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粵宏遠A是不是廣東宏遠隊的股票
不是 宏遠只不過是贊助商的公司名 那股票只是那公司的股票而已
⑵ 股票里「深大通」 不見了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大通)
證監罰字[2006]12號
當事人: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大通),法定代表人王峰,住所深圳市華僑城東部工業區。
王峰,男,36歲,深大通董事長兼總經理,住址河南省南陽市卧龍區中州路100號,身份證號碼412901690920255。
日前,深大通違法一案, 已由我會調查、審理終結,並依法向當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
經查明,深大通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一)深大通對2003年度以來發生的部分重大擔保事項未及時履行臨時公告義務
1、2003年11月1日,深大通與中國銀行遵化支行簽訂擔保合同,為遵化新利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遵化支行的15000萬元銀行貸款授信額度提供擔保。
2、2003年11月10日,深大通與廣東發展銀行深圳寶安支行簽訂保證合同,為深圳市銀河信息產業有限公司在廣東發展銀行深圳寶安支行的2300萬元銀行貸款提供擔保。
3、2003年11月18日,深大通向廣東宏遠集團公司出具兩份擔保承諾函,分別是:為東莞市銀河信息資訊有限公司對廣東宏遠集團公司及下屬關聯公司最高不超過2200萬元的債務提供擔保;為東莞市銀河信息資訊有限公司替換廣東宏遠集團及下屬關聯公司在廣東發展銀行東莞分行城區支行4900萬元貸款這一事項提供擔保。
4、2003年11月18日,深大通向東莞宏遠工業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三份擔保承諾函,分別是:承諾將廣州和融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天河支行2100萬元貸款的擔保單位替換為深大通;承諾將東莞市銀河信息資訊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東莞分行4000萬元貸款的擔保單位替換為深大通;承諾將東莞市銀河信息資訊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東莞分行5000萬元貸款的擔保單位替換為深大通。
5、2003年11月24日,深大通向廣州保稅區宏遠物流有限公司出具履約擔保承諾書,為深圳市意匯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支付2464.2萬元股權轉讓款提供擔保。
6、2003年11月24日,深大通向深圳市高原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出具履約擔保承諾書,為深圳市意匯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支付4935.8萬元股權轉讓款提供擔保。
7、2004年3月11日,深大通與深圳發展銀行濟南分行簽訂保證合同,為遵化新利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在深圳發展銀行濟南分行的3000萬元銀行貸款提供擔保。
上述七項擔保事項金額合計4.59億元,並且每項金額均超過深大通同期凈資產1.3億的10%。
深大通未按《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7.4.3條「上市公司為上述公司、個人以外的法人提供擔保,涉及的金額或十二個月內累計金額占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的10%以上的,應當及時報告和公告」的規定,及時履行臨時公告義務,違反了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原《證券法》)第六十二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規定,構成了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經核准上市交易的證券,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
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王峰。
(二)對上述1至6項擔保事項,深大通未在2003年年報中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截至2003年末,上述1至6項對外擔保金額合計4.29億元,是深大通2003年年報披露凈資產1.3億元的3.3倍,對此深大通在2003年年報中未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履行重大擔保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原《證券法》第六十一條「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以公告:(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的規定,構成了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經核准上市交易的證券,其發行人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遺漏的」行為。
對該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深大通董事長兼總經理王峰。
上述事實,有深大通2003年年度財務報告、公司董事會決議、相關銀行貸款合同、保證合同、擔保承諾書(函)和相關當事人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根據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深大通責令改正,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王峰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審理執行處備案。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