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將股權質押給本公司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所以股東是不能將股權質押給公司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2.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啊完全看不懂,可以解釋得詳細點嗎
嗯,是公司不能接受以其自己的股票作為質押物。
比如公司的股東和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提出以其自己持有的該公司股票作為質物出質給公司,這個是不允許的。如果公司要求該股東提供擔保,該股東必須提供其他質物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擔保。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3. 如何理解「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因為質押是移轉佔有的,我們的法律禁止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所以假設公司的債務人用本公司的股票質押的話,這相當於公司持有公司的股票,這是法律禁止的。
原因在於,當公司債權得不到償還時,公司有權對債務人的質押物進行變賣。但若以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物,一旦債務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債務,公司作為債權人對該股票進行拍賣時,易造成法律關系混亂,影響自己利益的實現,起不到質押作用。
例如:張某持有甲公司1000股,張某如果從銀行取得貸款的,那麼可以以該1000股的股票提供質押,如果張某是從甲公司借款的話,那麼就不能以甲公司的股票來質押了。即: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