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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東股票質押新規

發布時間:2021-05-10 23:49:10

㈠ 如果股東股權質押爆倉了,怎麼辦

依照我國《擔保法》第71條2款之規定,質權實現的方式有三種,即折價、變賣、拍賣。但由於股權質權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權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其自身的特點。

1、股權質權的實現,其結果是發生股權的轉讓。所以出質股權的處分必須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對以出資為質權標的物的,可以折價歸質權人所有,也可以變賣或拍賣的方式轉讓給其他人。

2、以出資出質的,在折價、變賣、拍賣時,應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可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

3、因股權質權的實現而使股權發生轉讓後,應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否則該轉讓不發生對抗公司的效力。

4、對以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出質的,其股權質權實現時,必須經國有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5、受出質權擔保的債權期滿前,公司破產的,質權人可對該出質股權分得的公司剩餘財產以折價、變賣、拍賣的方式實現其質權。

(1)上市公司大股東股票質押新規擴展閱讀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新規」)將正式實施。具體而言,新規將對「融資門檻、資金用途、質押集中度、質押率」等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1、股票質押式回購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且停止小額股票質押業務(首次融資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後續每筆不得低於50萬);

2、融入資金應當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並專戶管理,禁止通過股票質押融資申購新股和買入股票;

3、嚴控股票質押集中度(單只股票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且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接受單只股票質押比例不得超過30%、15%);

4、限制質押率,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

參考資料

網路-股權質押

㈡ 股票質押式回購需要公告嗎持股多少比例以下可以不公告有相關規定可以參考嗎

你好,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1.11.4條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1.11.5條規定: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對外披露。即任一股東累計質押股份達到或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時,應當通知上市公司並由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單筆質押沒超過5%,但累計質押達到或超過5%時,應當公告。如上市公司拒不披露相關信息,股東可以向交易所或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投訴舉報。

㈢ 控股股東質押全部股份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股權質押的程序
股權質押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已擁有或有權處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作擔保的行為。股權質押的法律程序:
1、了解出質人及擬質押股權的有關情況。
(1)出質人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或股票。
(2)出質人如為自然人,應提供有關身份的證明;如為法人,應提供營業執照及其它有關文件。
(3)出質人如為法人,另須有法人董事會同意股權出質的決議。
(4)出質人應提供有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股權出資而出具的驗資報告。
2、出質的股權如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須有該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的決議。
3、了解擬出質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質的情況。
出質人應出具對擬質押的股權未重復質押的證明(若重復質押,需有質權人出具的同意函)。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應了解擬出質的股權是否有下列情況:
(1)記名股票於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紅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義的變更登記;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職工期間內不得轉讓的;
(4)股東的股份自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的;
(5)公司員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該股份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
(6)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
(7)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
4、簽訂質押合同或背書質押
(注意:股份出質准用禁止流質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所有權直接歸質權人所有的約定。)
5、權利的實現
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兩種,即協議實現及訴訟實現。

㈣ 股票質押新規出台 都有哪些值得大家著重關注

股票標的,融資額。融資人的實際需求,期望利率,股票的折扣率跟質押率等等,關鍵就是了解融資人有多少股票能質押,想融多少,能不能談判,再跟券商或者銀行的人反復協商

㈤ 股權質押新規對個股有什麼影響

新規的出台表明監管層延續金融去杠桿、防控金融風險的監管方向。新規的實施將帶來以下五大方面影響:1、股票質押式回購融資規模或將出現一定程度的下降。一方面,小額股票質押業務被禁止。另外一方面,對質押比例和質押率的限制也將縮減股票質押式回購的融資規模。
2、由於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所以這直接禁止了資管產品通過股票質押式回購方式加杠桿(此前已經限制了資管產品的結構化杠桿)。3、禁止通過股票質押融資申購新股和買入股票,這將使得「寶能式」質押融資加杠桿買入股票的模式難以為繼。
4、單只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的規定將導致質押比例較高的個股無法進行新的質押融資,或對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流動性產生一定影響。
5、由於目前滬深兩市平均質押率穩定在44%左右,因此新規中關於質押率不得超過60%的規定只對少數個股質押業務有一定影響,整體影響或不大。

㈥ 現行法律法規對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何規定

財政部2001年有個文件,專門針對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做了具體規定,主要條款:一是用於質押股權不得超過股東持有的股權總額50%;二是須經董事會批准;三是報上級主管財政(現為國資)部門備案;四是辦理質押登記。
另外,公司法、擔保法對股權質押亦有所規定,但相對寬泛,對於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質押按照上面財政部的文件辦理,就不會違規。

㈦ 股票質押新規影響,對誰影響大

新規要點歸納為7大點及對散戶的影響單列分析總結如下:

新規徵求意見稿中有7大要點

1、融入方主體受限,不能是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

2、融入資金用途受限,要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

3、初始質押標的范圍縮小,基金、債券不能作為初始質押標的。

4、融資規模門檻提高,首次不低於500萬,後續不低於50萬。

5、股票質押率上限降低,不得超過60%。

6、質押集中度降低,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

7、新老劃斷,存量業務不受影響,可以延期。

市場各方已經從融入方、融出方、質押標的、資金流向、證券公司多個角度對其進行了解釋,但對廣大散戶朋友的短期及長期影響很有有單列出來的。但其實該新規不論是從散戶個人進行股票質押角度,還是從市場短期影響來對散戶會產生許多方面影響。

首先,散戶的資金體量不大,單筆融資的需求也較小。但此次新規規定了首次參與的交易者,交易金額需要達到500萬人民幣,這個規定的要求遠高於個人投資者開通融資融券50萬人民幣資產的要求,而基本達到開通新三板交易許可權的要求(個人投資者開通新三板交易許可權需持有500萬元人民幣的證券市值)。而此後的每次股票質押式回購的交易金額不能低於50萬元人民幣,這也同樣限制了散戶每次的融資最低下限,也就是說小型的融資就不能通過這個通道去獲得資金了。

其次,資金的使用方面,不得進行新股申購、通過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買入上市交易股票,也就是說,散戶無法用股票質押的資金再進行股票交易,追加自己的資金入市。

再次,不可用基金、債券進行初始股票質押,對持有基金、債券的散戶,這部分市值就損失了這一種變現的通道。

㈧ 股權質押的法律規定

中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真正確立了中國的質押擔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擔保法》,其中包括關於股權質押的內容。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再次明確股權可以質押。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二)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關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一致。因《物權法》頒布在後,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以《物權法》為准。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則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綜上可見,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未上市的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質押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向審批機關辦理審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㈨ 股權質押融資新規有哪些

股權質押融資的定義:也稱股票質押融資,主要是以取得現金為目的,公司通過股票質押融資取得的資金通常用來彌補流動資金不足,股票質押融資不是一種標准化產品,在本質上更體現了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在具體的融資細節上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約定。

2008年10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東即日起可以用無限售條件的股票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以緩解「大小非」股東資金困境,減少其拋售股票的動力。

《規定》明確發債主體限於上市公司股東,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

此外,為保持用於交換的股票作為擔保物的信用,《規定》還對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資質提出了要求,並且明確了用於交換股票的安全保證措施,防範債券的違約風險。

《規定》要求: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在調整或修正交換價格時,如造成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數量少於未償還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須事先補充提供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並就該等股票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㈩ 法律對股權質押是怎樣規定的

一、股權質押的概念

在此需要指出,《擔保法》第75條第2項及第78條法條表述頗有不妥之處。首先,「股份」這一概念使用不規范。第78條第3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可見,《擔保法》該處所用的「股份」,是僅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對股份這一概念,盡管世界上有些國家,如德國和法國,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統一使用,即不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還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均稱為「股份」。然而,在這兩個國家,其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資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為數額相等的份額」。(註:卞耀武主編:《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頁。)但在大多數國家,股份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稱「股東份額」(註:卞耀武主編:《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53頁。),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則稱「股份」(註:卞耀武主編:《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13頁。)。我國《公司法》及我國公司法頒布以前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僅稱「股東出資」或「股東的出資額」,對股份有限公司才稱「股份」,從未混同使用。可見,在我國,「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擔保法》對此概念的不規范使用,實為立法技術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對「股份」和「股票」兩概念並列使用不妥當。股份,從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資本的成份和公司資本的最小計算單位;從股東的角度來看,是股權存在的基礎和計算股權比例的最小單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股份是股票的價值內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兩者之間的關系,猶如靈魂和軀殼。(註:江平主編:《新編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頁。)因而,股份與股票是兩個不同層次上的概念,不應並列使用。我個人認為,上述《擔保法》的兩條文中,對「股份」和「股票」應統一改稱股權為宜,或至少應與公司法相統一。

二、股權質押標的物的分析

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就是股權。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頁。)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財產性,二是具有可轉讓性。股權兼具該兩種屬性,因而,在質押關系中,是一種適格的質。

(一)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股權的內涵

關於股權的內容,傳統公司理論一般將股權區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自益權均為財產性權利,如分紅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權、股份(出資)轉讓權;共益權不外乎公司事務參與權,如表決權、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請求權、對公司文件的查閱權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權已無存身之地,股東權利均變成一體的自益權。因此,有些學者主張,與其繼續沿用共益權和自益權的傳統分類方法,不如將股權區分為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76頁。)還有學者認為股權包括財產權的內容和人身非財產權的內容。(註:毛亞敏:《擔保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頁。)據以上對股權內容的劃分,有人斷言,股權質押,僅以股權中的財產權內容為質權的標的。(註:毛亞敏:《擔保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頁。)對此意見,我個人不敢苟同。首先,股權從其本質來講,是股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於公司,即股東的投資行為,而獲取的對價的民事權利(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73頁。)不論股東投資的直接動機如何,其最後的目的在於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換言之,股東獲取股權以謀得最大的經濟利益為終極關懷。既然股東因其出資所有權的轉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直接實現其在公司中的經濟利益,那麼就必須在公司團體內設置一些作為保障其實現終極目的的手段的權利,股東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遂應運而生,即兩者分別擔當目的權利和手段權利的角色。而且,兩種權利終極目的的相同性決定了兩者能夠必然融合成一種內在統一的權利,目的權益就成為缺乏有效保障的權利,目的權利與手段權利有機結合而形成股權。可以說,股權中的自益權與共益權或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或目的權與手段權利,只是對股權具體內容的表述。實質上這些權利均非指獨立的權利,而屬於股權的具體權能,正如所有權之對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諸權能一樣。正是由於這些所謂的權利和權能性,方使股權成為一種單一的權利而非權利的集合或總和。(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頁。)因而,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其次,股權作為質權的標的,是以其全部權能做為債權的擔保。在債權屆期不能受到清償時,按照法律的規定,得處分作為質押物的股權以使債權人優先受償。對股權的處分,自然是對股權的全部權能的一體處分,其結果是發生股權轉讓的效力。如果認為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僅為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股權質押權的實現也僅能處分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不可能處分未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公司事務參與權。這顯然是極其荒謬的。

(二)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股權的表現形式

如前所述,股權是股東以其向公司出資而對價取得的權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擁有股權是以其對公司的出資為表現,出資比例的多寡決定並且反映股權范圍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擁有股權是以其擁有的股份為表現,股份額的多寡決定並且反映股權范圍的大小。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出資證明書是其擁有股權和股權大小的證明,但出資證明與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證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權的證明是股票,股東持有的股票所載明的份額數證明股東擁有的股權的大小。股票是股權的載體,即股票本身不過是一張紙,只是由於這張紙上附載了股權方成為有價證券,具有經濟價值,股權才是股票的實質內容。股票是流通證券,股票的轉讓引起股權的轉讓。所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又常常用出資轉讓或出資份額轉讓的稱謂來代替,而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則多以股份轉讓或股票轉讓的稱謂來代替。(註:如股票轉讓。日本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份額轉讓,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份轉讓。)因此,股權質押,對有限責任公司,又常被稱為出資質押或出資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則稱股份質押或股份質押。(註:前已述及,我國擔保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股份質押,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票質押。日本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份質押。)

(三)對股權質押標的物的限制

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首先,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遵照《擔保法》第78條第3款,應「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我國《公司法》第35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了明確規定。參考該條精神,可以認為:(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註:《公司法》第35條第10項。);(3)在第(2)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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