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公開發行股票,為什麼還要上市呢
1、公開發行跟上市是兩個步驟,不過現在一般連續來做
2、公開發行時公司還不是上市公司,發行後一般7個工作日就由交易所安排上市
3、上市等於加入了某一個會員制的市場,會員的股票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而且交易所提供了很多的便利條件,如果不上市,那麼股票的交易就會很痛苦,找對手、確定價格都是問題
『貳』 是否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發行公司債 查看一個公司是否發過債,能證明什麼
非上市公司也可以發行債券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發行公司債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企業特別規定)
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如果一個公司發行過債券,至少說明曾經該公司達到過以上條件,公司的經營情況、盈利能力、信用評級都是不錯的,至於具體的要看你想做什麼用了
『叄』 普通小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債券嗎融資
股票市場分為上海主板,深圳中小板和創業板,以及新三板,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條件要求較高,股份制改制時間、持續盈利時間等都有相應的要求,並且需要證監會審批,上市成本較高。對於小公司,比較可行的上市融資方式是到新三板,條件如下:
新三板上市需要滿足下列要求:
1.主體資格上市要求: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須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2.經營年限要求:存續期必須滿兩年。
3.新三板上市公司盈利要求:必須具有穩定的,持續經營的能力。
4.資產要求:無限制。
5.主營業務要求:主營的業務必須要突出。
6.成長性及創新能力要求: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即將逐步擴大試點范圍到其他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
至於債券融資,小公司比較可行的是中小企業私募債的融資,條件如下:
1.凈資產方面:無明確要求。
2.盈利能力方面:鑒於採用非公開發行方式,對盈利規模、是否連續盈利等方面無明確要求。
3.償債能力方面:對資產負債率等指標無明確要求,按照公司債券上市要求,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5%為佳。
4.現金流方面:無明確要求,根據公司債的要求,經營活動現金流為正且保持良好水平。
5.預計中小企業私募債應符合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的一般性規定,如:
(1)存續滿兩年。
(2)生產經營規范,內控完善。
(3)企業兩年內無違法違規、無債務違約行為等。
6.鼓勵中小企業採用第三方擔保或設定財產抵/質押擔保。上交所表示,對於有較強增信措施的私募債券,試點期間優先接受備案。
『肆』 非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債券嗎
公司製法人符合條件的可以發行債權,發行後的債權也可以申請上市交易。
發行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所有公司製法人
審核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證監會
審核時間:1個月左右
發行期限:1年期以上,5年期(含)為主(占已發行公司債券的50%以上)
信用評級:較高,大多數為AA級(含)以上。私募的不強制要求評級。
發行利率:普遍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產品特點:交易所市場信用債的主力品種;發行人可設置提前贖回選擇權、投資人回售選擇權。
發行規則:《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分類:大公募公司債券、小公募公司債券、私募公司債券。
大公募: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 級,面向公眾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發行。
小公募: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或以上,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
私募:非公開發行,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
投資人:大公募債券面向公眾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發行;小公募債券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二級市場參與方也限於合格投資者;私募債券,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二級市場參與方也限於合格投資者。
交易平台:
大公募公司債券在競價交易平台、固定收益平台、大宗交易系統掛牌;
小公募公司債券在達到分類標准以上的在競價交易平台、固定收益平台、大宗交易系統掛牌;未達到分類標準的在固定收益平台掛牌。
分類標准:
(一)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或以上;
(二)債券上市前,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或最近一期末的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5%;
(三)債券上市前,發行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私募公司債券在在固定收益平台掛牌。
『伍』 上市公司及非上公司發行公司債及企業債在要求上有什麼區別謝謝
上市公司發行債券要經過證監會批准 一般都是發公司債 要由保薦人保薦 非上市公司發行債券要經過國家發改委批准 都是發企業債 因為目前公司債試點只限於上市公司 所以非上市公司不能發公司債 企業債不用保薦人 但也需要證券公司承銷 還有很多方面的區別
具體可以看《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關於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陸』 公司為什麼要上市,不上市不是也可以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嗎
公司上市,就可以公開發行股票,收獲更多的上億計的人民幣來補充資本。不上市這錢邊個給你?哈哈,你明啦。
『柒』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債券 是不是一定要有保薦人,非上市公司就可以不用保薦人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遵守證券法的規定。保薦人,是必須的。非上市公司,只能公開發行債券,公司債,由證監會審核;企業債,由發改委審核。
『捌』 上市或非上市股份公司均可公開或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新的公司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實施後,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均可以發行公司債,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可以發行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分大公募和小公募,大公募即合格個人投資者可以參與的債券,大公募公司債要求發行主體評級AAA及以上,同時滿足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發行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及證券法要求的其他規定;小公募只有合格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投資,要求評級AA以上,及證券法要求的其他規定;公募發行的公司債券可以在交易所集合競價系統上市交易,並進行質押式融資。私募發行,是指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可以不評級,只能在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和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在合格投資者見轉讓,不能做質押式融資。
『玖』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發行股票呢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編輯本段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