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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限售期股票的會計處理

發布時間:2024-09-13 08:23:12

A. 發行股票收取的手續費會計分錄是什麼


企業在發行股票時,會產生一部分手續費。一般而言,發行股票產生的手續費,應當沖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那麼有關會計分錄該怎麼做?
發行股票產生手續費的會計分錄
借: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貸:銀行存款
收到發行款項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股票發行費用的分類
1、按照是否歸屬於新股,將發行費用分為歸屬於新股的發行費用和歸屬於存量股的發行費用。前者指的是為滿足IPO需要而發生的最低限度的中介機構費、信息披露費、審核費等直接發行費用。而存量股份主要指的是已經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在滬深主板上市的企業有限售期規定的股份。
2、按照是否與發行碧燃交易直接相關,將發行費用分為直接發行費用和間接發行費用。前者指侍茄的是直接歸屬於發行時新增的外部費用,強調與發行交易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代理機構手續費和傭金等。而發行期間發生的廣告費、路演以及公關費等支出則屬於間接發行費用。
3、按照是否與以發行股票為對價的合並相關,將合並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分為合並費用和合並中老慧察的股票發行費用。前者主要包括因合並而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等中介費用。後者主要指因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

B. 限售期的股票會計上以什麼科目計量

限售期股票分為股權分置和其他公司發行股票兩種情況,股權分置下限售股權和其他公司發行股票在重大影響以上都計入「長期股權投資」;重大影響以下的限售股權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大影響以下其他公司發行股票的計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謝謝採納

C.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但處於限售期,怎樣計算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與是否處於限售期無關,按22號准則要求核算就可以。限售期內股價的變化是要進行賬務處理的。
權責發生制

D. 金融碩士論文:淺析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會計處理

金融碩士論文:淺析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會計處理

限售股的存在是我國資本市場獨有的一種特殊現象,隨著經濟的發展變化,《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1號》、《企業會計准則講解》、《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對限售股的財稅處理進行了規范,有利於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

一、限售股的分類

我國股票市場的限售股分為下面幾類:一類是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的“大小非”,是由原非流通股轉變而來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另一類是根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規則對於首次公開發行股份並上市的公司Ovo),對股東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此外,新股上市和股權分置改革股票復牌後,上述兩類限售股於解弊源除限售前歷年獲得的送轉股也構成了限售股。

二、限售股權會計處理的三個發展階段

1.《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1號》(財會[2o07]14號)第八條明確作出了對股權分置限售股的會計處理規定:“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在重大影響以上的股權,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股權,應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在首次執行Et應當追溯調整,計入資本公積”。《准則解釋第1號》以“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重大影響”為界線對股改限售股的處理不同,(1)符合在重大影響以上的,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2)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准則解釋第1號》對分置改革中限售股明確了會計處理方法,而對於首發過程中形成的限售股未作規定,由此導致不同企業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其會計處理方法卻有所不同。

2.《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08)規嫌卜培定:“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非滿足該准則規定條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其中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芹唯產的部分,其公允價值變動可以計人當期損益。

3.《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規定:“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不包括股權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權),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本解釋發布前未按上述規定確定所持有限售股權公允價值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進行處理。”以上內容基本與《講解》基本一致,特別增加了一條限制性規定,即“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不包括股權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權”。

三、股權分置限售股權與其他限售股權的不同處理

股權分置的特殊性決定了股權分置限售股權與其他限售股權的處理方法不同,符合條件的“重大影響以上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股權分置限售股權”,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股權,應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且不能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這是因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性質不同決定的。不同點表現在以下方面:1.兩者持有目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持有意圖不太明確,可能長期,可能短期。2.兩者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處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人當期損益,而企業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應將其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將“資本公積—— 其他資本公積”轉出,計人“投資收益”。3.兩者計提減值的要求不同。在資產負債表Et,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了較大幅度的下降或下降趨勢為非暫時I生時,應確認減值損失和計提減值准備;而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准備,其公允價值變動造成的損失和減值的會計處理實質都是為了更加客觀的反應企業擁有的金融資產的價值,此類金融資產的價值變動已經計入當期損益。

四、上市公司限售股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1.直接採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由於限售股在二級市場存在公開交易價格,確定公允價值時應該以市價為基礎。

2.根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進行調整,由於限售股不能立即變現,應該打一定的“折扣”,但對於折扣率的確定,目前監管部門可供參考的指導意見並不多。

3.按照證監會2007年6月8日發布的《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企業會計准則)估值業務及份額凈值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會計字 [2007]21號),如果估值Et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於同一股票的市價,應採用市價作為估值日股票價值;如果估值Et初始取得成本低於市價,則採用估值方法,參考的主要指標是限售期、剩餘期限、初始投資成本和估值當天市價。

4.採用其他估值技術進行估值,估值技術應當是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採用估值技術時應當盡可能使用市場參與者在金融工具定價時所使用的所有市場參數。

五、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2009年lO月首次公開發行時,曾向A公司、B公司、C公司等戰略投資者定向配售,分別為2000萬股、5000萬股、5000萬股。根據有關規定,這些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自甲公司上市之日起將12個月內不得轉讓,由於對准則的理解不同,在A公司、B公司、c公司的年報中,三家公司對各自所持有的同一性質的限售股處理卻不盡相同。

A公司對限售股的處理:作為戰略投資者持有甲公司2000萬股,公司將其劃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按期末市場價認定。因此,A公司對其所持有2000萬股甲公司確認了6040萬元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計入凈利潤,相應增加了股東權益。

E. 居民企業持有限售股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

對於限售股各種轉讓情形下,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財稅[2011]70號文件給予了非常詳細的規定。
限售股轉讓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屬於財產轉讓所得。對於財產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計算,除了費用外,核心的就在於收入和成本的確定。因為財產轉讓的費用一般是比較明確的。比如財稅[2011]70號文件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在扣繳稅款時,傭金支出統一按照證券主管部門規定的行業最高傭金費率計算。
財稅[2011]70號文件明確了個人限售股轉讓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基本原則,即個人轉讓第一條規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對應的公司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前上市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稅[2009]167號文件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後上市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稅[2009]167號文件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
基本原則確定後,對於限售股轉讓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就在於轉讓收入和轉讓成本的確定。
收入如何確認
1、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由於是通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轉讓的,價格一般都是公開、透明的。因此,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這種情形的轉讓收入直接按轉讓當日該股份實際轉讓價格計算。
2、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進行限售股轉讓,對於通過認購ETF份額方式轉讓限售股的,以股份過戶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份收盤價計算,通過申購ETF份額方式轉讓限售股的,以申購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份收盤價計算。(ETF基金募集期內,個人通過限售股換購基金份額為認購。ETF基金成立後,個人通過限售股換購基金份額為申購)
3、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以要約收購的價格計算作為限售股轉讓收入。
4、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轉讓收入直接以實際行權價格計算。
5、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與以上形式相比,限售股的協議轉讓的公開、透明度較小,容易發生因關聯交易而避稅的情況。因此,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協議轉讓一般是按實際轉讓價格作為轉讓收入,但是,如果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協議簽訂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收盤價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轉讓收入。
6、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轉讓收入以司法執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收盤價計算。
7、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轉讓收入以轉讓方取得該股時支付的成本計算。
8、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轉讓收入以轉讓方取得該股時支付的成本計算。
限售股成本的確定方法
個人轉讓因協議受讓、司法扣劃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協議受讓價格、司法扣劃價格核定,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的,按照財稅[2009]167號文件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個人轉讓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的,按財稅[2009]167號文件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成本按照該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該股時實際成本及稅費計算。
這里要注意,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後,按照財稅[2011]7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確定的限售股轉讓的收入將被會被植入證券系統作為受讓方持有限售的成本。
轉、送、縮股方式下的成本確認
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後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發生送、轉、縮股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依據送、轉、縮股比例對限售股成本原值進行調整;而對於其他權益分派的情形(如現金分紅、配股等),不對限售股的成本原值進行調整。
首先,限售股現金分紅不影響限售股的成本。同時,應持有限售股或獲得的配股,配股取得股票的成本直接按配股價格計算限售股成本的計算。這里,我們需要明確每種情況下,如果進行限售股成本的調整。
1、送股
上市公司只有有了利潤了,才能送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用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送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的規定,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這就是說,個人因限售股取得的上市公司送股,應按紅股的票面金額為收入額50%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徵收個人所得稅。上市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額一般為1元1股,但也有特殊的,比如上市公司紫金礦業股票的每股面值就是0.1元。這樣,因限售股在解禁日前孳生的送股,每股成本按股票票面金額確定。
案例
某個人初始投入100萬元,擁有了10萬股限售股,每股成本10元。在解禁日前,公司用未分配利潤10送10 ,個人擁有了20萬股。此時,這10萬股的成本為10萬元(假設股票票面金額為1元)。這樣,這20萬股屬於征稅范圍的限售股的每股成本為5.5元/股(100+10)/20。
2、轉股
除了用未分配利潤送股外,上市公司也可以用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溢價轉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樣,個人取得的這部分轉股的成本就按0計算。
案例
某個人初始投入100萬元,擁有了10萬股限售股,每股成本10元。在解禁日前,公司用資本公積-股本溢價10轉10 ,個人擁有了20萬股。此時,這10萬股的成本為0.這樣,這20萬股屬於征稅范圍的限售股的每股成本為5元/股(100/20)。
雖然《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可以用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但是,一般情況下,上市公司只能用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溢價部分轉增股本。其他資本公積一般是不能用於轉增股本的。這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1]54號)第二條第二款中給予了明確,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我們確實發現了有部分上市公司用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這里要注意,個人取得上市公司用其他資本公積轉讓股本取得的股份,應比照紅股徵收個人所得稅。
案例
某個人初始投入100萬元,擁有了10萬股限售股,每股成本10元。在解禁日前,公司用資本公積中的其他資本公積(主要是資本評估增值形成的資本公積)10轉10 ,個人擁有了20萬股。此時,這10萬股轉股的成本為10萬元(假設股票票面金額為1元)。這樣,這20萬股屬於征稅范圍的限售股的每股成本為5.5元/股(100+10)/20.
3、縮股
比如上市公司吉林敖東股改方案中,公司全體非流通股股東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按照1:0.6074的縮股比例進行縮股,從而獲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權。
案例
假設某個人初始投入100萬元,擁有了吉林敖東10萬股限售股,每股成本10元。在縮股後,作為非流通股股東實際擁有的股份為60740股,則每股成本為16.46元/每股。(1000000/60740)
最後,財稅[2011]70號文件對於因個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確,導致無法准確計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規定了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一律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作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F. 什麼是限售股

有限售條件股份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按承諾有轉讓限制的股份,包括因股權分置改革暫時鎖定的股份、內部職工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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