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法股票回購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中關於股票回購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不得自行收購本公司的股票。然而,存在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通過回購股票來實現。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股票回購可以作為合並條件。3、將回購的股份獎勵給公司內部員工,作為股權激勵措施。4、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有異議時,可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近年來,回購條件有所增加,特別是股權獎勵回購,為公司實施期股期權等股權激勵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
根據公司法規定,回購股票通常是為了減少注冊資本或進行公司內部的重組與整合,以實現更高效的資源配置。股票回購可以增強公司的資本結構,提高每股收益,對提高公司股價和投資者信心都有積極影響。特別在股權獎勵方面,回購的股票可以作為股權激勵工具,激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忠誠度,促進公司長遠發展。
總的來說,公司股票回購的法律框架是為了規范公司的回購行為,確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通過明確的回購條件,公司可以在減少注冊資本、進行合並、股權激勵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同時,這也有助於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貳』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注銷的規定是什麼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注銷的規定是: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購回本公司的股票後,將回購的股票注銷,股票回購注銷的方式有兩種。在我國的股票的規制中,我國的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注銷的規定是什麼?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注銷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二級市場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後,將回購的股票注銷的行為。股票回購注銷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將股份收回即由公司單方或公司與股東雙方合意將股票收買,回收後的股票不再發行,予以注銷,另一種是股份合並即以若乾股合為一股或較少股。
1、國有控股的減持
這主要從上市公司的角度而言。從已有的實踐看,國有股減持的方法主要有國有股購回、國有股配售、增發和協議轉讓四種方式。考慮到國有股購回的市場定價、對證券市場的沖擊較小以及減少公司股份可提高每股盈利水平從而提高凈資產收益率等優點,股份回購已成為國有股減持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途徑。
2、減持資本的手段
這一般發生在公司經營方針和市場需求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了使經營規模與資本相稱並減少分派股利的壓力,公司可以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股份並注銷。我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2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3、有效調度的手段
如果上市公司手中有多餘的資金,而又沒有良好的投資機會時,可以考慮用這部分多餘資金買回本公司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份,這樣做的結果是除了可以減少股利的發放外,還可以在公司的股價上漲、公司缺乏資金時拋出(或重新發行、增發等),從而達到有效融通資金、調度財務收支的目的。從《公司法》及其他法規、條例看,我國不允許庫藏股份存在(但從上市公司的實踐中看,部分公司或高層管理人員從市場上購買本公司股票,形成管理層持股或股票激勵,已構成了實質上的庫藏股票)。
4、員工激勵的手段
隨著股票期權激勵、管理層和員工持股計劃的不斷完善和發展,上市公司還可以回購一部分股票作為獎勵,以解決員工的激勵問題。而且,就我國實際情況考察,股份回購可以結合對國有股的減持、員工激勵共同完成,同時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合理具有重要的意義,可謂一舉三得。
二、公司法股份回購注銷的形式有哪些
股份回購的基本形式有兩種:
1、目標公司將可用的現金或公積金分配給股東以換回後者手中所持的股票;
2、公司通過發售債券,用募得的的款項來購回它自己的股票。
被公司購回的股票在會計上稱為「庫存股」。股票一旦大量被公司購回,其結果必然是在外流通的股份數量減少,假設回購不影響公司的收益,那麼剩餘股票的每股收益率會上升,使每股的市價也隨之增加。目標公司如果提出以比收購者價格更高的出價來收購其股票,則收購者也不得不提高其收購價格,這樣,收購以計劃就需要更多的資金來支持,從而導致其難度增加。我國《公司法》明文禁止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
三、股份回購的的方式
1、目標公司將可用的現金或公積金分配給股東以換回後者手中所持的股票;
2、公司通過發售債券,用募得的的款項來購回它自己的股票。
被公司購回的股票在會計上稱為「庫存股」。股票一旦大量被公司購回,其結果必然是在外流通的股份數量減少,假設回購不影響公司的收益,那麼剩餘股票的每股收益率會上升,使每股的市價也隨之增加。目標公司如果提出以比收購者價格更高的出價來收購其股票,則收購者也不得不提高其收購價格,這樣,收購以計劃就需要更多的資金來支持,從而導致其難度增加。我國《公司法》明文禁止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
公司如果要回購股票的話,其實也是有條件的,並不是隨隨便便就是可以進行回購的,回購的方式也是有限制的,但是回購股票對於公司來說其實是有比較大的益處的。一般公司上市之後都是可以去發行股票的,但是股票的可操作性比較高,此時我們是需要多加註意相關政策的變化的。
『叄』 公司法回購股票情形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 回購股票情形規定有哪些 股票回購是指本公司利用現金購買自己公司股票的行為,一般是為了防止兼並收購或是振興、平衡股市。但股票回購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的,公司法有相關規定限制。那公司法回購股票情形規定有哪些呢?有四種情形,減少注冊資本、合並、股份獎勵、股東大會要求。 回購情形編輯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種情形下才能回購本公司的股份: 1.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回購方式編輯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 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 上市公司 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 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佔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並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餘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出售資產回購或利用債券和優先股交換 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 債務 股權置換。 出售資產回購股票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換回(回購)本公司股票。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固定價格 要約 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我們可以看出,根據《公司法》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股票回購並不是隨意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只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回購股票。回購股票對於公司及股市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也不要過度利用。
『肆』 公司強制回購股票可以嗎
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公司是不可以強制回收股民手裡的股票的。若是公司想要回股民手裡的股票,必須要用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決定,若是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一、公司強制回購股票可以嗎?
不可以,但公司能夠在下列情形下回購股東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二、一般意義上的股權轉讓流程
股權是投資人投資公司而享有的權利,來源於投資人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股權內容比較豐富,主要包括:
(1)股東身份權;
(2)參與決策權;
(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4)資產收益權;
(5)知情權;
(6)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7)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
(8)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9) 股東訴權。
公司施行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外部融資時,常常需要將公司部分股權轉讓給個人或投資機構。創業公司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內部轉讓即是公司原有股東之間的轉讓,外部轉讓則是公司的原股東把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多是被激勵的高管、核心員工、外部投資者。內部轉讓完全自由,而外部轉讓則需要經過半數的其他股東同意,並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綜上所述,由於股權轉讓是一項較為復雜的法律行為,涉及的法律關系多,為了避免轉讓方與受讓方出現不必要的糾紛,一般都需要簽署書面的股權轉讓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因此股權轉讓合同在股權轉讓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伍』 公司能否回購本公司股票
公司能夠回購本公司股票,但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1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