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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對關於上市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2024-10-13 06:56:51

① 9月1日起老賴新政策

「老賴」,通俗意義上為欠錢不還的人,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有能力償還債務,但是拒不償還的債務人,或者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系列強制執行的強制措施,但是由於執行難的問題,近幾年,陸續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賴的措施。具體如下:
01
一般財產的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不動產;
2.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
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機器設備等動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特別是可流通股票;代辦股權轉讓系統(俗稱「三板」)股票;
6.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存款;
7.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倉單、提單對應財產;
8.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基金份額;
9.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債券等其他有價證券;
10.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金銀等貴重金屬;
11.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礦產權益;
12.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1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
1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法院裁判權益;
15.其他有較高變現價值的財產;
16.凡被執行人名下之財產均可執行(特殊情況、特殊標的除外)。
02
部分特殊標的強制執行
1、執行唯一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執行。
2、執行無證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無證房產亦可被執行。
3、執行被執行登記在他人名下之房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執行法院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辦理查封登記。對被執行人未辦理過戶的房地產強制過戶後進行執行。
4、執行在集體土地上未經批准建造的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的通知》(法[2012]151號),可以進行「現狀處置」。
5、執行在租賃的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廠房及廠區內的辦公樓、宿舍等財產。
在不改變租賃合同前提下,在處置前告知集體經濟組織後可不徵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進行「現狀處置」。
6、執行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的通知》(法[2012]151號),對於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可以處置。執行法院應就該房屋是否可轉化為有證房屋徵求行政機關意見,並作為確定無證房屋價值的參考。
7、執行預售商品房。
被執行人已將房款全部支付給開放商(被執行人自付一部分,銀行貸款一部分),銀行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預抵押登記),開發商在預售房產辦理抵押權登記之前對銀行貸款承擔階段性連帶擔保責任的商品房預售情形下,預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預查封後,開發商或被執行人以仲裁或訴訟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對抗人民法院的執行,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執行預售房產.
8、執行被執行人工資收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1款的規定,對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可採用扣留、提取的方法進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9、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明確確認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10、執行離退休人員離休金或退休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11、執行住房公積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復》(﹝2013﹞執他字第14號)的答復,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
12、執行與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財產。
生效法律文書僅載明被執行人個人為債務人,對於下列財產,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a)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權(股份)、金融理財產品等,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以及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配偶雙方名下的房產、車輛等財產。
b)登記在被執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財產以及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認屬於被執行人財產或同意作為被執行人財產接受強制執行的財產。
13、執行子女名下財產。
a)對於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與其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較大數額存款,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b)執行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巨額財產。
c)執行負債期間以子女名義購買的財產。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號裁定,債務人在明知尚有欠債未予償還的情況下以其子女名義購買房屋並轉移到子女名下,嚴重影響到了其責任財產,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構成了重大不利影響,該行為構成對債權人的損害。故涉案房屋應作為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對外債務承擔責任。
14、拍賣被執行人手機號。
案例一:2021年11月,洛陽市伊川縣法院將被執行人尾號「9999999」的手機號以44.55萬元拍賣成功。
案例二:焦作博愛縣法院在執行其(2016)豫0822民初139號民事判決書過程中於2017年8月25日以20萬元的最高價拍賣被執行人名下號碼為15****88888手機卡一張。
15、執行財付通內之財產。
目前騰訊公司協助法院執行財付通內之財產已經沒有問題,騰訊甚至成立了專門的部門對接法院執行,外地法院可以委託深圳市南山區法院或者派員前往騰訊公司進行執行。
16、執行支付寶內之財產。
支付寶賬戶內的財產也屬於被執行人財產,法院有權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支付寶賬戶予以查封、凍結、扣劃,實務中執行也大多沒有問題。
17,執行抖音等網路平台內財產。
03
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費。
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高消費:
a)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b)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c)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d)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e)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f)旅遊、度假;
g)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h)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i)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包括:
a)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
b)發行債券限制。
c)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
d)股權激勵限制。
e)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
f)設立社會組織限制。
g)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4家單位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從事民商事行為、享受優惠政策、擔任重要職務等方面全面進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a)獲取政府補貼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b)獲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政府補貼,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職資格限制。
a)擔任國企高管限制。
b)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
d)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
e)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
f)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
g)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
h)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資格限制。
a)包括海關認證限制。
b)從事葯品、食品等行業限制。
c)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
6、榮譽和授信限制。
a)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
b)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
c)授信限制。
7、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a)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
b)使用國有林地限制。
c)使用草原限制。
d)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詳細請閱讀《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8、不能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印發《「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文明辦[2014]4號),明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9、限制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其他招標從業人員招投標活動。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聯合公布《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招標代理活動、評標活動、招標從業活動。
10、限制支付寶,芝麻信用等網路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與芝麻信用簽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權第三方商業徵信機構通過互聯網聯合信用懲戒。芝麻信用會同淘寶、天貓、神州租車、趣分期、去哪兒旅遊、我愛我家相寓等各應用平台在消費金融、螞蟻小貸、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車等場景全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貸款、融資等金融行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通過淘寶或天貓平台購買機票、列車軟卧、保險理財產品及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產品等;限制預定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互聯網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費行為。
11、限制網簽備案等不動產交易行為。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2018年3月1日聯合發布《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限制不動產交易懲戒措施的通知》,限制老賴參與房屋司法拍賣、取得政府供應土地、並採取信息互通和共享等措施。
2019年8月1日,住建部發布《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業務規范(試行)》,明確「老賴」不得進行房屋網簽備案。
12、對被執行人賬目進行審計。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認為其有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隱匿、轉移財產等逃避債務情形或者其股東、出資人有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情形的,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審計機構對該被執行人進行審計。
13、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
「老賴」未清償完畢債務,其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
04
方便快捷強力執行行為
1、網路快速查詢及執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及網路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協作內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共享執行案件信息、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及司法審判信息;
二是查詢反饋。公安部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反饋被執行人身份信息、被執行人出入境證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訴訟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證件信息以及被訴訟保全被告、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
四是查控車輛。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凍結車輛;
五是查找被執行人。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
2、每六個月查詢一次財產。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其中第九條終於明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
3、將身份證、護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證件全部關聯捆綁進行懲戒。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2019年7月14日發布《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提出健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建立健全查找被執行人協作聯動機制、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加大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等執行聯動機制建設意見,提出將身份證、護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證件全部關聯捆綁進行懲戒。
4、總對總查詢婚姻登記信息等信息。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與民政部正式簽署《關於開展部門間信息共享的合作備忘錄》,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最高人民法院與民政部通過網路專線實現共享當事人的婚姻登記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會組織登記信息、涉婚姻和涉社會救助對象收入財產的案件信息、失信被執行人(社會組織)名單信息等;同時民政部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社會組織加強管理,實施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
5、執行神技破解執行難。
針對執行難的問題,不少法院採取執行神技,力圖破解執行難問題,如:
(a)原陽縣法院「移動執行」手機APP一鍵呼叫,連線指揮;
(b)輝縣市法院執行110制度,主要負責司法拘留、扣車、協助收房以及對涉嫌拒執罪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等,有利於發揮執行強制力和社會威懾力。
(c)鄭州管城區法院2020年3月26日首次啟用「電子封條」查封涉案房產。
05
全面曝光措施
1、設立專門平台全面曝光。
根據《中宣部、最高法、銀監會下發關於創建完善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2017年年底前搭建完成省級的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台,在兩年內將平台建設成為當地家喻戶曉的信用平台和執行名片。有條件的市縣級有關單位,也要探索搭建本級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台。
2、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有關網站、移動客戶端、戶外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詢。
根據聯合懲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推送名單信息,供其結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單信息。對依法不宜公開失信信息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要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依紀依法處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依法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受懲戒情況等公之於眾;
3、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目前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社會不少企業信息查查網站和APP,比如企信寶等均能查詢到企業的失信信息。
4、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目前各地個法院均採取了部分措施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其他手段對失信人信息向社會進行公布。
5、部分地方在公共場所(比如火車站、各商業廣場等)通過大屏幕輪番播放當地失信人名錄。
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均已經採取或實施了在各大商業廣場等地大屏幕播放失信人信息,取得良好的效果。
6、對老賴在今日頭條APP彈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與今日頭條正式聯手打造全國首家省級法院老賴網路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陽光政務頭條號矩陣開展「老賴曝光」活動,助力解決執行難。
目前,全國已有三千多家各級法院部門入駐「今日頭條」,涵蓋了31個省市自治區,且全面覆蓋到地市、區縣法院。
7、「失信人彩鈴」措施。
2017年6月14日,河南登封法院與登封市移動、聯通、通信公司聯絡合作,由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通過對「老賴」手機定製編輯彩鈴的方式施以懲戒,目的是督促其盡快履行法定義務,隨後河南多地法院開通此業務。除此之外、廣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眾多法院都已經紛紛加入為失信人定製「失信人彩鈴」的措施,老賴將越來越難以遁形。
06
終極大招:刑事責任的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細化了該刑事責任的具體事項,並且規定在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公訴轉自訴。
2018年9月11日,廣東省公、檢、法聯合制定《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規范指引》明確了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個人達到2萬元、單位達到20萬元以上,或者以低於市場價格50%以上轉讓財產、無償轉讓財產,致使法院生效裁判無法執行等13種情況,屬於《刑法》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將構成犯罪並處以刑罰。以上措施中最為嚴苛,最為有效的應當還是關於刑事責任的,應當加大刑事責任的追究,嚴格執行刑法第313條的規定,多懲處多公布,廣發懲戒,這樣會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為有效有力。
附:相關法律法規或文件目錄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
6.《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復》(﹝2013﹞執他字第14號)
8.《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
9.《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10.關於印發《「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11.《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
12.《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限制不動產交易懲戒措施的通知》
13.《關於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及網路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
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
15.《中宣部、最高法、銀監會下發關於創建完善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17.《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18.《關於民事執行工作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19.《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
20.《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21.《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網路執行查控工作規范》
22.《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路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工作的意見》法〔2014〕266號
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路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法釋〔2013〕20號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來源:法務之家

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過程中,對股權採取凍結、評估、拍賣和辦理股權過戶等財產保全和執行措施,適用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指上市公司國有股、包括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國家股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或依據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國有法人股指國有法人單位,包括國有資產比例超過50%的國有控股企業,以其依法佔有的法人資產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形成或者依據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規定所指社會法人股是指非國有法人資產投資於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第三條人民法院對股權採取凍結、拍賣措施時,被保全人和被執行人應當是股權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被凍結、拍賣股權的上市公司非依據法定程序確定為案件當事人或者被執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對其採取保全或執行措施。第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作為債務人,如有償還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對其股權採取凍結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對股權採取凍結保全措施的,股權持有人、所有權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對股權的凍結。第五條人民法院裁定凍結或者解除凍結股權,除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以外,還應當在作出凍結或者解除凍結裁定後7日內,將法律文書送達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並書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上市公司股權,應當於委託拍賣之前將法律文書送達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並書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凍結或者拍賣股權的當事人是國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該國有股份持有人送達凍結或者拍賣裁定時,應當告其於5日內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第六條凍結股權的期限不超過一年。如申請人需要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不超過6個月。逾期不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第七條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所凍結的股權價值不得超過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的債務總額。股權價值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報表每股資產凈值計算。
股權凍結的效力及於股權產生的股息以及紅利、紅股等孳息,但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發、配售新股而產生的權利。第八條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如果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在限期內提供了方便執行的其他財產,應當首先執行其他財產。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方可執行股權。
本規定所稱可供方便執行的其他財產,是指存款、現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執行股權,必須進行拍賣。
股權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以股權向債權人質押的,人民法院執行時也應當通過拍賣方式進行,不得直接將股權執行給債權人。第九條拍賣股權之前,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選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債權人和債務人提出候選評估機構,以抽簽方式決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委託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時,應當要求資產評估機構嚴格依照國家規定的標准、程序和方法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並說明其應當對所作出的評估報告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人民法院還應當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要求資產評估機構對上市公司提供的情況和資料保守秘密。第十一條人民法院收到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須將評估報告分別送達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上市公司。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上市公司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後7日內書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將異議書交資產評估機構,要求該機構在10日之內作出說明或者補正。第十二條對股權拍賣,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機構的選定,參照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方法進行。第十三條股權拍賣保留價,應當按照評估值確定。
第一次拍賣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當繼續進行拍賣,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於前次保留價的90%。經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時,人民法院應當將所拍賣的股權按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賣未成交後主持調解,將所拍賣的股權參照該次拍賣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

③ 法院查封股票如何處置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處置的方式包括:司法拍賣、二級市場處置、以股抵債、司法劃轉、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等。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因此,如果您現在被凍結的卡里還有10%定金的數額,法院原則是不能再凍結您其他銀行卡的。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④ 法院有權拍賣股份嗎,法院拍賣股份的程序是什麼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實現債權的合法權益。
1、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執行條例》第48條的規定,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變賣財產的情況,《執行條例》只擬定可以准許,但不是應當。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如准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後,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託的規定辦理。拍賣上市公司的股份,應嚴格按照《若干規定》的規定辦理。法院不應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法院拍賣其它財產,首先應採取當事人主義。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
4、發布公告與展示標的
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託後,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徵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5、確定拍賣保留價
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於或低於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成交的最低價限,拍賣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賣無人競買,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再次拍賣的保留價。
6、舉行拍賣會
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並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
7、確認拍賣結案
對拍賣結果,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相互之間惡意串通,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若審查未發現上述情形,則應確認拍賣結果。拍賣結果確認後,法院應配合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交付買受人。拍賣的標的是動產的,由拍賣機構直接交付給買受人,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由法院負責將拍賣標的佔有人清除,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⑤ 上市公司董事長操縱自家股價獲利8500萬,證監會是如何處罰的

證監會對他的處罰是處於5.1億元的處罰,而這個處罰是根據他獲利8,500萬元人民幣,沒一罰5的一個處罰,而這也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也給廣大公司一個不要以身試法。而這件事情是證監會公布的,2020年典型違法案例中的一起。證明被罰款的董事長是浙江溫州人,他在2011年的時候就已經控制了該公司的股份成為該公司實際的控制人,而在2014年到2015年。這時候他們就被證監會進行了行政處罰。因為他們涉及操盤手操縱公司的股價而受到了證監會當時的調查。

其實只要上市公司沒有好好經營做非法的道路,不從事自己的主行業的話,那麼最後沒落是遲早的事情,因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從未被抓到了,其實在2019年的8月份,最高院和最高檢都發布了,對於操縱市場的司法解釋,而這個司法解釋是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對操縱市場的犯罪的一些構成要件和他們的量刑標准都有一個詳細的細化和詳細的明確,這樣的話就可以通過刑事責任來追究操縱股價的人,也讓他們付出了高昂的成本,進一步維護了我國的證券市場秩序。從而給大家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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