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上市公司被收購,那手裡的股票怎麼辦
企業重組後原來的股票就可以正常交易,按照協議,置換股票。對股民來說,如果手中的股票重組成功,那麼相當於只是用低廉的價格買進了重組的優質資產,能獲得巨大的收益。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時將原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合理劃分和結構調整,經過合並、分立等方式,將企業資產和組織重新組合和設置。狹義的資產重組僅僅指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劃分和重組,廣義的資產重組還包括企業機構和人員的設置與重組、業務機構和管理體制的調整。目前所指的資產重組一般都是指廣義的資產重組。
拓展資料
分期支付股權收購款。即,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付一部分。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後,再付一部分。剩餘部分作為或有債務的擔保。約定豁免期、豁免額。約定豁免額,以體現收購方的收購誠意。約定豁免期兩年,是考慮到訴訟時效,而六個月是體現一個過渡期。約定承擔或有債務的計算公式和計算比例。需要指出的是,原股東承擔的或有債務,一般是以原股東各自取得的股權收購款為限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債權債務轉讓證明要寫哪些
要將轉讓債權債務的主體(轉讓方、受讓方、債權人)、轉讓標的(債權、債務)、雙方權利義務、履行要求、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明確,轉讓債權或概括轉讓債權債務均需取得債權人同意。
公司收購後債務誰來承擔
常見的收購方式有兩種,主要有股權收購和資本收購。兩者在收購方式、稅費、對既有債務影響等方面有諸多不同。
1、股權收購,一般是指公司股東的股份由原股東轉讓給新股東,新股東替代原股東在公司中的地位,繼續行使原股東的公司權利。由此可以看出,股權轉讓合同是新股東和原股東之間訂立的關於股東之間股權轉讓的問題,並不涉及公司的債權債務,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並不會因為股東的變更而變更或消滅,原股東因被收購而退出公司,那麼原有的債務應當由新股東在出資范圍內承擔。這就給受讓方帶來潛在風險,債權人要求公司承擔責任,受讓方便是啞巴吃黃連。股權收購如今在互聯網收購方式中盛行,收購方一般看中的是受讓方的人力資源、知識產權、市場前景等無形資產給企業帶來的潛在效益。
2. 已被被收購股票如何處理
被收購的公司股票的處理辦法:公司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可以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且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四條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3. 被收購的公司股票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被收購的公司股票依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被收購的公司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可以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十七條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4. 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股票怎麼辦
收購公司其實就是收購公司股權的行為,所以公司被收購後,相當於公司的股權、股份轉讓到收購方。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被收購的公司股票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被收購的公司股票依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被收購的公司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可以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十七條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 股份有限公司 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6. 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怎麼辦
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收購人應當以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進行收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收購後,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均由新公司承繼。公司收購應當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九十七條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7. 公司被並購股票怎麼辦
公司被並購的,股東持有的股票可以轉讓,或者繼續在並購公司依其股票享有股東權利。如果是記名股票的,可以以背書方式或其他法定的方式轉讓;如果是無記名股票,以交付的方式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8. 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怎麼辦
依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可以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九十七條,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9. 公司被收購後對原股東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收購部分股東股權,對於被收購股份股東而言,公司被收購也就意味著其持股股份的轉讓,原股東與公司就不再有關系。未被收購公司股份的原股東仍然是公司股東。全部收購公司股份,該項收購意為著所有原股東進行了持股股份的轉讓,原股東不再具有股東資格。同時在公司被收購後,原股東的原持股股份可以進行變現,至於具體分割方式 如果公司章程有約定,就按照公司章程辦理。如果沒有約定,就按照持股比例分割。但分割前要扣除合理的費用支出、成本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