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證券法第二條規定有哪些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釋義】 本條是對《證券法》的調整范圍和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法律調整作出的規定。
《證券法》的調整范圍就是指本法所要規范的對象,或者說本法在哪些領域、對哪些人、哪些行為產生效力,只有對調整范圍有了正確理解,才能正確地運用這部法律。下面對本條內容逐項加以介紹:
一、本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在中國境內適用,體現了主權原則,這是《證券法》在地域方面的法律效力。
二、本法所調整的是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行為。之所以這樣確定,第一,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因為股票、公司債券已經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現實中存在,並且成為證券市場上的基本品種;即使發行比較早的,也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作了規范。第二,資本市場上的投資活動一般有兩種基本形態,一是發行股票,形成股權關系;二是發行債券,形成債權關系。或者說,在證券市場上所使用的融資工具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體現股權關系的股票,另一種是體現債權關系的債券,在債券中除了政府債券外,主要就是公司債券。所以,本法的調整范圍確定為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交易是合適的。至於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這是考慮到實際情況極為復雜,應當在法律上留有餘地,以便容納一些新出現的品種。
三、關於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調整,本法作出了適宜的規定。這就是說構成證券法律制度的,不僅僅是一部《證券法》,而是若幹部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其中主要為《公司法》。作出該規定是考慮到證券市場是現代公司制度和信用制度的產物,股票的產生來源於公司的設立,也即沒有公司的設立就不會有股票的發行,因而按各國的通行做法,在《公司法》中規范股票的發行;公司債券是公司籌資的工具,因而也在規范公司行為時對其加以規范。本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是作了如下處理,一是重申《公司法》的規定,二是對《公司法》的規定作了補充,三是根據新情況、新需要作出了新的規范。可知,兩部法律並不矛盾,是相互銜接的。
四、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另行立法,不再適用本法。這是由於政府債券(包括國庫券等)的發行主體、發行程序、交易方式、決策層次等都有特殊性,需要另行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加以規范。
㈡ 我國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種類主要有()。Ⅰ.股票Ⅱ.公司債券Ⅲ.政府債券Ⅳ.投資基金份額Ⅴ.匯票
【答案】:B
證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一般指財物證券(如貨運單、提單等)、貨幣證券(如支票、匯票、本票等)和資本證券(如股票、公司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狹義的證券僅指資本證券。我國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為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其他證券主要指投資基金份額、非公司企業債券、國家政府債券等。
㈢ 《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有哪些
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在這里,對《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採取了列舉的方式。 1.《證券法》的調整對象為: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在這里,對《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採取了列舉的方式。首先列舉了證券市場的兩個基本品種,即股票和公司債券。因為它們體現了投資領域的兩種基本關系,即股權關系和債權關系。但由於在具體形式上的發展變化,在確定基本品種的同時,又明確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也屬於《證券法》的調整對象,這種規定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2.《證券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該規定既表明了《證券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相互銜接,又表明調整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不是一部《證券法》所能囊括的,而且涉及若干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那種將證券發行的全過程、全方位,與證券有關的事項都反映在一部《證券法》中的主張,則更難以實施。所以,由《證券法》、《公司法》和相關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共同構成證券法律制度,這是符合實際情況的,更加科學合理。
3.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這項規定表明,政府債券是一種證券,但因其有特殊性,而另行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作調整。也更進一步說明,證券法律制度是由若干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形成的,並非單純只指一部法律,這個意思在《證券法》的總則和有關條款中都有體現。
在關於《證券法》調整范圍的討論中,有意見主張要包括所有的證券品種及各種衍生產品,尤其是期指、期權。在經過深入討論特別是在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對此主張的可行性有了進一步的認識,認為現階段的證券立法不宜作出這樣的規定。而且證券品種也難以全部列舉。如果用一個概括性很強的概念來代替,則又缺乏確定性,不便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