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法規定董監高減持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公司法規定董監高減持規定是,上市公司董監高減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過持有數量的25%。該規定在實務操作中,以上一自然年度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時該董監高賬戶中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數量為基數,乘以25%,計算下一自然年度可減持的股份數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㈡ 減持管理辦法的三十一條內容
1.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深交所股東減持需遵守以下規定:
2. 大股東或特定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時,連續90天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
3. 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在減持限制期結束後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所持非公開發行股份的50%。
4. 大股東或特定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時,連續90天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此外,受讓方在受讓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5.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以下情況下不得減持股份:
a. 上市公司或大股東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或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後未滿六個月;
b. 大股東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
c.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6. 綜上所述,深交所股東減持股票的規定旨在規范市場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對於想要了解這一規定的投資者來說,上述內容應提供了一定的幫助。
㈢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法律分析: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