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份公司沒有上市也可以發行股票嗎如果可以,那 他的股票是通過什麼渠道進行交易的呢謝謝~
非上市公司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票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能發行股票,不能在證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如果其股票不是公開發行的話,那麼其股票是不能再證交所交易的,一般可以再銀行、證券公司交易,甚至可以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如果是公開發行,那麼其股票在證交所之外的市場交易;統稱為場外交易市場;一般指證券公司、銀行等。
非上市公司中的股份公司本身就必須發行股票,不存在轉為股份制企業的問題。只有有限責任公司要發行股票的話才有轉成股份制公司的必要。有限責任公司轉換為股份制公司,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
上市的是股份公司,但不是所有的股份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要5000萬以上資產並且3年以上盈利,還需要證監會批准,才能上市!發行股票不得低於總股本得20%!
一個公司的股票上市能使其原先資本產生數十倍甚至上百上千被的溢價率,正所謂是麻雀變鳳凰。所以如果能拿到代表初始資本的「原始股」確實是件好事。現在A股市場最害怕的「大小非」多是這些公司上市前的「原始股」。
(1)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擴展閱讀:
一般來說呀,公司上市發行股票有以下幾個基本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千人千股),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②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進行股權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通過競價的方式轉讓。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通過股東背書的方式轉讓,並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無記名股票,可以通過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的方式轉讓。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③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跟股票買賣有什麼區別
一、股票的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公司法》對股票轉讓的主要限制有:
1.轉讓場所
(1)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2.發起人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解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該轉讓比例限制。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4)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內部轉讓
1.章程另行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處理。
2.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外部轉讓
1.章程另行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處理。
2.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
3.同意
(1)明確表示同意;
(2)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優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5.股權對外轉讓的程序
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並辦理相關的變更登記手續。
【解釋】對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三)強制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繼承
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
④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需要滿足哪些要求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條件除了股份公司無記名股票轉讓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情況以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通常都要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股東要成功地轉讓其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受讓方要成功地取得該全部或部分股權而成為新股東,都必須遵守《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違反強行性規范。任何規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無論股權轉讓合同簽訂還是履行都必須遵守法律、尊重公序良俗、遵從交易慣例。只有這樣交易才是安全的和有效率的,股權轉讓的風險最低,交易呈現良性的發展,雙贏和多贏的局面因此形成。股權轉讓風險存在於交易的整個過程,有法律風險,有市場風險,也有道德風險,這里我們只討論法律風險,下面按交易中不同的「點」分述如下:一.股權轉讓合同簽訂風險的防範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後,公司的股東數額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應為五人以上,也就是說,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二個的下限或五十個的上限,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五個。這是公司設立的條件,也應為公司存續的條件,股東轉讓股權不得導致股東人數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結果,否則合同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但《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為減少資本而注銷公司股份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並這兩種情形例外。《商業銀行法》禁止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以受讓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股權的形式向外投資。約定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在民商事領域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個實證。轉讓方再交易過程中可能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為防範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的風險,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對其欺詐行為可能引起的未來債務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例如向公證機關提存保證金。二.股權轉讓合同效力風險的防範除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准手續後才能生效的,主要限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中的國有股權轉讓。現有法律並無股權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的規定,因此,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條件,例如,約定本合同經轉讓方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時起生效,但所附條件應當合理,不能將合同履行後的結果作為所附的生效條件,這種附條件在邏輯上是荒謬的,所附條件也就失去了合同法上的意義。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的確認,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履行後才可進行。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發生股權轉讓的後果,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就不可能進行,因此,不得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為附條件。
⑤ 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交易嗎
可以的,股票交易是分為兩種的,一種是我們常見的可以在交易所自由買賣的股票,這種屬於場內交易,另外一種就是上面所說的場外交易,沒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募集資金,可以通過發行股票進行場外交易的方式來籌集資金,通常情況下亮歲孫,上市公司需要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拓展資料:
股民在投資時對於一些公司的變動或者上市都是極為注重的。然而我們在考察一個公司上市的同時還要觀察一下股票的發行方式我們也可以從公司的公告欄中了解相關信息。那麼今天我們就看一下股票發行的形式到底有哪些吧。
一、公開發行也稱公募是指股票發行人向社會公開出售股票的方式;
二、非公開發行也秫私募或內部發行是指股票發行人向公司內部職工或特定投資者出售股票的方式。
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都可以採用直接發行或間接發行的方式。
1、直接發行也稱自蕾發行是指股票發行人自己辦理股票發行手續。這種方式下一般是發行人在投資銀行或證券機構的協助下通過私下接詩的方法直接將股票出售給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一旦到期。募集不到原定的股份拉行人將不足部分自行認購。
2、間接發行也稱委託代理發行。是指股票發行人不直接辦理股票發行手續而是委託證券經營機構代理盅行招募投資者。
間接發行根據受託責任不同分為代銷發行和包銷發行。
(1)代銷發行是指發行人委託有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代辦銷售股票的方式。在此方式下代銷機構只是同意按照發行人委託的價格盡可能地銷售股票只收取手續費和其他有敬鏈關費甩發行風險由發行人承擔到期銷售不完的股票退給發行人。
(2)包銷發行是指發行人與代理發行機構簽訂合同委託其發行股票。並且規定在承銷期內如果不能足額發行尚未銷售的股票由受託方收賄然後在證券交易市場上接市價出售。包銷發行下。股票發行的風險性實際上轉移給了包錆發行機構。
另外為了股票一上市就給公眾一個大有潛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選擇股票上市的時機時經常會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在籌備的當時及可預計的未來一段時間內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為未來一年的業務做好充分鋪墊使公眾普遍能預計到企業來年比今年會更好的情況下上市;不要在公司達到頂峰又看不出未來會有大的發展變化的情況下上市或給公眾一個成長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紅制度職工內部分配製度已確定未來發展大政方針已明確以後上市這樣會給交易所及公眾一個穩定的感覺否則上市後的變動不僅會影響股市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暫雀昌停上市。
很多投資者都喜歡購買新股雖然新股的投資風險比較小但是我們還要了解一定的知識希望以上股票發行的形式能夠讓大家更加了解新股票的出售過程
⑥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二十九條 股票交易必須在經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
第三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股票已經公開發行;
(二)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持有面值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個人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個人持有的股票面值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一千萬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公開發行股票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具體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
第三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送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注冊文件;
(三)股票公司發行的批准文件;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五)證券交易所會員的推薦書;
(六)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七)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條 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後,上市公司應當公布上市公告並將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文件予以公開。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告的內容,除應當包括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
(二)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十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額;
(三)公司創立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其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五)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六)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三十六條 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不得損害國家擁有的股份的權益。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保管、清算、過戶、登記機構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保證外地委託人與本地委託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視或者限制外地委託人。
第三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於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九條 證券業從業人員、證券業管理人員和國家規定禁止買賣股票的其他人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買賣股票,但是買賣經批准發行的投資基金證券除外。
第四十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有關專業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購買或者持有該股票。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有關專業人員,在其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成為公開信息前,不得購買或者持有該公司的股票;成為公開信息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也不得購買該公司的股票。
第四十一條 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票。
第四十二條 未經證券委批准,任何人不得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
第四十三條 任何金融機構不得為股票交易提供貸款。
第四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將客戶的股票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第四十五條 經批准從事證券自營、代理和投資基金管理業務中二項以上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不同業務的經營人員、資金、帳目分開。
⑦ 沒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買賣股票嗎
不可以,股票都沒有發行,怎麼買賣。裡面的股權是可以交易的,相當於買到原始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