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公司內部職工股
公司職工股,是本公司職工在公司公開向社會發行股票時按發行價格所認購的股份。按照《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司職工股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公司職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個月後、即可安排上市流通。
內部職工股和公司職工股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我國進行股份制試點初期,出現了一批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只對法人和公司內部職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血稱為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作為投資者所持有的公司發行的股份被稱為內部職工股,1993年,國務院正式發文明確規定停止內部職工股的審批和發行。
據統計,1997年底,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中,還有15.51億股不能流通的公司職工股和內部職工股,占總股本的1.47%。
所謂內部職工股,是國內上市公司股本結構中又一頗具中國特色的「遺留問題」。目前關於股權分置改革的總體安排中,對內部職工股應屬何種性質、具有何種權利與義務(是作出補償的主體還是接受補償的對象),並沒有明確的說明。
哪些內部職工股屬流通股
按照有關上市公司發行與上市的法律法規,合法的內部職工股在公司上市滿三年後,可以上市流通。有關權威人士認為,一個簡單和直觀的分析結果應該是:這部分內部職工股,在其獲准上市流通後,應視作是流通股,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具有參與流通股股東對改革方案的表決並獲得非流通股所支付的「對價」的權利。
但考察內部職工股的歷史形成過程和現狀,情況就變得復雜了,其發行價格、持有主體都不相同,尤其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對應不同的法規和政策許可,其合法性及合法享有的權利都有所不同。
2002年4月,證監會發行監管部曾頒布《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11號———關於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有關問題的審核要求》,根據不同歷史時期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不同時期成立的上市公司允許合法擁有的內部職工股比例及其上市流通權利做出說明和規定。《備忘錄》規定:在1992年5月15日國家體改委發布《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至1993年4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關於立即制止發行內部職工股不規范做法意見的緊急通知》下發期間,內部職工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0%;1993年7月1日國家體改委發布《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至1994年6月19日國家體改委發文禁止再批准設立定向募集公司期間,內部職工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得高於2.5%。1994年6月19日以後,證監會停止審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對於這些不符合規定的內部職工股,上述《備忘錄》也提出了明確的處置意見,要求對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19日期間發行的超過總股本2.5%的內部職工股或其他未經批准發行的內部職工股進行清理,1994年6月19日以後形成的內部職工股應予全部清理;個人以個人或法人名義認購的定向募集公司法人股,即使後來被有關部門確認為是內部職工股的,仍應視同為法人股。《備忘錄》並建議對這些不符合規定的內部職工股,可採用發行人回購、法人收購等方式進行清理。
違規形成的內部職工股應屬非流通股
也就是說,在上述不同歷史時期形成的、超過相應比例的內部職工股,以及1994年6月19日之後形成的內部職工股,都是不合法的,自然也就不擁有公司上市三年後即可流通的權利了。權威人士分析說,這部分內部職工股既然本來就不具有流通的權利,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應該確定為屬於非流通股,承擔非流通股的權利和義務。
權威人士認為,這部分內部職工股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根據「統一組織,分散決策」的原則,應由各具體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針對不同公司內部職工股的不同情況,比如不同的持股成本、持股期限等,協商並表決確定一個各利益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⑵ 公司內部發行股票有必要買嗎
如果公司盈利情況不錯且管理制度完善,也就是公司賺錢了確實能分給你的話,或者公司有上市掛牌計劃,你的股份未來可以升值並轉讓的話,可以買。至於是不是必要……這個看你們公司怎麼規定的了
⑶ 公司給員工發股票甚麼意思
把公司的命運和每一個員工的命運緊密聯系起來,共進退,若公司能夠上市,那手中的原始股價值就會成倍的增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