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購買公司內部股上市後離職股票如何處理
公司新三板上市後認購了股票,勞動者離職後,勞動者持有的股票應當按照勞動雙方約定的方法執行,可以協商交易給用人單位或者相關的股東。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投資者在委託買賣證券時,向證券營業部繳納的委託費(通訊費)、撤單費、查詢費、開戶費、磁卡費以及電話委託、自助委託的刷卡費、超時費等。
這些費用主要用於通訊、設備、單證製作等方面的開支,其中委託費在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在上海、深圳本地買賣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證券時,向證券營業部繳納1元委託費,異地繳納5元委託費;
其他費用由券商根據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沒有明確的收費標准,只要其收費得到當地物價部門批准即可,目前有相當多的證券經營機構出於競爭的考慮而減免部分或全部此類費用。
Ⅱ 創業公司有合夥人離職,但是還拿著公司的股份,享有分紅。這種情況下投資人會投嗎
在上市公司,除了董事長和執行董事以外,大部分股東並不參與公司的運營。他們只有在公司做重大選題和決策的時候才會列席會議。因此,你必須對公司的每一個崗位進行訂崗、定薪,那麼公司裡面任何一個人離職,你都按照這個標准去做。如果合夥人當中,任何一個股東不參與具體工作,工資部分取消,根據股權持有比例拿分紅。如果有其他的投資人進來,那麼每一位股東,應該把他們召集過來例會,進行股權稀釋。
Ⅲ 公司股票在授予後離職會怎樣處理
公司內部股權,一般在離職時兌現或放棄。
Ⅳ 國內互聯網創業公司都是如何處理離職員工的期權的
公司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時,除了終止理由和程序的合法性之外,還涉及到工資、獎金、社保、公積金、經濟補償、保密、知識產權、不競爭義務等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如果說這些問題都是慣常的法律問題,那麼,隨著股權激勵在創業公司中越來越廣泛的使用,期權已經成為一個越來越普遍的員工離職新問題,因為期權涉及的權益潛在價值較大,再加上缺少成熟的法律規范,公司和員工雙方往往都容易被期權問題所困擾。
1、期權是什麼?
期權,就是公司賦予員工在滿足約定條件後按照特定價格購買公司股權(份)的期待權利,目的在於通過股權來招募、激勵和留存優秀人才,這已經成為越來越多創業公司甚至上市公司採用的人才激勵方式。這里的特定價格往往比其他投資人購買公司股權(份)的價格要低很多,體現了公司提供給員工的獎勵和優惠。
是否行使手中的期權,是員工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員工行使期權,應當按期權文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支付行權價格,取得公司股權(份),成為公司股東;員工不行使或放棄期權,則期權到期作廢。
簡法幫提示:
如果離職員工手中持有公司的期權,員工在離職時就需要權衡公司前景、行權的成本(包括行權價格和稅負),是否願意行使期權從而在離開公司後繼續持有公司的股權?而公司方面則需要考慮:是否願意讓離職員工繼續持有公司股權?是否有權通過回購等方式收回離職員工手中的期權或股權?能收回多少?需要多大成本?
無論是中國還是美國,實施期權而不是限制性股權來激勵員工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延遲納稅。因為員工取得期權時是否產生所得仍未確定(員工不行權就不產生收入),所以一般在授予期權時不產生納稅義務。比較起來,限制性股權直接授予員工時就可能立即面臨納稅義務。在實踐中,大部分創業公司通過創始股東低價轉讓或者公司低價增發的方式,讓員工像投資人一樣直接或間接取得公司股權,盡管理論上可能構成「工資薪金所得」,但很少聽說有創業公司按照股權取得價與當時的市場價之間的差額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公司可以理解為法律不完善,稅務局也可能理解為偷稅漏稅。
鑒於中國目前針對包括期權在內的員工股權激勵稅務制度尚處在早期階段,員工行權就會面臨繁重的稅務負擔和現金壓力,所以在大部分情況下,在職員工都推遲行使期權,以此觀察公司發展狀況來決定待(市場)價而入再待(上)市而沽。
但離職員工的期權應該如何處理呢?放棄到位的期權,員工肯定覺得不公平;行權又面臨高昂的稅負和現金壓力。市場實踐中常見的做法是在員工離職時通過一攬子協議解決,將員工資、獎金、不競爭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以及期權等綜合考慮,談判形成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專業的律師還可以利用經濟補償金的稅收優惠待遇為公司和個人促成雙方都能夠接受的合規方案。
Ⅳ 創業者離職,他在公司的股權應該怎麼辦
離職不影響股權,可以繼續做股東
想退出公司經營,可以把股權轉讓,其他股東願意購買可以賣股東,不然可以賣外人
要先做股東會決議,同意股權轉讓
再簽股權轉讓協議
然後修改公司章程
最後去工商局進行變更備案
Ⅵ 創業公司上市前為什麼會出現創始人離職的現象
只有2種原因:
與新股東發展理念不一致
未能與新進入的資本或股東對公司的未來規劃達成一致,被迫出局
內部權力及利益斗爭
為爭奪公司的控制權,獲取上市後的最大利益,在斗爭中落敗,被迫出局
因為創業公司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加入的人或資本,導致創始人股權被稀釋,最終失去公司的控制權。
所以創業公司在引進人才及資本時,經營理念首先要一致,否則會埋下對自己不利的種子。
Ⅶ 公司內部股票如果離職後該怎樣處理
轉讓也可以,
繼續持有也可以,
還可以要求發行者回購,當然這得售買雙方同意
Ⅷ 創業公司,股東離職怎麼回收股份,流程是什麼樣的麻不麻煩
走一個流程。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所辦理公司登記信息變更(股東信息變更、章程變更等),詳細的需要哪些文件和資料,建議咨詢當地工商部門為准,應該不是很麻煩,現在工商那邊辦事效率有提升。北京金沙財富
Ⅸ 創業公司:創業公司離職,期權怎麼辦
有的時候,公司會在入職前或者入職的時候就有一個股份數的承諾。
更多的時候,公司不會在入職時直接承諾股份數,但會承諾,在入職一段時間之後(比如半年),根據工作業績和表現,來決定實際發放的股份數。
確定了發放的股份數之後,公司要和員工簽訂員工持股合同,或者員工期權合同。創業公司由於搭建團隊的時間點常常會早於公司正式設立的時間點,這就是口頭承諾的原因,因為只有到有了正式的公司法人資格後,公司才能和員工簽訂這些合同。
期權不是股票,期權是合同,是員工到了一定時候,有權按照雙方約定的價格,購買雙方約定的股份數。
因此,公司可以隨意制定這個價格,一般來說,A 輪之前給的價格都非常低非常低。但後面再發放,不管是給新員工,還是給老員工增加期權,價格都要和公司當時的每股價值有一個對應。
對於創業團隊成員來說,如果期權的行權價極低,可以不用在乎期權和股票的區別。因為對公司來說,股票給出去比較麻煩,未來發展道路中會因此遇到很多不可預期的障礙,因此創業公司都會傾向於給期權,而非股票。而對成員來說,如果行權價幾乎為零,那麼我建議也要能理解公司的這個考慮。畢竟如果未來公司遇到了障礙,也是大家的障礙。
計算起始日:不管是一上來就給股份數的,還是過了半年才確定股份數的,對於創始團隊成員來說,第一次給期權,計算的起始日期一般來說是公司和員工商定後雙方都能接受的日期,有的公司是從入職日起算,有的公司是按照統一的起算日期,具體情況要看公司董事會的決議。如果是第二次發放期權,計算的起始日就由公司自己來決定了。
Cliff:由於員工進入公司後,有可能會發現彼此並不合適,但員工待了很短時間就離開公司卻還能拿到期權,這對創業公司是不公平的,因此會設立一個底線,英文稱為 cliff。如果是四年期的 vesting,那麼 cliff 一般是一年,也就是說,員工入職一年之內不兌現,如果一年之內離開,沒有期權。滿一年後,一次性獲得 1/4 的承諾期權數,之後每滿一個月,就到手 1/48。
Vested:有同學在評論里問了,我補充一下。所謂「到手」,也就是兌現,英文稱 vested,即是算到你頭上的期權數。但這並不是直接打幾張小條給你,而是說,根據員工持股合同,你有權去購買的股數。這個權利會一直有效,直到你不再為公司提供服務,比如離職。
行權期限:公司一般會規定,員工離職之後多長時間內,必須決定是否行使這個購買的權利,通常會設定為 180 天,也就是說,如果你 vested 1 萬股,離職後 180 天內必須決定是否要行權,也就是根據合同規定的價格購買這部分 vested 的期權數(或者待了一年,vested 1/4 的期權數;或者待滿了四年,全部 vested。)。不過在國內,目前的外匯管理相關規定是不接受返程投資公司的員工在上市前行權的。
實例——1 月 1 日,我加入一家公司,公司承諾有期權,過了半年再決定具體的股份數,計算起始日另行商定。
7 月 1 日,公司說,給我 48,000 股的期權。簽訂分期四年發放、一年 cliff、行權價 0.01 元的合同,起始日為當日。
次年7 月 1 日,我 vested 12,000 股。
次年8 月 1 日,我又多 vested 1,000 股,之後每月皆同。
第三年 1 月 1 日,我總共 vested 18,000 股。
第三年 1 月 2 日,我離職。180 天之內,我必須決定是否要花 180 元購買我 vested 的這 18,000 股。
Ⅹ 合夥人在融資前離職,承諾的股權要怎麼辦
創業初期,因為情景不明朗,創始團隊不夠穩定,很可能會出現這樣一種尷尬的局面:某個合夥人在分完股權後,還沒為公司付出什麼,就拍拍屁股走人了。
他雖然離開了,他手裡卻攥著公司大把的股權,如果離職後堅持不出讓股份,那也沒有辦法強行收回股權的。
要避免這種尷尬的狀況,在股權分配的時候,就應該一開始就約定好股權退出方式,防止合夥人中途退出。合夥人中途推出,不僅給脆弱的初創團隊帶來巨大損失,而且對留在公司的其它股東也非常的不公平。
創業公司股份劃分的一個大坑,就是沒有設計退出機制。
◆股權分配沒有設計推出機制就是一個潛在的大坑
下面就分享幾個退出機制協定的方式,防患於未然。
Ⅰ.先由創始人代持股份
由原始股東代持其它合夥人的股份
比如預定好我給你10%股份,但現在是由我來代持,你完成到什麼業績,或者是服務多長時間我就把股份轉給你,再去工商變更。
Ⅱ.設計分期發放股權的機制
通過協議,事先規定好,股權將分批釋放給創始人。
比如說,分給一個創始人20%的股份,約定好成熟期是4年,每一年他完成了目標,就給5%的股份,完不成那就扣除了。
股權成熟機制可以根據團隊情況,制定發放頻次和時長。
一般來說,第一年最低的服務期,不滿一年離職,就沒有股份。
比如成熟期是4年,第一年拿四分之一的股份,一年之後,按月一批一批地兌現後續股份,比如每個月釋放四十八分之一的股份,直到干滿 48 個月,也就是4年之後,全部股權成熟。
◆分批有計劃的分配股權可以很好的留住合夥人
這種期限模式,是目前最常見的股權分期釋放模式。它既能夠激勵每個創始人,朝著同一個目標努力,又可以保護一旦創始團隊中有人離職帶來的股份退出問題,能夠合理平衡留守創始人和離職合夥人之間的利益。
Ⅲ.約定好股權的回購機制
股權回購,實際上就是買斷退出合夥人手裡的股票。
一方面,要承認合夥人的歷史貢獻,一方面,要按照一定的價格,全部收回或者收回一部分股份。
◆通過股權回購可以可以合理回收公司股份
那麼股權回收價格怎麼確定呢?
主要參考三個因素:
1.參照股東購買的價格產生一定溢價
為了尊重早起合夥人的貢獻,股權回購的時候,可以比最早購買的價格高一些。
比如,退出的合夥人當初以20萬的投資拿到了20%的股份,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營,業務量做大了兩倍,那麼,就可以以兩倍的溢價回購那20%的股權,也就是40萬。
2.參照最近融資估值的折扣價
比如前期合夥人以20萬拿到了20%的股份,A輪融資後公司估值到了1000萬,那麼這時20%的股份就值200萬了,公司就要拿出200萬去回購這20%的股份。
公司把現金都拿來回購股份了,一下沒了現金,不就掛了么。這時候就提前商量好,打個5折,給100萬就行了。如果100萬也拿不出來,還可以約定分期來給。
3.離職的時候,參照公司的凈資產折價回收
這一條適合有一定固定資產的企業。
比如有房產、工廠什麼的,互聯網創業公司就不太適合了,因為沒多少凈資產。
當然凈資產可以找專業財務公司來進行測算的。
◆按照公司凈資產折價回收時,可以找專業的財務公司來進行估值
對於回購價格的確定,最好能根據公司具體的商業模式共同協商,既讓退出合夥人可以分享企業成長的收益,又不讓公司有過大現金流壓力,還能預留出一定的調整空間和靈活性。
Ⅳ.做好創業團隊的預期共識
中國是個人情社會,中國合夥人經常犯的錯就是礙於面子,常常只是達成口頭協議,而沒有白紙黑字的合同做保障。這就導致了後面出現問題時再扯皮、撕逼,鬧翻臉。
前期合夥人之間的共識,一定要放進股東章程中進行保護。
◆前期合夥人把約定簽訂到股東章程裡面可以避免很多麻煩
創業團隊在組建之初,初創合夥人就應該有下面的共識:
創始人拿了股份,就是默認長期參與項目成長,而不是短期投機行為。
能夠接受提前設定的股份退出機制,保證公平合理的持股和退股方式。
對於股份的分期成熟,以及回購機制,創始人制定了退出的游戲規則,就要帶頭遵守。如果創始人不能以身作則,那麼團隊成員也不會信服和遵守。
Ⅴ.約定高額違約金
對離職不交出股權的行為,為避免之後扯皮,提前約定好離職不退股的高額違約金。
離職人員一看要賠償那麼多錢,就乖乖退股了。
小結:
在涉及股權問題時。先小人後君子,提前約定好,避免日後撕破臉不說,還損失大筆財產。
千萬不要低估股權上的問題,它才是牽動公司的蝴蝶效應,弄的好插上騰飛的翅膀,弄不好陷入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