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權激勵價格低於股價是為什麼
看完定價規則,你就懂為什麼了~
一般根據公司的上一輪估值打折或實際凈資產打折來作為員工股權激勵價格
也有根據公司凈利潤與同行業平均市盈率等方法,具體如下: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因為涉及公眾股東的利益,所以要遵守以下相關法律的強制規定
1.1 上市公司實施股票期權股權激勵模式的行權價格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1.1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1.1.2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價之一。
1.2 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模式的授予價格: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2.1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1.2.2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價之一的50%。
2.1 以注冊資本金為標準的行權價格
企業的注冊資本金與凈資產相等或相差不大時,每份股權激勵標的的行權價格可以直接設定為1元/股。
2.2 以評估凈資產價格為標準的行權價格
企業的注冊資本金與凈資產相等或相差較大時,每份股權激勵標的的行權價格應該設定為經過評估的每股凈資產值
2.3 注冊成資本金或凈資產折扣價
2.4 以市場評估為基礎,確定行權價格
重點在於計算股價。
主要有凈資產計價法;綜合考慮收入、利潤定價法;根據無形資產、有形資產定價法
根據市盈率定價時可以參考我國公司上市時的股票定價公式:P=R*V[S1+S2(12-T/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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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限制性股票的規定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於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託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指當日收盤價,下同)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對於限制性股票,征稅時需要關注以下環節: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據其經過股東大會的《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在達到計劃要求的授予條件時,實際授予公司員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2.禁售期(鎖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員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後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或其他方式進行轉讓的期限。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於1年。
3.解鎖期。在禁售期結束後,進入解鎖期。在解鎖期內,如果公司業績滿足計劃規定的條件,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計劃分期解鎖。解鎖後,員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出售。
對於限制性股票的征稅方法,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於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員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過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員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並取得所得。因此,在授予日,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國稅函〔2006〕902號文件所說的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是不一樣的,它不是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於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鎖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鎖條件,公司對員工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鎖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因此,實際解鎖日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應在實際解鎖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對應的二級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並按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公司當初是按有償方式授予員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員工購入限制性股票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3.應納稅額的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和股票期權所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基本是一致的。需要關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計算中的"規定月份數","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限制性股票"規定月份數"的計算,應按如下方式確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應為限制性股票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日期,截止日期應為員工對應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禁日。考慮到我國當前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從授予日到禁售期結束不得少於1年。因此,在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時,"規定月份數"一般就是12個月。
3. 股權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怎麼定
既然有股票那肯定是上市公司,,
股票的價格一般按當時的二級市場股票價格定價,
對於內部員工可以稍微打折給被激勵者
4.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一般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一)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中國式股權激勵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
(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
(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5. 股權激勵不得低於發行價的多少比例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時,應當確定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
6. 限制性股票解鎖時的價格會不會低於購買價格
一般情兄蔽況下不會,除非是因為公司倒閉。
1、授予價格是上市公司定的價格,一般是股東們決定將股票以什麼樣的價格授予員工。
2、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迅侍量本公司的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年限工作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3,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設計從國外的實踐來看,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獲得條件;
二是出售條件,但一般來看重點指向性很明確,是在第二個方面。並且方案都是依照各個公司實際情況來設計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4,從獲得條件來看,國外大多數公司是將一定的股份數量無償或者收取象徵性費用後授予激勵對象,而在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這就意味著在設計方案時對獲羨昌州得條件的設計只能是局限於該上市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及指標。
5,從禁售條件來看,國外的方案依擬實施激勵公司的不同要求和不同背景,設定可售出股票市價條件、年限條件、業績條件等,很少有獨特的條款。而我國明確規定了限制性股票應當設置禁售期限(規定很具體的禁售年限,但應該可以根據上市公司要求設定其他的復合出售條件)。
7. 股權激勵公告後的股價走勢
一、股權激勵時,股權定價要考慮哪些因素《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時,應當確定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前正價的50%;(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上市公司採用其他方法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定價依據及定價方式作出說明。1、公司性質及發展階段對於不同發展階段的公司,定價方式則完全不同,主要是因為不同階段的公司經營風險強弱的問題。對於初創期公司如實施股權激勵,給到員工的價格通常按照注冊資本或初始投入汪脊進行定價,主要是因為未來公司的不確定性較大。而對於成長期的公司,公司已經有穩定的發展,這是實施股權激勵定價通常按照凈資產進行確定;如公司已經引入外部投資人,其授予員工股權的價格還需要考慮外部投資人的意見。2、考慮員工收入水平,即出資能力員工的出資能力是員工參與的先決條件,但並不是最關鍵因素。如果現狀是員工整體出資能力較低,那我們定價是不是也要放到低呢?其實也不是,如果單純是員工的出資能力問題,可以從員工的出資方式進行設計,如股東提供借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往往在實踐過程中,員工的資金問題是很小的一方面(當年不是胡亂定價),員工對於企業發展的信心才是是否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根本。3、員工入股後投資收益員工參與股權激勵,最直接影響員工參與意願的是其收益。對於員工而言,收益太低,影響員工的參與意願;對於公司而言,員工給到員工收益太高,則會有過度激勵的問題。4、如果公司處於擬上市階段,需考慮股份支付的影響股權定價、股份支付、公司上市這三者有何關系呢?如果授予員工股份的價格低於市場公允價,就需要做股份支付處理,股份支付不會影響公司的現金流,但會影響當年公司的凈利潤,如果公司股份支付在報告期最後一年,會直接影響當年公司報表利潤,進而對公司上市或上市後市值有一定影響。二、實操股權定價需要注意點1、員工對公司股權的價值判斷有些公司的股東認為公司的未來發展非常穩健、預期利益容易實現,以較低的激勵價格授予員工股權,對於原股東來說激勵成本過高,因此希望能以更高的價格向被激勵員工授予股權;而被激勵員工認為激勵價格過高,股東誠意不足,不願意購買激勵股權。2、不建議無償贈與無償贈與員工股權,在實踐中通常不建議採用。原因有二其一從法律風險上看,因為無償贈與員工股權,通常如在協議上未明確清楚,易留下隱患,最後甚至鬧出法律糾紛;其二從人性角度出發,免費贈與會讓人有一種潛意識,覺得這本身就不值錢,不會去珍惜;免費得到的短期會有感激心理,但是隨著時間推移這種感激會逐漸消失,從而失去激勵的效果。話說林沖上樑山還要投名狀,員工花錢購買公司股權也代表著一種誠意,是一種甄選人的過程。3、同一批次股權激勵價格應一致首先,同一批實施股權激勵的授予價格應該同股同價。曾經有企業嘗試針對不同層級的激勵對象按照不同的價格授予股票,在方案溝通環節,激勵對象則紛紛對方案的公平性提出質疑。如果公司想加強對級別高的員工進行激勵,建議不要從價格上和其他員工進行區別開來,可以從數量上做出區分,級別越高,授予的數量越高,亦同樣可實現激勵效果。從人性的角度來看,人對於價格的關注遠比數量上好的多。4、公司如無虧損,後續實施股權激勵的價格要比前一批的高公司在正常發展的過程中,公司的規模、盈利能力、凈資產會不斷的提升,公司的估值也同樣會提升。如企業有凈資產增值(企業盈利或外部投資),企業股票存在增值收益,為體現對現有股東的公平,後續授予股份的價格應該比前面批次授予股份的價格高。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股權激勵的時候,如何授予定價的有關內容,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授予股權激勵的時候,確定股票定價因素以及注意的相關問題。如果您對上述內容還有疑問,可在線向律師進行咨詢,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慧陵悔有所幫助。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條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8. 同意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9.25元/股,授予日為2014年10月24日。當天股價19元誰來補差價
不需要補差價,員工獲得的是股權激勵,股票已經發行按普通原始股價格為平價,高出部分繳納費用,稅金,計入公司資本公積;
5291萬股本的增加可以用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也可以通過其他方法。
如:盈餘公積轉增;
定向增發;
利潤送股;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9. 注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
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內的會計處理,按照權益結算股份支付確認與計量原則處理。對於權益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不確認後續公允價值變動。
題目中直接給出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為每股6元,不需要另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