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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上市公司的股票有啥權力

發布時間:2024-11-05 00:49:38

㈠ 買多少股票的股東可以參加這個公司的股東大會

100股。
一般千分之一的股份就有機會。
大公司少,小公司多。基本都是按照持有股份多少排位制。
比如,這次召集股東大會要500號股東,您排在500您可以參加,如果501就不可以。
如果您友50%就有絕對話語權。

㈡ 買上市公司10%的股票會被罰嗎

違規買會被罰。
正常買,並按規定通報公司,應該沒問題。
謝謝你的提問

㈢ 公司上市 股份的問題 如果我的公司上市了 別人吧我公司的股票買了50% 是不是他就有我公司的50%的股份了

按道理是這樣的
如果你的公司股份真的被一個人全部買了
就說明你已經失去公司執行權力了
不過你的擔心是多餘的
證券法好像有規定 股東持股的數額的 股份制的公司股東人數不會少於三個人的
更何況公司上市的話流通股也不可能被一個人買走啦

㈣ 涔頒簡鑲$エ灝辨槸鑲′笢鍚楋紝涔拌偂紲ㄧ洰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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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股市上買一個公司的股票可以控制該公司嗎

肯定不行的。

股市有規定。當你持有一個公司10%的股票的時候,必須馬上發布公告,說明情況。

比如,南方證券已經控股了哈葯、哈飛兩家上市公司90%的股票,還是進不了這兩個公司的董事會。原因就是,「偷偷」收購的,證監會不認可。

只承認你的利益,股票有效,但是沒有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力。

㈥ 買公司股權屬於股東還是股權

你買入該公司的普通股,你就成為該公司的普通股東,享有普通股東的基本權利,經營參與權、收益分配權、認股優先權、剩餘資產分配權,那麼第一個權利就是你所說的股權,擁有選舉表決的權利,優先股沒有選舉表決權。不過,買了股票就不一定是說擁有了股權。可以行使投票權的情況下,那也不等於說是擁有股權,因為股權有普通股和優先股之分。優先股一般是沒有投票權的,但分紅派息的時候,排在普通股之前。這里就要說明股權和投票權為什麼可以不對等的原因了,還要區分股權交易和股票交易。定義: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的。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公司上市發行股票,就是把公司的資產和權利分成了很多份,等額的所有權憑證,股票就是這個所有權的憑證,你就是公司的股東了.按你的持有股票數量就是你持有了多少的股份 股權,即股東的權利(股東權),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是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商人的特權。股權因公司設立時出資,或因公司增資時入股,或因股權受讓,或因受贈,或因共有財產分割和遺產繼承時繼受,或因股票等證券市場交易而取得。區別:股權是公司未上市的時候的投資,比原始股更早期進入。而股票分一級市場,一級半市場是即將上市在網上定價發行的股票,二級市場就是大家正在炒做的股票。一級半市場不會賠,基本上是一倍的收益;而一級市場是幾倍、幾十倍的收益;股權投資呢?都是在10倍以上。二者相同點:股權和股票的所有者都是企業股東,享受權益差不多。股權和股票最直觀的區別就是股權在鎖定期內是大小非,是非流通股股票是流通股二者價格差別:價格差別:只不過股權和股票在注入企業的時間上有著前後的差別。而時間的差異就決定了價格的差異。我們用房地產項目來做例子股權就相當於接近房子的成本價格,相當於自建房價格。股票就是房子最終市場的零售價格。用商品做例子:股權相當於批發市場價(甚至是出廠價)股票就是零售終端價既然是批發,那麼投資股權就必然要比股票的量大,門檻高。不可能你只買100股還給你批發價!二者風險差別:股票的風險主要是二級市場的價格波動。而二級市場價格的決定因素很多。第一是大勢,簡單說是牛市還是熊市,第二就是莊家做股。不管是牛市還是熊市,總是有很多散戶虧錢,就是因為莊家把散戶的錢斂走了。股權的風險最主要是時間。企業上市時間的不確定性是最大的風險。因為上市過程及其漫長復雜,北京銀行上了7年。首鋼也忙活了5年!如果是3倍收益,但是花了7年,那每年才百分之40多,但肯定比儲蓄和債券收益高,也很穩定。就你比如你買了首鋼的股權你還擔心什麼。股權還有流動性不如股票。但反過來而言,凡是流動性差一些的,必然風險就小不少,比如房產,比如黃金,比如古董,比如收藏。但股權肯定比房產古董收藏的流動性高很多。因為即使企業一時半會兒未上市,也可以通過產權交易所掛牌交易變現。二者收益差別:股票價格收益很簡單就是二級市場波動,賺取差價。而股權不但有股票這部分收益,還有股權溢價時轉讓的受益,企業未上市之前,股東就享有分紅,配股。新股發行價必然高於股權轉讓價,開盤價也都高於新股發行價,所以就算股票破發持有股權也不會虧錢。

㈦ 股票有哪些權利

一,買入了股票就成為了股東。作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獲取股東身份憑證權
股份公司的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東手中的股票就是證明股東身份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也就是說,股票上可以不記載股東的姓名,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也可能沒有股東的名字,只要手中擁有公司簽發的股票就是股東。因此,公司不能以股東名冊上未記載該股東姓名來對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實踐中,一些股份公司的運作並不規范,有的未向股東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製正式的股票。對於這種情況,可以綜合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股款繳納證明、股東名冊和注冊登記文件等各種形式來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義務。

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經採取無紙化形式,股東所持股份的證明形式就是中央證券登記公司的股票登記。因此,股東的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如果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表。並未規定股東有對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在知情權上存在的最大差異。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不僅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還要向社會公眾、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見《公司法》第146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65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由於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大會、董事會流於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臨時會議。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個股東合並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廣大小股東將團結起來,將股權集中起來行使。參閱《公司法》第101條、第111條。

4,股東大會召集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常常發生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大會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6,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份公司的股權一般都比較分散,股東人數眾多,許多小股東出於時間、精力、成本和話語權又不多等方面的考慮,往往沒有動力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這樣勢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東以及經營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畸形等不良現象,公司法為了鼓勵小股東積極維權,願意參與公司治理,賦予小股東以書面授權方式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由被委託人代為小股東根據授權委託書制定的許可權在股東大會上對股東大會議案和相應決議做出與委託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託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股東的委託,集中行使表決權。這樣,小股東既完整表達了本人的意願,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又節約了成本費用。而且也有利於股東會中所要討論的議案的通過和具體執行。(見《公司法》第107條)

7,以累積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監事選舉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非職工董事、監事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由於股東大會採取簡單資本多數決原則,控股股東完全可以通過控股地位占據選舉的多數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為了避免控股股東操縱公司,就必須引進累積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有機會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發言人。為此,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按照這種方式,一個股東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所投的總票數等於他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所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多寡決定當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員。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選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力關系。這種投票制度賦予了小股東與大股東抗衡勝出的機會,改變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東的絕對話語權,有利於社會公正價值的體現。

8,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新《公司法》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於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比有限公司更嚴格,只能在一種情況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對較寬,共計有三種情形,包括(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見《公司法》第75條)。兩者有所差別的原因在於:股份公司股東以自由轉讓股份為原則,以限制轉讓為例外,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轉讓為原則,在內部股東之間才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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