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它們之間有什麼區別
你好,股票股利在會計上屬公司收益分配,是一種股利分配的形式。股利分配形式有現金股利、財產股利、負債股利、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公司以增發股票的方式所支付的股利,通常也將其稱為「紅股」。這是我國股票市場上常見的一種股利發放形式,包括送股和轉股兩種。
現金股利是指以現金形式向股東發放股利,稱為派股息或派息;股票股利是指上市公司向股東分發股票,紅利以股票的形式出現,又稱為送紅股或送股。另外,投資者還經常會遇到上市公司轉增股本的情況,轉增股本與分紅有所區別,分紅是將未分配利潤,在扣除公積金等項費用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而轉增股本是上市公司的一種送股形式,它是從公積金中提取的,將上市公司歷年滾存的利潤及溢價發行新股的收益通過送股的形式加以實現,兩者的出處有所不同,另外兩者在納稅上也有所區別,但在實際操作中,送紅股與轉增股本的效果是大體相同的。
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區別
一、股利支付形式不同
現金股利是公司以現金資產的方式來支付股利,用白話文來說就是直接給你白花花的銀子。股票股利就是公司用給股東增加股票的方式來支付股利。
二、兩種股利適用的條件不同
現金股利適用於企業現金較充足,分配股利後企業的資產流動性能達到一定的標準的,並且有有效廣泛的籌資渠道的,才能發放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只要符合股利分配條件,即企業不管是否實際收到現金,只要賬上能夠贏利,就可以採用股票股利。
三、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在性質上的差異
現金股利的發放致使公司的資產和股東權益減少同等數額,是企業資財的流出,會減少企業的可用資產,是利潤的分配,是真正的股利。
股票股利是把原來屬於股東所有的盈餘公積轉化為股東所有的投人資本。只不過不能再用來分派股利,實質上是留存利潤的凝固化、資本化,不是真實意義上的股利。股票股利並無資財從企業流出,發給股東的僅僅是他在公司的股東權益份額和價值,股東在公司里佔有的權益份額和價值,分不分股票股利都一樣,沒有變化。
如果用作股票股利的股票在證券市場上是熱門股,股價堅挺,新發行作股利的股票又不多,則可望股票市價並不因增發少量股票而有所下降,股票市價基本保持穩定,此時股東可將分得的股票股利在證券市場上拋售,換取現金利益。但這容易引起錯覺:認為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無異,確是實在股利。但這畢竟是假象,實際是在用擁有多一點股票來體現其在企業中的所有者權益份額情況,出售股票股利的股票就是出售股東在企業所擁有的權益。出售股票的所得,當然有可能一部分包括利潤,同時也包括二部分投人資本。
四、對資本市場的影響不同
較多的派發現金股利,就使得公司減少了內部融資,而不得不進入資本市場尋求外部融資,從而便於接受資本市場的有效監督,達到減少代理成本的目的經常通過金融市場籌集資金的公司更可能按照投資者利益進行決策。發放股票股利,公司便利用了內源融資的低成本優勢,同時債權人也希望公司將現金留存,以增強後續發展和盈利能力,從而獲得債務償還的良好保證。
五、對投資者的影響不同
現金股利最容易被投資者所接受。遠期收到的股利對投資者來說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現金股利的發放可以消除股東對未來收入不確定性的疑慮,增強他們對公司的信心,更加支持公司的發展與壯大股票股利並不直接增加股東財富,但是利用稅法對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的不同徵收方式,可以達到避稅和提高流通股股東實際收益的目的。我國現行稅法中對資本利得稅不予徵收,給股東帶來節稅好處。如果公司在發放股票股利後同時發放現金股利,股東就會因為所持股份數量的增加而得到更多的現金股東也可以通過二級市場將股票變現,以獲得更高的實際收益,滿足自身需求,並可以滋生獲得意外收入的滿意情緒。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2. 期權和股票有什麼區別
期權與股權的區別有:
1、享有的權益不同:
期權:指某人得到公司授予在某一段特定日期內的任何時間可以以固定的價格購進或售出一種資產的權利;行使期權要享受股權所具有的各項權益需要購買股權;
股權:指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享有股東應有的各項權益。
2、在退出機制上不同:
期權:期權在退出機制上比股權多一項是否行權;期權有非線性損益結構;
股權:股權的提出機制上有是否贖回,是否保留的選擇;股權具有非財產性和財產性、可分割性、可轉讓性。
期權是一種權利。 期權合約至少涉及買家和出售人兩方。持有人享有權力但不承擔相應的義務。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
拓展資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股票是股份制企業(上市和非上市)所有者(即股東)擁有公司資產和權益的憑證。上市的股票稱流通股,可在股票交易所(即二級市場)自由買賣。非上市的股票沒有進入股票交易所,因此不能自由買賣,稱非上市流通股。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標准、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證書的簡稱,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金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
3. 股權激勵的對象是誰
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中國證監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三份備忘錄: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2號、3號。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
一、提取激勵基金問題
1、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於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
2、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則
(1)提取激勵基金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會計准則,並遵守公司章程及相關議事規程。
(2)提取的激勵基金不得用於資助激勵對象購買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權。
二、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成為激勵對象問題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除非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且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親屬若符合成為激勵對象的條件,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但其所獲授權益應關注是否與其所任職務相匹配。同時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折扣問題
1、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於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
2、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於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時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若低於上述標准,則需由公司在股權激勵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對股東權益的攤薄影響,我部提交重組審核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分期授予問題
若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方式為一次授予,則授予數量應與其股本規模、激勵對象人數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體現長期激勵的效應。
若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方式為分期授予,則須在每次授權前召開董事會,確定本次授權的權益數量、激勵對象名單、授予價格等相關事宜,並披露本次授權情況的摘要。授予價格的定價基礎以該次召開董事會並披露摘要情況前的市價為基準。其中,區分不同的股權激勵計劃方式按以下原則確定:
1、如股權激勵計劃的方式是股票期權,授予價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第24條規定確定。
2、如股權激勵計劃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定價原則遵循首次授予價格原則,若以後各期的授予價格定價原則與首次不一致的,則應重新履行申報程序。預留股份的處理辦法參照上述要求。
五、行權指標設定問題
公司設定的行權指標須考慮公司的業績情況,原則上實行股權激勵後的業績指標(如:每股收益、加權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等)不低於歷史水平。此外,鼓勵公司同時採用下列指標:
(1)市值指標:如公司各考核期內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於同期市場綜合指數或成份股指數;
(2)行業比較指標:如公司業績指標不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
六、授予日問題
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中須明確股票期權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體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確定方式、等待期或鎖定期的起止日。若激勵計劃有授予條件,則授予日須確定在授權條件成就之後。
七、激勵對象資格問題
激勵對象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八、股東大會投票方式問題
公司股東大會在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投票表決時,須在提供現場投票方式的同時,提供網路投票方式。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
一、激勵對象問題
1、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為確保上市公司監事獨立性,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2、為充分發揮市場和社會監督作用,公司對外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除預留部分外,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管人員的,須披露其姓名、職務、獲授數量。除董事、高管人員外的其他激勵對象,須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其姓名、職務。同時,公司須發布公告,提示投資者關注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內容。預留股份激勵對象經董事會確認後,須參照上述要求進行披露。
二、股權激勵與重大事件間隔期問題
1、上市公司發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期間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畢後30日內,不得推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動議至上述事項實施完畢後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增發新股、發行可轉債實施完畢指所募集資金已經到位;資產注入實施完畢指相關產權過戶手續辦理完畢。
3、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至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
三、股份來源問題
股東不得直接向激勵對象贈予(或轉讓)股份。股東擬提供股份的,應當先將股份贈予(或轉讓)上市公司,並視為上市公司以零價格(或特定價格)向這部分股東定向回購股份。然後,按照經我會備案無異議的股權激勵計劃,由上市公司將股份授予激勵對象。上市公司對回購股份的授予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即必須在一年內將回購股份授予激勵對象。
四、其他問題
1、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設定適合於本公司的績效考核指標。績效考核指標應包含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績效考核指標如涉及會計利潤,應採用按新會計准則計算、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同時,期權成本應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2、董事會表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關聯董事應予迴避。
3、公司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得預留股份。確有需要預留股份的,預留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百分之十。
4、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規定,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之日起30日內,公司應當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權,並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與撤銷
1、為確保股權激勵計劃備案工作的嚴肅性,股權激勵計劃備案過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隨意提出修改權益價格或激勵方式。上市公司如擬修改權益價格或激勵方式,應由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公告撤銷原股權激勵計劃的決議,同時上市公司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終止原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的申請。
2、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撤銷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決議或股東大會審議未通過股權激勵計劃的,自決議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董事會不得再次審議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二、股權激勵會計處理
上市公司應根據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條件,採用恰當的估值技術,分別計算各期期權的單位公允價值;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行權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後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數量,並以此為依據確認各期應分攤的費用。上市公司應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說明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測算並列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各期業績的影響。
三、行權或解鎖條件問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應明確,股票期權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各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及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均不得低於授予日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為負。
四、行權安排問題
股權激勵計劃中不得設置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等情況下激勵對象可以加速行權或提前解鎖的條款。
五、同時採用兩種激勵方式問題
同時採用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兩種激勵方式的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其方案發表意見。
六、附條件授予權益問題
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規定授予權益條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授予條件成就後30日內完成權益授權、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
七、激勵對象范圍合理性問題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外人員成為激勵對象的,上市公司應在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與上市公司業務或業績的關聯程度,說明其作為激勵對象的合理性。
4. 公司上市有什麼好處
1. 得到資金,獲得無成本融資。
上市企業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募集用於企業發展的資金。可融資和再融資,由此帶來資金的乘數效應。就像萬科最早是倒賣豬飼料的,靠上市再融資從而獲得了很多發展機遇。
2. 降低企業控股原股東經營風險
公司上市降低控股權比例,控股股東的減持,可以使原股東向其他投資者轉移企業經營風險。好比100%持有,賠了就要賠100,50%持有,賠的話只賠50。
3. 增加股東的資產流動性, 為公司和股東創造財富
公司價值通過市場來確定。上市後,投資大眾對公司的估值通常在利潤的 5-30 倍。而私人公司一般由稅務部門或投資人的估值通常是利潤的 1-2 倍。上市後,公司價值將得到極大的提升。
4. 逃脫銀行的控制,用不著再考慮銀行貸款了,降低融資成本。
上市後,公司從資本市場拿到的是資本,資產負債率大大降低。對銀行貸款的依賴降低,在銀行的信用評級也會提高。在政策出現急剎車時,也不會太過於擔心出現資金鏈短缺。上市公司的信用度較高,容易獲取信貸,並降低融資成本。
5. 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眾對公司的信心。
企業上市後需向社會披露自己的財務報表,投資者可以一清二楚的查看到。
6. 提高公司知名度。
上市可以使公司形象大為改善、知名度大為提升、信譽與競爭力增強,擴大公司的影響力,容易獲得社會對企業的信任。
7. 規范化治理企業,吸引人才。
如果把一定股份轉給管理人員,可以提高管理人員與公司持有者的矛盾。一個上市公司的股票認購權或配送,對員工具有極大的吸引力。可以吸納和留住優秀人才,可以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
8. 可以用股份收購其它公司。
有利於公司用股票而非現金進行收購與兼並,增加公司與市場合作的機會,使進行資本運營擁有了有利工具。
9. 股東可以自由買賣股票,收回創業投資與回報。
公司股票有一個流通的市場,股東可以自由買賣股票,收回創業投資與回報,對不滿公司的股東或急需資金的股東,上市為公司股東的套現提供了極好的機會,也為風險資本的退出建立了順暢的渠道。從而更容易吸引風險投資者進入。
拓展資料:
將經營公司的全部資本等額劃分,表現為股票形式,經批准後上市流通,公開發行。由投資者直接購買,短時間內可籌集到巨額資金。
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
公司籌集資金的動機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進行。我們通常講,企業籌集資金無非有三大目的:企業要擴張、企業要還債以及混合動機(擴張與還債混合在一起的動機)。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
融資可以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是不經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直接以最後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其融通的資金直接用於生產、投資和消費。間接融資是通過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最後借款人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如企業向銀行、信託公司進行融資等等。上市融資就是通過上市來融通資金。
優點:
(1)所籌資金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沒有還本壓力;
(2)一次籌資金額大;
(3)用款限制相對較松;
(4)提高企業的知名度,為企業帶來良好聲譽;
(5)有利於幫助企業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特別對於潛力巨大,但風險也很大的科技型企業,通過在創業板發行股票融資,是加快企業發展的一條有效途徑。
5. 針對企業員工怎麼做股權激勵方案
一、幾個概念:
1、期權VS限制性股權VS利益分成
(1)期權,是在條件滿足時,員工在將來以事先確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權的權利。 限制性股權,是指有權利限制的股權。 相同點:從最終結果看,它們都和股權掛鉤,都是對員工的中長期激勵;從過程看,都可以設定權利限制,比如分期成熟,離職回購等。 不同點:激勵對象真正取得股權(即行使股東權利)的時間節點不一樣。 對於限制性股權,激勵對象取得的時間前置,一開始即取得股權,一取得股權即以股東身份開始參與公司的決策管理與分紅,激勵對象的參與感和心理安全感都會比較高,主要適用於合夥人團隊。 對於期權,激勵對象取得股權的時間後置。只有在達到約定條件,比如達到服務期限或業績指標,且激勵對象長期看好公司前景掏錢行權後,才開始取得股權,參與公司的決策管理與分紅。在期權變為股權之前,激勵對象的參與感和心理安全感較低。 股權激勵,也可以成為一種儀式,可以成為把公司組織細胞激活的過程,給創始人松綁、把責任義務下沉的過程。
(2)利益分享:主要有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或直接的工資獎金。利益分享主要是一事一結,短期激勵。
2、最容易出現的問題:
(1)股權激勵的初心
授予股權不是說你把股權給出去就完事兒了,重點是通過授予股權的過程,結合公司機制,賦予員工管理企業的權利和責任。這是「我是MT」公司CEO邢山虎分享做公司股權激勵時的心得分享。 員工股權激勵的初衷就是要激勵員工,因此創業公司在進行員工股權激勵方案設計時首先要圍繞著激勵員工的這個初衷來展開。 股權激勵文件,會涉及對激勵對象各方面的權利限制,包括股權分期成熟,離職時股權回購等安排。這些制度安排,都有其商業合理性,也是對公司與長期參與創業團隊的利益保護。 公司管理團隊和創始人在進行員工股權激勵方案設計時最容易出現的一個問題是:在整個執行過程中容易一直站在公司的立場來保護公司和創業團隊的利益,捨本逐末,忽視了對員工激勵的初衷。
(2)溝通不暢
公司進行股權激勵時,公司員工一直處於弱勢地位: 從參與主體來看,這款產品用戶的一方為公司,一方為員工; 從身份地位來看,員工與公司有身份依附關系,處於弱談判地位; 從激勵過程來看,員工基本不參與游戲規則的制定,參與感弱。法律文件本身專業性強,晦澀難懂,境外架構下的交易文件,還全是英文文件。 最容易出現的問題是:員工在簽署的期權協議中,會對在公司服務時間有嚴格的限制,員工不明白、不理解這些冷冰冰制度安排背後的合情、合理性與商業邏輯,員工很可能會把股權激勵看成賣身契。另外如果公司是按照百分比分配股權,對於拿到百分之零點幾個點期權的員工來說,會覺得公司太摳門,我的股票為什麼會這么少?為什麼要簽這么繁瑣的文件,不信任我們嗎? 如果溝通不到位,員工的激勵體驗會極差。股權激勵的初心又決定了,員工必須真的被激勵。 (3)如何溝通
講清員工期權的邏輯:員工期權的邏輯是員工通過一個很低的價格買入公司的股權,並以長期為公司服務來讓手裡的期權升值。 首先是員工買入期權的價格低:公司在給員工發放期權時,是以公司當時估值的一個極低的價格把股權賣給員工,員工在買入股權的時候就已經賺錢了。 另外員工手裡期權是未來收益,需要員工長期為公司服務來實現股權的升值。因此期權協議不是賣身契,而是給員工一個分享公司成長收益的機會。 關於期權員工會由很多問題、內心會反復去找答案、但又不會公開問公司的問題:比如如何拿到這些股權,股權什麼時候能夠變現以及如何變現,這些問題都需要和員工有一個充分的溝通。 很多員工也會問為什麼自己的期權那麼少? 公司要做起來需要很多人的努力,需要預留足夠多的股權給後續加入的員工。
二、員工股權激勵的步驟員工期權激勵,會經歷四個步驟,即授予、成熟、行權、變現。 授予,即公司與員工簽署期權協議,約定員工取得期權的基本條件。 成熟,是員工達到約定條件,主要是達到服務期限或工作業績指標後,可以選擇掏錢行權,把期權變成股票。 行權,即員工掏錢買下期權,完成從期權變成股票的一躍。 變現,即員工取得股票後,通過在公開交易市場出售,或通過參與分配公司被並購的價款,或通過分配公司紅利的方式,參與分享公司成長收益。
三、員工股權激勵的進入機制:
1、定時: 有的創業者,在公司很初創階段,就開始大量發放期權,甚至進行全員持股。我們的建議是,對於公司核心的合夥人團隊,碰到合適的人,經過磨合期,就可以開始發放股權。 但是,對於非合夥人層面的員工,過早發放股權,一方面,股權激勵成本很高,給單個員工三五個點股權,員工都可能沒感覺;另一方面,激勵效果很差,甚至會被認為是畫大餅,起到負面激勵效果。 因此,公司最好是走到一定階段(比如,有天使輪融資,或公司收入或利潤達到一定指標)後,發放期權的效果會比較好。 發放期權的節奏: 要控制發放的節奏與進度,為後續進入的團隊預留期權發放空間(比如,按照上市前發4批計算);全員持股可以成為企業的選擇方向,但最好是先解決第一梯隊,再解決第二梯隊,最後普惠制解決第三梯隊,形成示範效應。這樣既可以達到激勵效果,又控制好激勵成本;期權激勵是中長期激勵,激勵對象的選擇,最好先戀愛,再結婚,與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磨合期。
2、定人 股權激勵的參與方,有合夥人,中高層管理人員(VP,總監等),骨幹員工與外部顧問。 合夥人主要拿限制性股權,不參與期權分配。但是,如果合夥人的貢獻與他持有的股權非常不匹配,也可以給合夥人增發一部分期權,來調整早期進行合夥人股權分配不合理的問題。 中高層管理人員是拿期權的主要人群。
3、定量 定量一方面是定公司期權池的總量,另一方面是定每個人或崗位的量。 公司的期權池,10-30%之間較多,15%是個中間值。期權池的大小需要根據公司情況來設定。 在確定具體到每個人的期權時,首先先考慮給到不同崗位和不同級別人員期權大小,然後再定具體個人的期權大小。在確定崗位期權量時可以先按部門分配,再具體到崗位。 公司總池子確定下來,再綜合考慮他的職位、貢獻、薪水與公司發展階段,員工該取得的激勵股權數量基本就確定下來了。同一個級別的技術大拿,在VC進來之前就參與創業、在VC進來後才加入公司、在C輪甚至IPO前夕加入公司,拿到的期權應該設計成區別對待。另外,公司也可以給員工選擇,是拿高工資+低期權,還是拿低工資+高期權。創始人通常都喜愛選擇低工資高期權的。 邵亦波分享過他在所創辦易趣公司期權發例的標准。比如,對於VP級別的管理人員,如果在天使進來之前參與創業,發放2%-5%期權;如果是A輪後進來,1%-2%;如果是C輪或接近IPO時進來,發放0.2%-0.5%。對於核心VP(CTO,CFO,CTO等),可以參照前述標准按照2-3倍發。總監級別的人員,參照VP的1/2或1/3發放。
4、定價
討論最多的就是員工拿期權是否需要掏錢,是否免費發放。
建議是:
(1)員工必須掏錢。掏過錢與沒掏過錢,員工對待的心態會差別很大;
(2)與投資人完全掏錢買股權不同,員工拿期權的邏輯是,掏一小部分錢,加上長期參與創業賺股權。因此,員工應當按照公司股權公平市場價值的折扣價取得期權。 期權發放的過程,是要讓員工意識到,期權本身很值錢,但他只需要掏一小部分錢即可獲得。之所以他只掏錢少,是因為公司對他是有預期的,是基於他會長期參與創業的,他打個醬油即跑路,公司把他的期權回購是合情合理,員工也是可接受的。
5、定兌現條件: 定兌現條件是指提前確定授予員工的期權什麼時候成熟,也即員工什麼時候可以行權。 常見的成熟機制是按時間:4年成熟期,每年兌現25%。 另一種是:滿二年後成熟兌現50%,以後每年兌現25%,四年全部兌現。 第三種:第一年兌現10%,第二年兌現30%,第三年70%,第四年全部兌現。
6. 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是利好嗎
股權激勵是激勵機制的一種,一般是企業為了激勵員工工作,留住優秀員工而建立的一種長期的激勵措施。股權激勵具體是指公司給予想要激勵的對象一定的股東權益,從而實現對員工的激勵效應,將其與公司連接為利益共同體。
一般來說,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於公司股票來說都是利好的消息,無論採用的是限制性股票形式、贈予員工股票還是補貼員工購買股票形式等,都會對股票產生一定的利好影響,但總體來看影響都不明顯,不過其中補貼員工購買公司股票的利好影響最大。
如果市公司開始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一方面計劃本身會對公司經營產生有利的作用,另一方面說明該公司看好未來自己股票形式,所以說股權激勵計劃一般產生的都是利好的影響。但是,股權激勵計劃實施以後,股價也可能會下跌,所以,投資股市還是要謹慎。
(6)公司授予股票有法律效應擴展閱讀:
我們不能簡單地從當地的角度或用單一的判斷標准來說股權激勵是否有用。它之所以有用,是因為它是商業模式中的頂層設計,是一種管理藝術,是企業管理模式的創新,避免了僱傭模式帶來的低效率,不僅僅是員工股權,的分配,而是股權激勵更是一種開放的力量,它允許個人價值在公司的這個平台上不斷倍增,消除了公司管理模式的集中化,建立了高效、聯動的合作夥伴利益機制。
以下是對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效性的解釋
首先,股權的激勵可以形成公司穩定的核心團隊。股權激勵計劃的對象一般是公司中,的高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和業務人員,他們是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是公司利益的創造者。股權激勵在凝聚核心骨乾和穩定核心團隊方面發揮了作用。
其次,績效激勵的形成,鎖定了企業未來的發展績效。一般來說,股權激勵的目標是完成一定的業績指標,或者公司的利潤達到一定的增長,或者達到公司的業務等指標。激勵目標要想鍛煉業績,必須滿足一定的要求,從而基本鎖定未來三年的業績增長,為市場提供良好的業績預期。籌劃股權激勵
第三,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價值創造能力。股權激勵是一種長期的管理機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可以增強企業管理團隊和業務骨幹實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實現股東、公司和激勵對象之間的利益一致性,有效弱化經營者的短期行為。因此,管理者和骨幹在任職期間會更加關注公司未來的價值創造能力,有效提升公司的長期競爭力。
股權的激勵措施有些是通過購買,有些是通過給予。總之,這些激勵需要根據企業的發展需要來制定,股東的績效考核也是非常關鍵的。
7. 股份公司上市增量發行時,原有股東的股票怎麼辦
增量發行 :
增量發行是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方式之一。增量發行是指公司在原有股份基礎之上,增發新的股票上市。增量發行的特點就是募集的資金歸上市公司所有,總股本增加,隨之凈資產和市盈率都發生變化
另一個所常用的新股發行方式是存量發行。存量發行是原始股東把持有的股份出售給投資者而上市的方式。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差別:
(1)增量發行使總股本增加。而存量發行不改變總股本。
(2)增量發行募集的資金歸上市公司所有。存量發行所募集的資金歸原始股東,某種程度上相當於股東提前套現。
(3)增量發行有利於改變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壯大公司實力,從而創造進一步發展的需要。存量發行的資金歸於發起人,對公司的基本面變化較小,在管理上甚至有弱化的可能。
(4)增量發行會引起公司凈資產和市盈率的變化。存量發行不會引起這種變化。
(5)增量發行引起原有股東持股比例較小。而存量發行較大的改變了持股比例。
(6)增量發行容易引起超募及炒作。而存量發行不太會引起超募,供應量有保證。
(7)存量發行更容易引進戰略投資者。
關於上市後股份鎖定期的規定:
1、IPO鎖定期;(1)《公司法》142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5.1.5,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5.1.6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3)《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5.1.4發
關於上市後股份鎖定期的規定:
1、IPO鎖定期
(1)《公司法》142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
5.1.5,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5.1.6 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諾:(一)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同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
5.1.4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5.1.5 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但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後,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
前款承諾。
2、發行期間的鎖定期
(1)《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4條:戰略投資者不得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並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25條:詢價對象應當承諾獲得本次網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3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3、股權分置改革中原非流通股轉為流通股限售期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27條: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
4、上市公司董、監、高持上市公司股份鎖定期
(1)《公司法》142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監、高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深交所《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第3條、《證券法》47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上司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會應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5、上市公司重整中的鎖定期
(1)《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第9條: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10條: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9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不得轉讓。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43條: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36個月不得轉讓:
(一)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三)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5、股權激勵中的鎖定期
(1)《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第3條第2點: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於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
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頂級原則和鎖定期要去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時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自股票授予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個月不得轉讓。
(2)《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第22條: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低於2年。禁售期滿,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和業績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激勵獨享可解鎖期的股票數量。解鎖期不得低於3年,在解鎖期內原則上採取勻速解鎖辦法。
1、IPO前股東持有的股份一般鎖定一年,但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鎖定三十六個月。
2、IPO前十二個月內增資擴股的股份要鎖定三十六個月(從新增股份辦理完成工商登記手續算起)
3、IPO前十二個月內進行過轉增、送紅股,視同增資擴股,鎖定三十六個月(從新增股份辦理完成工商登記手續起算)
4、IPO前十二個月內其他股東以股權轉讓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鎖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據監管層要求追加鎖定的可能。但如果該等股份受讓自控股股東,很可能要鎖定三年。
5、作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股東持有的股份,要鎖定三年。
6、構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鎖定三年。
7、同時為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股東,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鎖定三年。
8、對發行人業務有一定影響的股東,或作為戰略投資者的股東,雖然其成為股東的期限已超過首發前十二個月,也可能要延長上市鎖定期,鎖定三十六個月。 此外,公司股東可以自願作出超過法定要求的承諾。股東還可以追加承諾內容,如「鎖定期+減持比例」的雙重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