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上市股票發行價怎麼定
股票的發行價格是公司根據自身的經濟情況結合未來發展的規律在符合交易所定價機制的情況下確定的。
每隻股票的發行價不同,沒有固定的公式計算。
目前股票發行價格分為定價和詢價,定價發行是由公司內在價值、盈利能力、發展潛力、發行數量等因素綜合決定股票的發行價格,股票詢價是指在股票上市定價時,根據發行人明卜虛的情況和市場需求,先確定一個發行價格的區間,然後根據大多數投資者能接受的價格水平確定新股的發行價格,一般用於注冊制。
拓展資料
目前我國確定發行價的方法屬於固定價格法,即通過稅後利潤和同行的市盈率來確定新股發行價,公式為:P(股價)=EPS(每股稅後利潤)*PE(市盈率)。
【1】每股稅後利潤:每股稅後利潤=發行當年預測利潤/發行當年加價平均股本數=發行當年預測利潤/(發行前總股本數+本次公開發行股本數*(12-發行月份)/12)
【2】市盈率:由於未上市的弊汪股票還沒有市盈率,因此此處的市盈率主要是參考同行同行,以及激燃行業發展前景、近期股市行情等。
㈡ 股票上市的定價如何確定
新股發行價格的確定缺轎是新股發行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環節和內容,新股發行價格的高低決定著新股發行的成功與否,也關繫到各參與主體的根本利益,並影響到股票上市後的具體表現。
IPO定價的基本原則
#01
內在價值原則
股票價格是對未來收益的貼現值,若股價不能反映股票的內在價值,或者說,股票定價與股票內在價值的偏離度過高,就可以認為該股票一級市場的定價機制存在一定的偏差。股票的發行價格應該反映股票的內在價值,一般可用現金流貼現法、相對估價法、經濟附加值法等進行計算。
#02
市場化原則
股票的發行鬧升價格應以市場化取向為原則來確定,充分反映市場的供求關系,使股票的供給和需求達到均衡,以准確地反映市場對股票價值的認可,也就是說,股票發行價格應考慮發行時整體股票價格水平、供求狀況等,兼顧各方利益。
一方面,新股發行定價必須考慮滿足發行人籌資需要。籌集企業所需的資金是發行人發行新股的目的之一,因此,新股發行定價應考慮發行人的籌資需要,最大限度地滿足發行者的籌資需求。若新股發行價格過低,在發行量不變的情況下,則企業籌資規模會比較小,這不僅損害了原有股東的利益,也不利於公司成長。
另一方面,新股定價必須考慮投資者和承銷商的利益。出於投資成本考慮,投資者希望新股價格低,若新股發行價格太高,將會增加其投資成本,打擊其投資信心,同時也增加了承銷商的發行責任和風險,給二級市場增加壓力,從而損害上市公司的形象,降低上市公司再次增資擴股的能力。
一般來說,定價是否合理,在股票上市後一段時期即能表現出來,大幅度地漲落均系不正常,上漲5%~20%通常被認為是比較正常的。如果定價不留餘地,則股票上市後在二級市場的定位將會發生困難,影響公司的聲譽。因而新股發行價格的確定要注意給二級市場的運作留有適當的餘地。
#03
符合國際慣例與我國國情相結合的原則
一方面,證券市場的發展有其內在的規律和基本模式,我國證券市場也必須遵循這種規律和模式,因此我國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應引進國際慣例,盡量與國際通行做法相一致,以便於保持可比性。
另一方面,我國的經濟發展和證券市場的發展都有其特色,與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環境明顯不同,尤其是我國的證券市場建立不久,與其他成熟的證券市場相比,仍然存在許多不足,某些市場信號並不能反映真實情況,加上我國股份制企業的特殊性(改制設立),所以價格制定要在符合國際慣例的條件下,照顧到我國的具體情況,不能盲目照搬。
#04
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
股票價格由於其特殊性,其構成因素有許多無法確定或很難確定,因此在價格制定中,應充分考慮影響新股的可量化因素和不可量化因素。對可量化因素進行定量分析,而對不可量化因素則進行定性分析,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有機結合起來才能准確合理地制定價格。
股票發行價格受到國家宏觀經濟環境、企業行業特點、公司財務狀況、公司基本情況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因此,新股定價是一個比較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價格制定者運用定價原理,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伏彎肆綜合考慮市場環境,經過科學的定價程序,才能得到一個相對合理的發行價格。
影響IPO定價的因素
IPO定價的評判標准
評價新股發行定價的好壞,首先要看新股發行價格的確定是否遵循了上述新股定價的原則,因為這些原則是新股合理定價的前提和基礎,通常只有遵循了上述原則,所確定的新股發行價格才較為科學、合理。
新股發行定價的好壞,最終還是需要用未來的實踐加以檢驗,即用發行成功與否來檢驗。發行成功了,就可以認為定價是合理的;發行不成功,無論是多麼完美的定價理論得出的定價也不能被認為是合理的。
但怎樣才是「發行成功」,國外的標准較為簡單,主要是考察上市首13天的股價上漲幅度,若上漲幅度介於5%~20%之問,則認為發行成功;若上漲幅度小於5%,則認為IPO定價偏高,發行不成功;若上漲幅度大於20%,則認為IPO定價存在明顯低估的現象。
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的狀況,如果新股定價滿足以下條件,則定價較合理:
(1)發行公司能夠據此價格按計劃順利籌集到理想的資金數量,這就說明投資者對新股定價是基本認可的。
(2)承銷商不存在被動余額包銷行為。所謂被動余額包銷,是指承銷商沒有將股票完全發售出去而不得不包銷余額的行為。余額包銷一方面意味著新股發行價格過高,不被市場認可,另一方面余額包銷不僅要佔用承銷商大量資金,而且也可能導致承銷商成為發行公司最大的股東,造成股權結構不合理,發行公司甚至會受到承銷商的干預等。
(3)在所確定的新股發行價格下,新股上市首13漲幅在40%~60%之間,若低於40%,則認為IPO定價過高;若高於60%,則認為IPO定價存在明顯低估的現象。這一標准考慮了我國的新股上市首日漲幅平均達100%以上的現實和國外的成功經驗。當代著名投資家、美國金融學教授阿科波爾(Arkebauer,2002)認為,新股定價在比真實市場價值低15%~30%(即折扣率)的水平上,會刺激投資者的投資慾望。
IPO定價的主要方式
市場化的新股發行定價一般都是根據投資者實際需求情況,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協商確定發行價格.投資者實際認購需求往往是新股發行定價的決定因素。但在徵集投資者認購需求之前,主承銷商必須在發行人的配合下,估算反映發行人公司市場價值的參考價格,作為投資者做出認購決策的依據。
在完成發行新股的估值工作以後,主承銷商將根據新股發行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新股發行定價方式,保證新股發行工作順利完成,並使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充分反映市場需求情況。
不同發行定價方式的區別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在定價之前是否已獲取並充分利用投資者對新股的需求信息;
二是在出現超額認購時,承銷商是否擁有配發股份的靈活性。根據這兩個標准,各國的新股發行定價方式基本上可以分為4種類型,如表。
以上4種方式是目前世界各國經常使用的新股發行定價方式。在實踐中.各國證券監管機構根據本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通常規定可以採取其中一種或幾種方式。
㈢ 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如何確定
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確定方法如下:
1、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2、溢價發行,是指發行人按照高於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我國公司法對溢價發行股票作了規定,即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㈣ 股票發行價格怎麼算股票發行價格從哪兒看
確定股票發行價格多採用兩種方式:
一是固定價格方式,即在發行前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根據市盈率法來確定新股發行價格:新股發行價=每股稅後利潤×發行市盈率。
二是區間尋價方式,又叫「競價發行」方式。即確定新股發行的價格上限和下限,在發行時根據集合競價的原則,以滿足最大成交量的價格作為確定的發行價。
比如某隻新股競價發行時的上限是10元,下限是6元,發行時認購者可以按照自己能夠接受的價格進行申購,結果是8元可以滿足所有申購者最大的成交量,所以8元就成了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所有高於和等於8元的申購可以認購到新股,而低於8元的申購則不能認購到新股。
這種發行方式,多在增發新股時使用,新股的發行價主要取決於每股稅後利潤和發行市盈率這兩個因素,2001年新股發行實施核准制以來,發行市盈率一般在50倍以上。
(4)股票發行價格確認方法擴展閱讀:
股票發行價格的確立方法:
1、市盈率定價法
市盈率定價法是指依據注冊會計師審核後的發行人的盈利情況計算發行人的每股收益,然後根據二級市場的平均市盈率、發行人的行業狀況、經營狀況和未來的成長情況擬定其市盈率,是新股發行定價方式的一種。
2、凈資產倍率法
凈資產倍率法又稱資產凈值法,是指通過資產評估和相關會計手段,確定發行公司擬募股資產的每股凈資產值,然後根據證券市場的狀況將每股凈資產值乘以一定的倍率,以此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方法。
以凈資產倍率法確定發行股票價格的計算公式是:發行價格=每股凈資產值×溢價倍數。
3、競價確定方法
競價是指通過市場運營機構(或電力交易中心)組織交易的賣方或買方參與市場投標,以競爭方式確定交易量及其價格的過程。在電力市場中,通常用bidder表示買方投標者,用offer表示賣方投標者。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有三種情況:
(1)股票的發行價格就是股票的票面價值;
(2)股票的發行價格以股票在流通市場上的價格為基準來確定;
(3)股票的發行價格在股票面值與市場流通價格之間,通常是對原有股東有償配股時採用這種價格。
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參考公式如下:
股票發行價格=市盈率還原值*40%+股息還原率*20%+每股凈值*20%+預計當年股息與一年期存款利率還原值*20%。
㈤ 股票發行的價格如何確定
股票發行的價格有三種確定方式:第一,平價發行,又稱面額發行,是指發行人以面額作為發行價格。
第二,溢價發行,是指發行人按高於面額的價格發行。
第三,折價發行,是指發行人以低於面額的價格出售新股票。
這種方式很少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股票面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