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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被二股東公司做標的債劵

發布時間:2024-07-08 03:32:14

㈠ 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價的規定是什麼

一、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價的規定是什麼? 《 上市公司 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第一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經保薦人保薦,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交換債券,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 抵押 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嚴格地可以說是可轉換債券的一種。 二、可交換公司債券進入換股期是利好還是利空? 對於可交換公司債券進入換股期是利好還是利空,要看控股股東想不想收回股票,如果想收回,那麼在換股期到期前都是利空,因為會故意壓價,以便到換股期後債權持有人不願意換股。如果不想收回,那麼到期前都是利好,因為控股股東一般都會出利好促使股票上漲,這樣到期後債權持有人寧願換成股票拋股。所以到期後是利空,會有許多股票拋盤。但基本是控股股東都不願意換股,所以一個公司一旦發行可交換債,幾乎都屬於利空。 主要特徵有: 可交換債券和其轉股標的股分別屬於不同的發行人,一般來說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人為控股母公司,而轉股標的的發行人則為上市 子公司 。 可交換債券的標的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為存量股,發行可交換債券一般並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總股本,但在轉股後會降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可交換債券給籌資者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由於可交換債券給投資者一種轉換股票的權,其利率水平與同期限、同等信用評級的一般債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換債券的轉換不成功,其發行人的還債成本也不高,對上市子公司也無影響。 一直以來,大家對於公司的債券都是比較感興趣的,因為公司的債券相比較普通的理財產品來說比較穩健,而且收益也是非常可觀的,公司債券的種類當中是包括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存在著換股價,並且具有一些不同於其他債券的獨特特點。

㈡ 可換股債券是只能以其他公司股票為標的嗎

我當時學習的是 可換股債券是公司的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行的 規定只能轉換別的公司的股票,他是基於公司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持有別的公司股票來說的
轉換本公司的股票的債券是公司可轉債,這個是公司以公司名義發行的 具有股票債券雙重性質的債券,它只能轉換本公司股票。
具體記得不蠻清楚了 但是大概就是這個意思.具體的要等等我回去查查書..

㈢ 何謂「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可轉換證券的一種。從廣義上來說,可轉換證券是一種證券,其持有人有權將其轉換成另一種不同性質的證券,如期權、認股權證等都可以稱為是可轉換證券,但從狹義上來看,可轉換證券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公司債券,它賦予持有人在發債後一定時間內,可依據本身的自由意志,選擇是否依約定的條件將持有的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票或者另外一家公司股票的權利。換言之,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至債券到期,要求公司還本付息;也可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可轉換優先股雖然與可轉換公司債券一樣可以轉換成普通股股票,但是它畢竟是股票,固定所得不是債息,而是股票紅利;它的價格隨著公司權益價值的增加而增加,並隨著紅利派現而下跌;而且破產時對企業財產的索賠權落後於債權人。由此看來它與可轉換公司債券還是有本質的不同,本書主要分析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思路和方法,並主要針對可以轉換成發行公司自身股票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進行探討。另外除非有特殊說明,本書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有時簡稱「轉債」。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性質
從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概念可以看出,普通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債權性和期權性雙重屬性。
1、債權性質
可轉換公司債券首先是一種公司債券,是固定收益證券,具有確定的債券期限和定期息率,並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提供了穩定利息收入和還本保證,因此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較充分的債權性質,這就意味著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雖可以享有還本付息的保障,但與股票投資者不同,他不是企業的擁有者,不能獲取股票紅利,不能參與企業決策。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上,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企業「或有負債」,在轉換成股票之前,可轉換公司債券仍然屬於企業的負債資產,只有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以後,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才等同於投資股票。一般而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總是低於同等條件和同等資信的公司債券,這是因為可轉換公司債券賦予投資人轉換股票的權利,作為補償,投資人所得利息就低。
2、股票期權性質
可轉換公司債券為投資者提供了轉換成股票的權利,這種權利具有選擇權的含義,也就是投資者既可以行使轉換權,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也可以放棄這種轉換權,持有債券到期。也就是說,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了股票買入期權的特徵,投資者通過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獲得股票上漲的收益。因此,可轉換公司債券是股票期權的衍生,往往將其看作為期權類的二級金融衍生產品。
實際上,由於可轉換債權一般還具有贖回和回售等特徵,其屬性較為復雜,但以上兩個性質是可轉換債權最基本的屬性。
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股東(通常是大非)將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給證券託管機構,然後以此為標的發行債券。這一做法在一定意義上可以緩解大股東的融資困境,從理論上說,如果股市低迷,市價低於轉股價,債券持有人就不會轉股,這樣就可減少二級市場的流通籌碼;而若股市高漲,債券就可轉換成股票,從而對轉換股票的速度和規模加以控制。

㈣ 公司債券轉股票利好還是利空

公司債券轉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要看對象是誰,對於債權人來說就是利好,對於先持股者就是利空。很簡單的道理,手中有債券的人,可以可以通過債轉股可變通成股票,成為名副其實的股東,可享受一切該公司的權益。但是對於先期持有該股股票的人來說,就是不好的消息,因為該股的數量會增加,給該股炒作帶來一定的困難。
【拓展資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它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
對於已經持有可轉債正股的投資者來說,除了可以享受配售小賺一筆之外,更關心的則是股票股價的走勢。公司發行可轉債對於股票到底有何影響,是利好還是利空,這才是關鍵。
可交換債券主要特徵:
一、可交換債券和其轉股標的股分別屬於不同的發行人,一般來說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人為控股母公司,而轉股標的的發行人則為上市子公司。
二、可交換債券的標的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為存量股,發行可交換債券一般並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總股本,但在轉股後會降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三、可交換債券給籌資者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由於可交換債券給投資者一種轉換股票的權,其利率水平與同期限、同等信用評級的一般債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換債券的轉換不成功,其發行人的還債成本也不高,對上市子公司也無影響。

㈤ 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股票作為有價證券,所代表的股東權利是一種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股票可以流通並可以抵押。但在特殊情況下,也有一定的限制性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原因在於,當公司債權得不到償還時,公司有權對債務人的抵押物進行變賣、拍賣,以所得價款抵償債務。但若以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物,一旦債務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債務,公司作為債權人對該股票進行拍賣時,易造成法律關系混亂,影響自己利益的實現,起不到抵押作用。
質押指的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可作為質押物質押的,主要有以下幾類:
1、動產質押。動產質押物主要包括:易變現、易保值、易保管,出質人享有的,並且可以流通,轉讓的所有權或依法處分權;
2、金錢質押。就是以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錢質押。
3、權利質押搜棚升。權利質押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匯票、本票、存單。
(2)國債、金融債券、大企業債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具體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單。
(5)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6)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和橘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世老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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