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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股票質押業務內部控制指引

發布時間:2024-11-27 21:10:38

1. 在下要應聘交通銀行的風險經理,請問哪裡有此類筆試題可供參考,原題最好!

手裡沒有原題,呵呵。
不過給你一個考試的方向吧。
《擔保法》肯定要考,多看看。
交行的《信貸業務手冊》、《信貸政策手冊》是必考的,貸後監控那部分是重點。(下面有信貸政策手冊和信貸業務手冊的目錄)
都是內部資料,不好貼出來,你自己去找朋友要吧。
給你點有關內容:
信貸組織結構
1.1 組織結構設計的原則
(1)建立嚴格的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制,對授信進行統一管理;
(2)建立職責明確、分工合理,崗位之間相互制約的信貸組織結構;
(3)建立貸、審、放關鍵職能分離的約束機制。
1.2 設立的部門(機構)
1.2.1 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
1.2.1.1 定義
風險管理委員會是全行風險管理決策機構,通過集體審議和評估,確定全行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各項政策及有關風險管理重大事項。
1.2.1.2 組織形式
(1)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為高級管理層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在行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2)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實行委員制,由十至十一名委員組成;
(3)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總行行長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設副主任委員一名,由總行分管風險監控工作的副行長擔任;其他委員由總行預算財務部、會計結算部、授信管理部、風險監控部、資產保全部、法律合規部和審計部負責人組成;另設獨立委員二至三名,由總行高級督導參加;
(4)根據主任委員的提議,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可以邀請董事、監事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內部控制委員會、風險資產審查委員會的委員列席會議,可以召開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內部控制委員會和風險資產審查委員會聯席會議;
(5)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專設內部控制委員會和風險資產審查委員會,分別按照相關條例的規定執行;
(6)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風險監控部,負責日常工作聯絡以及會議的組織、記錄、整理等工作。
1.2.1.3 工作職責
(1)根據董事會確定的風險管理戰略,確定全行的風險控制目標;
(2)確定全行整體的風險策略、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措施;
(3)對全行的風險狀況進行定期評估;
(4)對重大風險事項進行評估;
(5)確定風險管理違規事項的處理意見;
(6)聽取內部控制委員會和風險資產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
(7)確定全行風險管理的其他事宜。
1.2.1.4 工作程序和議事規則
(1)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對全行的風險狀況等進行評估;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提議,可以不定期召開。會議召開前由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副主任委員主持;
(2)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做好前期准備工作,以書面方式向所有委員提交各項材料;
(3)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缺席會議,應事先向主任委員請假,獲准後可委託其他人參加會議;
(4)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對提交的議案進行審議、評估或表決;
(5)會議議案涉及表決事項的,採用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表決的對象為主任委員的總結性結論。表決時,到會委員不得棄權,必須明確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持「不同意」意見的委員應在投票表決書上說明主要理由;
(6)表決結果應當場公布。被審議的提案需獲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的同意票方可通過。主任委員具有一票否決權;但對於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否決的議案,主任委員無權批准;
(7)如有必要,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
(8)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真實、客觀地記錄每位委員的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經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簽字後存檔。投票表決書也應存檔保存;
(9)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決議事項由行長簽批後執行。對需要報董事會、股東大會審批的事項,經行長審批同意後報董事會、股東會審議;
(10)內部控制委員會和風險資產審查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應向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
(11)出席會議的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12)根據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和有關規定,各省、直分行要相應設立本行風險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應同時承擔內部控制委員會和風險資產審查委員會的職責。

2.3風險監控部門
2.3.1風險監控部門主管
其主要職責:
(1)組織實施總行風險監控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本行相關規章制度,制定風險監控實施細則;
(2)組織監控本行信貸資產風險變化,收集、整理、分析、提示和上報風險信息;
(3)組織對本行風險資產(含信貸和非信貸資產)的風險分類,監控、識別和全程跟蹤資產風險及變化;
(4)在前台經營部門實施定期和不定期監控的基礎上,協助客戶經理對列入風險監察名單的授信客戶制定減持退出計劃,並進行持續跟蹤管理;
(5)負責評估和分析本行資產質量和風險管理狀況;
(6)組織實施對本行風險經理的日常管理、培訓和考核;
(7)負責審核對風險監察名單列入/退出的申報以及月度監控情況;
(8)負責不良資產的責任認定工作;
(9)負責放款中心的管理;
(10)定期組織減值貸款逐筆撥備工作。
2.3.2風險監控崗
負責監控本行信貸資產風險變化,並提出相應處理意見,主要職責是:
(1)根據採集的風險信息或排查的特殊預警信號,進行風險分類;
(2)對列入風險監察名單的授信客戶風險狀況和減持退出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持續監控、檢查和匯總分析;
(3)收集整理和上報在授信風險監控過程中或通過其他途徑採集的風險信息;
(4)向授信經營部門提示客戶所處行業和市場變化、法律法規變化、國家政策調整和客戶經營管理等變化形成的風險信息;
(5)負責審核本行授信業務五級分類准確性,監控授信客戶情況變化和五級分類遷徙變化。
2.3.3風險經理
負責對進駐的授信經營部門正常類授信客戶和列入監察名單的客戶的信用風險進行識別、監測和報告。主要職責是:
(1)在前台授信經營部門對授信客戶定期和不定期監控的基礎上,通過風險過濾模式,對「正常類客戶」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檢查;
(2)通過風險經理的專業和獨立的判斷,強化識別潛在風險;
(3)對存在風險預警信號的客戶向相關部門進行風險提示,根據客戶的風險情況提出風險評級調整的建議;
(4)審核需列入/退出本行風險監察名單的客戶以及監察名單的月度監控情況;
(5)與相關部門或人員配合制定有效的風險防範或減持退出行動計劃;
(6)對列入風險監察名單客戶行動計劃的實施進程和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分析;
(7)採用矩陣雙線匯報模式,實時和定期向風險監控部門報告資產質量的風險監控情況;
(8)負責牽頭對客戶經理的貸後監控情況進行再檢查和風險評估。
2.3.4綜合崗
負責本部門各項業務數據積累、統計、信息系統等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負責CMIS、RAMIS(風險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信息的輸入和日常維護工作;
(2)負責上級行、人行和監管部門要求的各種分析報告、統計資料的上報工作;
(3)負責本部門文檔的管理工作;
(4)其他工作。

給你貼個信貸政策手冊和信貸業務手冊的目錄:

信貸業務手冊-目錄
目 錄
更 新 記 錄
引 言
第一部分 信貸業務基本指引
1 基本要求
1.1 基本目標
1.2 基本責任
1.2.1 審慎合規經營
1.2.2 授信盡職
1.2.3 提高工作效率
1.2.4 保證服務質量
1.2.5 從業規范
1.2.5.1 從業准則
1.2.5.2 迴避制度
2 信貸崗位職責
2.1 授信管理部門
2.1.1 授信管理部門主管
2.1.2 授信審查崗
2.1.3 授信管理崗
2.1.4 綜合崗
2.2 授信經營部門
2.2.1 授信經營部門主管
2.2.2 客戶經理
2.2.3 綜合崗
2.3 風險監控部門
2.3.1 風險監控部門主管
2.3.2 風險監控崗
2.3.3 風險經理
2.3.4 綜合崗
2.4 資產保全部門
2.4.1 資產保全部門主管
2.4.2 資產保全崗
2.4.3 資產保全審查崗
2.4.4 綜合崗
2.5 放款中心
2.5.1 放款中心部門主管
2.5.2 檔案審查崗
2.5.3 法律審查崗
2.5.4 放款操作崗
2.5.5 復核檢查崗
2.5.6 綜合管理崗
2.6 授信盡職調查部門
2.6.1 部門主管
2.6.2 授信盡職調查崗
3 授信基本條件和要素
3.1 授信的基本條件
3.1.1 授信對象
3.1.1.1 一般授信對象
3.1.1.2 集團客戶授信對象
3.1.2 授信對象應提供的基本資料
3.2 授信的基本要素
3.2.1 對象
3.2.2 金額
3.2.3 期限
3.2.4 利率或費率
3.2.5 用途
3.2.6 擔保
3.3 授信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
3.3.1 授信活動中我行的權利與義務
3.3.1.1 授信活動中我行的權利
3.3.1.2 授信活動中我行的義務
3.3.2 授信活動中客戶的權利與義務
3.3.2.1 授信活動中客戶的權利
3.3.2.2 授信活動中客戶的義務
3.4 授信擔保
3.5 限制授信的事項
3.5.1 限制授信的對象
3.5.2 必須嚴格控制的授信對象
3.5.3 禁止和限制辦理的授信事項
3.5.3.1 禁止事項
3.5.3.2 禁止提供授信的業務
4 授信額度
4.1 授信額度的核定對象
4.1.1 需要核定授信額度的對象
4.1.2 無需核定授信額度的情況
4.1.2.1 是否具有法律責任的判別
4.1.2.2 不具法律責任的文書的簽訂
4.1.3 「問題類授信客戶」核定授信額度的規定
4.2 授信額度的申報
4.2.1 正常類授信客戶的授信額度申報
4.2.2 問題類授信客戶貸款重組額度的申報
4.2.3 正常類授信客戶完全現金保證額度和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額度的申報
4.2.4 問題類授信客戶完全現金保證額度和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額度的申報
4.2.5 集團客戶的授信額度申報
4.3 授信額度的核定
4.3.1 授信額度的核定原則
4.3.2 「正常類授信客戶」授信額度的綜合確定
4.3.3 「問題類授信客戶」重組貸款授信額度的確定
4.3.4 完全現金保證額度的核定
4.3.5 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的核定
4.3.5.1 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的核定原則
4.3.5.2 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的核定依據
4.3.5.3 集團客戶授信額度需核定的種類
4.3.5.4 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的管理方式
4.3.5.5 集團客戶成員的加入與拆出
4.4 分類額度
4.4.1 分類額度設置的一般原則
4.4.2 單獨設立的分類額度
4.4.3 分類額度與授信額度的關系
4.4.4 分類額度的使用方式
4.4.5 特殊分類額度規定
4.4.5.1 賬戶透支額度
4.4.5.2 短期組合額度
4.4.5.3 借新還舊額度
4.4.5.4 部分現金保證額度
4.5 授信期限的設置
4.6 授信額度計價幣種
4.7 授信額度的管理
4.7.1 授信額度的使用控制
4.7.1.1 授信額度使用的原則
4.7.1.2 授信額度使用的余額控制要求
4.7.1.3 授信額度使用的期限要求
4.7.2 授信額度的增加、減少和注銷
4.7.2.1 授信額度的增加
4.7.2.2 授信額度的減少和注銷
4.7.3 授信額度的特殊處理
4.7.3.1 授信額度的鎖定與解鎖
4.7.3.2 授信額度的清零與恢復
4.7.3.3 授信額度的凍結與解凍
4.8 授信安排的調整
4.8.1 授信安排調整的相關規定
4.8.2 分類額度的調整規定
4.8.3 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的調整規定
4.8.3.1 總的分類額度調整與集團成員之間的額度調劑
4.8.3.2 集團客戶成員的授信額度調整
5 信貸風險評級
5.1 信貸風險評級體系
5.1.1 種類和適用范圍
5.1.2 評級的申報、審批和工具
5.1.2.1 評級的申報流程
5.1.2.2 評級的申報人
5.1.2.3 評級工具
5.1.3 評級的更新和終止
5.1.3.1 定期更新
5.1.3.2 不定期更新
5.1.3.3 終止
5.2 信貸風險評級的相關職責
5.2.1 評級申報人
5.2.2 評級審查人
5.2.3 評級審批人
5.3 信貸風險評級的評估內容
5.4 信貸風險評級的級別
5.5 信貸風險評級的方法
5.5.1 授信對象風險評級
5.5.1.1 第1步:授信對象的財務狀況評級(權重70%)
5.5.1.2 第2步:授信對象的非財務狀況評級(權重30%)
5.5.1.3 第3步:授信對象的財務報表質量
5.5.1.4 第4步:授信對象的行業與相對地位
5.5.1.5 第5步:信用記錄
5.5.1.6 第6步:對照定義調整評級,確定授信對象評級
5.5.2 授信業務風險評級
5.5.2.1 第7步:保證
5.5.2.2 第8步:抵/質押
5.5.2.3 第9步:授信目的/用途/結構
5.5.2.4 第10步:國家風險
5.5.2.5 第11步:逾期狀況
5.5.2.6 第12步:對照授信業務評級定義,確定授信業務評級
5.6 集團客戶風險評級
5.6.1 集中授信模式
5.6.2 監控模式
6 行業投向指引
6.1 總體要求
6.1.1 總體投向要求
6.1.2 關注匯率調整對行業的影響
6.2 電信
6.2.1 行業運行情況
6.2.1.1 我國電信業重組的相關背景
6.2.1.2 五大主體基礎電信運營商近期運行概況
6.2.2 行業政策
6.2.2.1 總體政策
6.2.2.2 關注電信業的改革重組進程,及時掌握政策,跟進市場
6.2.2.3 重點支持基礎電信運營商
6.2.2.4 謹慎對待3G網路建設的信貸投入
6.2.2.5 根據公司特徵區分政策,擴大業務合作
6.3 電力
6.3.1 行業運行情況
6.3.1.1 我國電力行業發展現狀及基本特徵
6.3.1.2 電力行業發展趨勢及行業風險分析
6.3.2 行業政策
6.3.2.1 總體政策
6.3.2.2 加大對電網類企業、優勢企業和重點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
6.3.2.3 積極調整客戶結構和貸款結構,優化授信組合
6.3.2.4 建立減持退出機制,進一步優化我行電力行業信貸資產結構
6.4 石化
6.4.1 行業運行情況
6.4.1.1 總體概況
6.4.1.2 運行特徵
6.4.1.3 三大集團公司的融資渠道及資金管理模式分析
6.4.1.4 我國石化工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6.4.2 行業政策
6.4.2.1 總體政策
6.4.2.2 集中優勢資源,加強聯合營銷,重點支持三大股份公司
6.4.2.3 關注三大集團及國外石化巨頭的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
6.5 公路交通
6.5.1 行業運行情況
6.5.1.1 公路交通行業的基本現狀
6.5.1.2 全國公路交通行業發展趨勢及風險分析
6.5.2 行業政策
6.5.2.1 總體政策
6.5.2.2 優化區域投向,促進公路交通行業授信業務高質量發展
6.5.2.3 加快結構調整,優化授信組合,增加綜合效益
6.6 鋼鐵
6.6.1 行業運行情況
6.6.1.1 鋼鐵行業整體運行狀況
6.6.1.2 國內鋼鐵行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6.6.1.3 宏觀調控對鋼鐵行業發展的影響
6.6.2 行業政策
6.6.2.1 總體政策
6.6.2.2 調整授信業務發展方向,提高授信業務門檻
6.6.2.3 進一步加大客戶結構調整力度
6.6.2.4 加強授信管理,確保業務合規,防範集團性風險
6.6.2.5 完善授信產品組合
6.7 轎車
6.7.1 行業運行情況
6.7.1.1 國內轎車行業現狀
6.7.1.2 未來轎車行業的主要影響因素及預測
6.7.2 行業政策
6.7.2.1 總體政策
6.7.2.2 授信選擇標准
6.7.2.3 總量控制原則
6.7.2.4 地域投向原則
6.7.2.5 向轎車零部件延伸原則
6.7.2.6 授信組合方案
6.8 批發零售
6.8.1 行業運行特點
6.8.1.1 行業發展狀況
6.8.1.2 行業發展前景
6.8.2 行業政策
6.8.2.1 總體政策
6.8.2.2 對細分行業實行差異化的授信策略,控制總量,調整結構
6.8.2.3 從嚴控制零售業貸款,嚴格准入條件,加大結構調整力度
6.8.2.4 加強授信全流程管理,發揮各環節風險防範和預警作用
6.9 紡織
6.9.1 行業運行情況
6.9.1.1 紡織行業整體運行狀況及特點
6.9.1.2 當前紡織行業面臨的形勢
6.9.2 行業政策
6.9.2.1 總體政策
6.9.2.2 關注受歐美設限影響企業的授信
6.9.2.3 進一步加強客戶結構調整,提高客戶選擇標准
6.9.2.4 加強集團客戶授信審查,有效實施集團風險監控
6.9.2.5 優化授信品種結構,關注客戶情況變化
6.10 住宿餐飲
6.10.1 行業運行情況
6.10.1.1 餐飲業
6.10.1.2 住宿業
6.10.2 行業政策
6.10.2.1 明確減退目標和准入條件
6.10.2.2 加強授信授權管理
6.11 房地產業
6.11.1 行業政策
6.11.1.1 嚴格房地產貸款投入,實行嚴格的房地產行業授信政策
6.11.1.2 加強總行對分行執行情況的監控和監管
6.11.1.3 實行嚴格的新增投放政策,著力調整客戶結構
6.11.1.4 嚴格房地產貸款審查,強化貸後管理
6.11.1.5 強化房地產行業貸款的風險排查
6.11.1.6 進一步落實主動退出機制
6.12 港口、物流行業
6.13 航空運輸業
6.14 煤炭採掘業
6.15 煙草行業
6.16 制葯行業
6.17 設備製造業
6.18 城市公用事業及市政建設
6.19 教育業
6.20 建築施工行業
6.21 IT行業中計算機服務業和軟體
6.22 造船行業
6.23 附件
6.23.1 附件1:鋼鐵行業加大支持類客戶建議名單
6.23.2 附件2:鋼鐵行業謹慎支持類客戶建議名單
6.23.3 附件3:鋼鐵行業維持關注類客戶建議名單
6.23.4 附件4:鋼鐵行業減退類客戶建議名單
6.23.5 附件5:2004年三大集團的主要轎車成員企業
6.23.6 附件6:「6+3」在中國的主要參股企業
6.23.7 附件7:批發業支持類客戶建議名單
第二部分 信貸業務標准
1 授信業務受理條件
1.1 貸款類授信業務受理條件
1.1.1 一般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1.1.1.1 定義
1.1.1.2 授信對象
1.1.1.3 期限和利率
1.1.1.4 受理條件
1.1.2 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
1.1.2.1 定義
1.1.2.2 授信對象
1.1.2.3 期限、利率
1.1.2.4 受理條件
1.1.3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1.1.3.1 定義
1.1.3.2 授信對象
1.1.3.3 期限及利率
1.1.3.4 受理條件
1.1.4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1.1.4.1 定義
1.1.4.2 授信對象
1.1.4.3 期限及利率
1.1.4.4 受理條件
1.1.5 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業務
1.1.5.1 定義
1.1.5.2 授信對象
1.1.5.3 期限、費率
1.1.5.4 受理條件
1.1.6 商業匯票無追索貼現
1.1.6.1 定義
1.1.6.2 授信對象
1.1.6.3 期限、利率
1.1.6.4 受理條件
1.1.7 打包貸款
1.1.7.1 定義
1.1.7.2 授信對象
1.1.7.3 期限、利率和幣種
1.1.7.4 受理條件
1.1.8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1.1.8.1 定義
1.1.8.2 授信對象
1.1.8.3 期限和利率
1.1.8.4 受理條件
1.1.9 固定資產貸款
1.1.9.1 定義
1.1.9.2 授信對象
1.1.9.3 期限和利率
1.1.9.4 受理條件
1.1.10 流動資金周轉貸款
1.1.10.1 定義
1.1.10.2 授信對象
1.1.10.3 期限和利率
1.1.10.4 受理條件
1.1.11 應收賬款轉讓
1.1.11.1 定義
1.1.11.2 授信對象
1.1.11.3 期限、價格
1.1.11.4 受理條件
1.2 信用證類業務受理條件
1.2.1 進口信用證
1.2.1.1 定義
1.2.1.2 對象
1.2.1.3 期限、費率
1.2.1.4 條件
1.2.2 國內信用證業務
1.2.2.1 定義
1.2.2.2 授信對象
1.2.2.3 期限和利率
1.2.2.4 受理條件
1.3 承兌類業務受理條件
1.3.1 銀行承兌匯票
1.3.1.1 定義
1.3.1.2 授信對象
1.3.1.3 期限、費率
1.3.1.4 受理條件
1.4 擔保類業務受理條件
1.4.1 擔保
1.4.1.1 定義
1.4.1.2 授信對象
1.4.1.3 期限、手續費
1.4.1.4 條件
1.4.2 信貸證明
1.4.2.1 定義
1.4.2.2 授信對象
1.4.2.3 期限、費率
1.4.2.4 受理條件
1.5 貸款承諾類業務受理條件
1.5.1 貸款承諾
1.5.1.1 定義
1.5.1.2 授信對象
1.5.1.3 期限、費率
1.5.1.4 受理條件
1.6 透支類業務受理條件
1.6.1 法人賬戶透支
1.6.1.1 定義
1.6.1.2 授信對象
1.6.1.3 期限、利率、費率
1.6.1.4 受理條件
1.7 國際貿易融資類業務受理條件
1.7.1 進口押匯
1.7.1.1 定義
1.7.1.2 對象
1.7.1.3 期限、利率和幣種
1.7.1.4 條件
1.7.2 出口押匯
1.7.2.1 定義
1.7.2.2 對象
1.7.2.3 期限、利率和幣種
1.7.2.4 條件
1.7.3 出口托收融資
1.7.3.1 定義
1.7.3.2 對象
1.7.3.3 期限、利率和幣種
1.7.3.4 條件
1.7.4 出口發票融資
1.7.4.1 定義
1.7.4.2 對象
1.7.4.3 期限、利率和幣種
1.7.4.4 條件
1.7.5 進口代收融資
1.7.5.1 定義
1.7.5.2 對象
1.7.5.3 期限、利率和幣種
1.7.5.4 條件
1.7.6 進口匯出款融資
1.7.6.1 定義
1.7.6.2 對象
1.7.6.3 期限、利率和幣種
1.7.6.4 條件
1.7.7 出口保理融資
1.7.7.1 定義
1.7.7.2 對象
1.7.7.3 期限、利率和幣種
1.7.7.4 條件
1.7.8 進口保理
1.7.8.1 定義
1.7.8.2 對象
1.7.8.3 條件
1.7.8.4 期限、利率和幣種
1.8 完全現金保證業務受理條件
1.8.1 定義
1.8.2 授信對象
1.8.3 期限、利率、費率
1.8.4 受理條件
1.9 其他授信產品或業務受理條件
1..9.1 中小企業小額授信
1.9.1.1 定義
1.9.1.2 授信對象
1.9.1.3 期限、利率
1.9.1.4 受理條件
1..9.2 離岸業務
1.9.2.1 定義
1.9.2.2 授信對象
1.9.2.3 期限、利率
1.9.2.4 受理條件
1.9.3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
1.9.3.1 定義
1.9.3.2 授信對象
1.9.3.3 期限、利率
1.9.3.4 受理條件
1.9.4 同業信貸資產回購業務
1.9.4.1 定義
1.9.4.2 授信對象
1.9.4.3 期限、利率和幣種
1.9.4.4 受理條件
1.9.5 同業信貸資產買斷業務
1.9.5.1 定義
1.9.5.2 授信對象
1.9.5.3 幣種、費率
1.9.5.4 受理條件
1.9.6 銀團貸款
1.9.6.1 定義
1.9.6.2 授信對象
1.9.6.3 費率
1.9.6.4 受理條件
1.9.7 行內聯合貸款
1.9.7.1 定義
1.9.7.2 授信對象
1.9.7.3 期限、利率
1.9.7.4 受理條件:
1.9.8 國家開發銀行間接銀團貸款
1.9.8.1 定義
1.9.8.2 授信對象
1.9.8.3 費率
1.9.8.4 受理條件
1.9.9 國家開發銀行聯合貸款
1.9.9.1 定義
1.9.9.2 授信對象
1.9.9.3 費率
1.9.9.4 受理條件
1.9.10 外國政府轉貸款
1.9.10.1 定義
1.9.10.2 授信對象
1.9.10.3 期限、利(費)率
1.9.10.4 受理條件
1.9.11 內保外貸業務受理條件
1.9.11.1 定義
1.9.11.2 授信對象
1.9.11.3 期限和幣種
1.9.11.4 受理條件
2 授信調查/申報
2.1 目的
2.2 適用范圍
2.3 授信客戶受理
2.3.1 客戶申請/市場營銷
2.3.2 資格審查
2.3.3 客戶提交資料
2.3.4 資料初審
2.4 授信調查
2.4.1 基本要求
2.4.2 調查方式
2.4.2.1 實地調查
2.4.2.2 間接調查
2.4.2.3 新客戶雙人調查
2.4.3 調查內容
2.4.3.1 客戶及客戶業務情況
2.4.3.2 驗證客戶資料和抵(質)押物狀況
2.4.3.3 審核授信/擔保財務狀況
2.4.4 中小企業小額授信調查要求
2.4.4.1 調查方式要求
2.4.4.2 調查內容要求
2.5 授信申報
2.5.1 申報授信
2.5.1.1 申報一般授信
2.5.1.2 申報固定資產貸款額度
2.5.1.3 申報銀票貼現額度
2.5.1.4 申報完全現金保證額度
2.5.1.5 申報復議
2.5.2 申報調整授信方案
2.5.3 申報展期
2.6 授信調查/申報主體
2.6.1 職責
2.6.2 許可權
2.7 附件:交通銀行信貸業務申請提交材料清單
3 授信分析
3.1 目的
3.2 適用范圍及基本要求
3.3 背景情況分析
3.3.1 客戶背景分析
3.3.1.1 單個客戶
3.3.1.2 集團客戶
3.3.2 業務背景分析
3.3.3 項目背景分析(適用於固定資產貸款)
3.4 行業風險分析
3.4.1 總體情況
3.4.2 行業成本結構
3.4.3 行業成熟度
3.4.4 行業周期性
3.4.5 行業盈利能力
3.4.6 行業依賴性
3.4.7 行業替代產品
3.4.8 對行業的監管
3.5 經營、管理風險分析
3.5.1 總體特徵
3.5.2 目標和戰略
3.5.2.1 目標分析
3.5.2.2 戰略規劃
3.5.3 產品-市場匹配
3.5.4 供應分析
3.5.5 生產分析
3.5.6 分銷渠道分析
3.5.7 銷售分析
3.5.8 管理分析
3.6 財務風險分析
3.6.1 財務報表質量
3.6.2 重要科目及附註分析
3.6.3 銷售和盈利能力
3.6.4 償債和利息保障能力
3.6.5 資產管理效率
3.6.6 流動性
3.6.7 長期償債能力、再融資能力
3.6.8 現金流量分析
3.6.9 集團客戶財務分析
3.6.10 匯率風險分析
3.7 借款原因分析
3.7.1 對客戶的借款原因分析
3.7.2 對項目的借款原因分析(適用於固定資產貸款)
3.8 財務數據預測
3.8.1 運用財務工具需預測的數據
3.8.2 項目評估需預測的數據(適用於固定資產貸款)
3.9 還款能力分析
3.9.1 對客戶的還款能力分析
3.9.2 對項目的還款能力分析(適用於固定資產貸款)
3.9.2.1 盈利能力和清償能力分析
3.9.2.2 不確定性分析
3.10 擔保情況分析
3.11 授信方案設計
3.11.1 綜合分析
3.11.2 方案設計
4 授信審查審批
4.1 目的
4.2 適用范圍和基本要求
4.3 審查審批基本要點
4.3.1 授信客戶背景狀況
4.3.2 授信業務背景狀況
4.3.3 行業風險分析
4.3.4 經營、管理風險分析
4.3.5 財務風險分析
4.3.6 授信額度確定
4.3.7 擔保分析
4.3.8 授信對象評級和授信業務評級
4.3.9 綜合結論和授信安排
4.4 貸款類授信業務審查審批要點
4.4.1 一般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審查審批要點
4.4.1.1 授信准則和要求
4.4.1.2 審查審批要點
4.4.2 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審查審批要點
4.4.3 貼現貸款
4.4.3.1 授信准則和要求
4.4.3.2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審查審批要點
4.4.3.3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審查審批要點
4.4.3.4 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審查審批要點
4.4.3.5 商業匯票無追索貼現審查審批要點
4.4.4 打包貸款審查審批要點
4.4.4.1 授信准則和要求
4.4.4.2 審查審批要點
4.4.5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審查審批要點
4.4.5.1 授信准則和要求
4.4.5.2 審查審批要點
4.4.6 固定資產貸款審查審批要點
4.4.6.1 授信准則和要求
4.4.6.2 一般固定資產貸審查審批要點
4.4.6.3 房地產開發類貸款審查審批要點
4.4.6.4 國債項目貸款查審批要點
4.4.7 流動資金周轉貸款
4.4.8 應收賬款轉讓審查審批要點
4.5 信用證類業務審查審批要點
4.5.1 進口信用證
4.5.1.1 授信准則和要求

2. 什麼是A類A級證券公司

A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最高,能較好地控制新業務、新產品方面的風險。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類11個級別。

1、A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最高,能較好地控制新業務、新產品方面的風險;

2、B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較高,在市場變化中能較好地控制業務擴張的風險;

3、C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與其現有業務相匹配;

4、D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低,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公司可承受范圍;

5、E類公司潛在風險已經變為現實風險,已被採取風險處置措施。

(2)證券公司股票質押業務內部控制指引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評價指標

1、資本充足。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凈資本以及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情況,體現其資本實力及流動性狀況。

2、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情況,體現其合規風險管理能力。

3、動態風險監控。主要反映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及各項業務風險的動態識別、度量、監測、預警、報告及處理機制情況,體現其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的管理能力。

4、信息系統安全。主要反映證券公司IT 治理及信息技術系統運行情況,體現其技術風險管理能力。

5、客戶權益保護。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客戶資產安全性、客戶服務及客戶管理水平,體現其操作風險管理能力。

6、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證券公司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體現其會計風險及誠信風險管理能力。

3.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2006

1月4日 新上證綜指正式推出
15日 證券技術大廈結構封頂 2月6日 發布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 27日 股改取得重大進展,股改公司市值占滬市總市值過半
2月 協助指數公司發布中證流通指數 3月 2日 資產支持證券在大宗交易系統調整為在全天交易時間轉讓
27日 新機房一期完工並投入使用 4月 第三代監察系統項目進入開發實施階段
12-14日 耿亮理事長赴台灣出席第25屆亞洲暨大洋洲交易所聯合會(AOSEF)年會。
13日 上證180ETF正式成立,首發規模10.73億元 5月8日 國債新質押式回購上市
12日 本所發布《股票上市規則》第5次修訂稿,為《證券法》修訂後的首次修訂
15日 本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18日 上證180ETF上市
23日 終止天同證券本所會員理事單位資格
25日 長江電力認股權證在本所掛牌上市,這是《權證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以來滬深證券市場第一個公司權證,也是本所暫停一年多後恢復融資功能 5月 首次公開發布本所自律監管工作年度報告
6月5日 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5-8日 耿亮理事長赴香港出席第31屆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年會。
17日 滬市第一家完成股改的公司--三一重工安排有限條件流通股上市
23日 因實施股權分置改革而暫停新股上市一年後首家新股--大同煤業上市 7月5日 中國銀行A股在本所上市,募集資金200億元
5日 本所開發的中國基金信息分類獲得XBRL國際認證
18日 本所信息公司LEVEL--2行情正式對外發布
18-27日 本所舉辦以「走進新一代」為主題的新一代交易系統全國巡迴推介活動
28日 信息公司商業網站建設項目啟動 8月9日 封閉式基金「基金興業」終止上市交易,轉為華夏平穩增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這是本所掛牌的封閉式基金首隻順利實現「封轉開」
15日 為抑制過度投機,本所限制了國泰君安證券公司上海江蘇路營業部一客戶證券賬戶的「寶鋼權證」交易,這是本所首次採取限制客戶證券賬戶交易的處罰措施
30日 寶鋼股份認購權證到期行權,首隻股改權證如期結束交易 9月8日 由本所等五家交易所聯合出資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正式掛牌
18-22日 協助中國證監會主辦「國際證監會組織新興市場委員會會議」
20日 本所與盧森堡證券交易所、蒙特利爾交易所、泛歐交易所簽署合作諒解備忘錄 10月 9日 尚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標記
15-17日 理事長赴巴西出席第46屆世界交易所聯合會(WFE)會員大會和年會。本所當選WFE董事會成員,耿亮理事長為WFE董事。
23日 與納斯達克股票市場簽署合作諒解備忘錄
27日 中國工商銀行A股上市,募集資金466億,為本所開業以來最大的一次籌資活動。該公司股票也第一次實現了A H股同步、同價發行、上市。 11月8日 證券大廈新機房全面完工並正式啟用
14日 為防範風險,提示市場理性投資,本所首次對權證採取盤中停牌監管舉措,對「武鋼JTP1」採取了盤中臨時停牌措施。
17日 上證紅利ETF正式成立,首發規模22.23億元
29日 馬鋼股份認股權證及其公司債在本所掛牌上市,這是滬深證券市場第一隻由「分離交易可轉債」分離出來的公司權證和公司債 12月9日 本所舉辦「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國際研討會」
19日 本所「公眾咨詢服務熱線」揭牌
28日 本所舉辦「『兩法』實施一周年座談會」

4. 證券公司的業務有哪些

你好,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
【1】經紀業務。就是代理買賣滬深股市的證券業務。投資者必須在證券公司開戶,利用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通道交易席位,才能與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證券公司收取服務傭金的業務。
【2】自營業務。利用證券公司的人才優勢,信息優勢和市場經驗等等進行的自有資金投資經營的業務。
【3】資產管理業務。簡稱資管業務。憑借證券公司在投資方面眾多優勢,為客戶提供投資服務,即幫客戶理財,從中賺理財服務費,虧盈客戶自負。其代表就是證券公司提供的各種各樣的理財產品。
【4】融資融券業務。借錢給客戶買證券或者是借證券給客戶賣,從中收服務費。
【5】IB業務。即代理期貨業務。
【6】發行與承銷業務。股份公司股票要上市必須要證券公司的輔導和推薦才能上市,這其中涉及非常專業的金融服務項目。也只能靠證券公司的服務。上市之後幫助股份公司在一二級市場承銷。
【7】股權抵押。可以進行一定規模的股權質押貸款。

5. 股權質押期間還可以買賣嗎,質押股票的風險是什麼

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那麼,股權質押期間還可以買賣嗎,質押股票的風險是什麼?

網友咨詢:被質押的股票能賣掉嗎,被質押的股票可以買賣嗎? 

北京朱雀律師事務所吳亞平律師解答:

股權被質押不可以買賣。

根據《擔保法》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

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吳亞平律師解析:

一般觀點認為,以股權為質權標的時,質權的效力並不及於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於其中的財產權利。換言之,股權出質後,質權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

股票質押,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作質押,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炒股方式。股票質押率由炒股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上市公司大股東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是股東自身的經濟行為,從表面看與上市公司無關,未改變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財務狀況,也未影響其他投資者利益。但監管實踐發現,由於大股東在上市公司地位特殊,大股東股權質押可能增大上市公司違規風險,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生產經營、公司業績、股票價格、現金分紅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影響。

專職律師,法學博士,擅長專辦全國大金額、重大復雜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並致力於特殊資產投資及私募基金投資領域。

6. 江海證券三大業務暫停半年,它犯了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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