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做股票犯法要做多少年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的規定,做股票犯法最高要判有期徒刑十年,相關的處罰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刑法中關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犯罪的條款有哪些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三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嚴重情節和特別嚴重情節區別在哪
根據刑法法條上各罪名自有不同,具體的對應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各有劃分,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是在司法解釋上明確,有的在判例上體現,當然有一定識別區間,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譬如舉例如下:
一、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
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5.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不滿500萬美元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不滿5000萬美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5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5000萬美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6.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9.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行為,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述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750萬元的;
(二)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三)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750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10.高利轉貸罪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11.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二)雖未達到「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前項規定的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前項規定的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2.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或者數量在10張以上不滿50張的;
(二)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不滿50張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或者數量在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二)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或者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250張以上的;
(二)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或者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總面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1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額較大」;總面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15.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累計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75萬元的;
(四)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250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累計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累計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6.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累計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
(三)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累計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
17.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三)雖未達到前兩項規定的數額標准,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前兩項規定的數額標准,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8.違法發放貸款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重大損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19.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重大損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20.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二)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四)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21.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重大損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22.洗錢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洗錢罪追究刑事責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洗錢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多次實施洗錢活動的;
(三)個人以洗錢為業或者單位以洗錢為主要業務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3.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單位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個人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單位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數額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集資詐騙30人以上不滿150人的;
(二)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集資詐騙150人以上的;
(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特別惡劣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24.貸款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25.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進行金融票據、金融憑證詐騙活動,個人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單位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個人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單位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26.信用證詐騙罪
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以信用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個人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單位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27.有價證券詐騙罪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28.保險詐騙罪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個人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單位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個人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單位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29.集資詐騙罪刑罰特別規定
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0.逃稅罪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或者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4. 一般變造企業債券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I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是規定即按個人犯本罪處罰。
5. 上海市關於犯罪情節的最新規定文件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滬檢法〔2008〕143號
關於印發《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的通知
各中級人民法院、各區縣人民法院、市高級人民法院有關單位;各檢
察分院、各區縣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有關單位;各公安分局、
縣公安局,市公安局有關單位,各公安處(局);各區縣司法局、市
司法局有關單位:
現將修改後的《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印
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
為了正確運用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
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本市的
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准
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 刑」: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的;
(2)重傷三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居民受災10戶以上,且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的;
(2)重傷5人以上的;
(3)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
(4)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造成居民受災10戶以上,且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嚴重後果」。
(1)死亡1人的;
(2)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居民受災10戶以上,且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
(1)死亡2人以上的;
(2)重傷5人以上的;
(3)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
(4)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20萬元以上的;
(5)造成居民受災10戶以上,且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80萬元以上的。
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3)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4)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5、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並占其出資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6、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7、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個人行賄數額在 10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8、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9、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不滿50萬元,同時致使有關單位停產、破產的;
(3)致使3家以上有關單位停產、破產的;
(4)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
10、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占注冊資本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11、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干「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l)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
12、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
13、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
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14、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且案發前仍不能歸還的;
(2)多次欺騙金融機構的;
(3)因欺騙金融機構受到行政處罰後又欺騙金融機構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且案發前仍不能歸還的;
(2)採用的欺騙手段特別惡劣的。
單位犯罪的標准為自然人犯罪標準的2倍。
15、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750戶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結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3)引起群眾集體上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16、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17、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1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18、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5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重大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單位犯罪的標准為自然人犯罪標準的2倍。
19、刑法第一百九十條逃匯罪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或者累計數額在1500萬美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20、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1)揮霍集資款,或者用集資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數額較大的集資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2)因非法集資受到行政處罰後又繼續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
(3)向50人以上非法集資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揮霍集資款,或者用集資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數額巨大的集資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2)向250人以上非法集資的。
21、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抗稅罪
具有與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5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1)沖擊稅務機關,嚴重干擾稅務機關正常工作的;
(2)侮辱、報復稅務人員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2、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假冒注冊商標1000件以上的;
(2)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關干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第3項規定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 假冒注冊商標5000件以上的;
(2)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23、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款第4項規定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假冒專利的手段、動機惡劣的;
(2)假冒專利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24、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1)使用卑劣的手段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多次在公開場合損害他
6. 經濟犯罪有哪些我想開公司。。怎樣才能避免經濟犯罪、
關於公司,涉及到的普遍存在的也就是那麼幾種。
你主要需要注意的幾點:發票類,注冊資本類,財會類,稅務類等等,也就是這么幾種,估計你能詢問這些也是因為沒有法律顧問,剛起步肯定避免不了很多困難,但麻雀再小也必須五臟俱全,發動機少個零件,隱患會有多大。也就是說必須完善機構設置,不然真的很容易出現問題。但像其他的股票證券什麼的,暫時也不在你的考慮范圍之內。把主要的以上幾點好好抓一抓一般不會出現什麼問題,注冊的時候注意別找什麼皮包公司,如果注冊的時候不夠哪怕先貸款呢,抽逃出資很容易出現問題,另外把財會這一塊抓牢了,如果這一塊嚴格了,那稅務和發票一類的也就省心多了。
7. 刑法上 情節嚴重 和 情節特別嚴重 具體怎麼劃分
刑法上 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具體怎麼劃分,取決於具體案件。如行賄罪,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7)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罰;關聯行賄罪。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 偽造的票據,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這句話對嗎
偽造的票據,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這句話不對,偽造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8)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六條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