場反應通常是提升了股價,有利於穩定公司股票價格。如果回購以後股票仍被低估,剩餘股東也可以從低價回購中獲利。

(2)當公司可支配的現金流明顯超過投資項目所需的現金流時,可以用自由現金流進行股票回購,有助於增加每股盈利水平。股票回購減少了公司自由現金流,起到了降低管理層代理成本的作用。管理層通過股票回購試圖使投資者相信公司的股票是具有投資吸引力的,公司沒有把股東的錢浪費在收益不好的投資中。

(3)避免股利波動帶來的負面影響:當公司剩餘現金是暫時的或者是不穩定的,沒有把握能夠長期維持高股利政策時,可以在維持一個相對穩定的股利支付率的基礎上,通過股票回購發放股利。

(4)發揮財務杠桿的作用:如果公司認為資本結構中權益資本的比例較高,可以通過股票回購提高負債比率,改變公司的資本結構,並有助於降低加權平均資本成本。雖然發放現金股利也可以減少股東權益,增加財務杠桿,但兩者在收益相同情形下的每股收益不同。

(5)通過股票回購,可以減少外部流通股的數量,提高了股票價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被收購的風險。

(6)調節所有權結構:公司擁有回購的股票(庫藏股),可以用來交換被收購或被兼並公司的股票,也可用來滿足認股權證持有人認購公司股票或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轉換公司普通股的需要,還可以在執行管理層與員工股票期權時使用,避免發行新股而稀釋收益。

(8)如果按市場價格回購股票擴展閱讀:

股票回購有以下方式:

1、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

2、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3、舉債回購: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佔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並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4、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

5、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餘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6、出售資產回購:股票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7、固定價格要約回購: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票回購

『玖』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散戶能按回購價,把手中股票賣給上市公司嗎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散戶只能在交易的時候按市場價賣給上市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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