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董監高減持規定
一、正面回答
公司法規定董監高減持規定是上市公司董監高減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過持有數量的25%。該規定在實務操作中,以上一自然年度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時該董監高賬戶中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數量為基數,乘以25%,計算下一自然年度可減持的股份數量。
二、分析詳情
董監高減持規定是為了減少公司各董事的持股比例,以防止其處於控股地位而藉此濫用公司法人的身份,使得其他的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侵害。對於民事主體來說,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需要監督公司的行為。
三、董監高減持窗口期、持股變動申報
窗口期減持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持股變動申報。董監高應當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2個交易日內,通過公司在本所網站上進行披露。披露內容包括:
1、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
2、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及原因;
3、本次變動後的持股數量;
4、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㈡ 監事可以買公司股票嗎
不可以。根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不得買賣公司股票。董監高的窗口期交易行為,違反了此項規定,根據證券法規定,要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所以,監事不可以買公司股票。
㈢ 董監高股票買賣規定
(一)短線交易
依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由此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對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及持股5%以上股東的短線交易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窗口期買賣股票
根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在下列期間(以下簡稱窗口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⑴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⑵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⑶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㈣ 董監高窗口期短線交易對定增的影響
董監高窗口期短線交易對定增的影響如下:
1、窗口期限制:許多公司會設定董監高交易的窗口期,即特定時間段內才允許進行交易。這是為了避免董監高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不當交易。窗口期的長度會根據公司的規定而有所不同。
2、內幕信息限制:董監高在定增期間會接觸到敏感的內幕信息。依據證券法規定,他們在知悉未公開信息的情況下進行交易,構成內幕交易行為,這是違法的。
3、市場穩定因素:董監高在定增期間進行大規模的短線交易,對市場造成不良影響,導致股價波動加劇或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受影響。
4、違約風險:董監高在定增期間進行短線交易,違反了相關的法規或內部規定,會面臨違約風險,包括公司內部紀律處分和監管機構的調查和懲處。董監是指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合稱。在一家公司中,董事是負責決策和管理公司事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是監督公司管理情況的人員,而高級管理人員則是公司的高級職位,直接參與公司的管理和決策。
㈤ 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董監高、證券事務代表及前述人員的配偶是否有窗口期的規定
根據《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8.1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存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4)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證券事務代表應當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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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上市公司董監高買賣股份規范,比如什麼時間段不能買賣,窗口期具體是什麼,年報前30日是30個工作日,等。
以下回答希望能幫到你: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又買入,有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2.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面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想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司董事會不按第一條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㈦ 董監高窗口期規定
法律分析:為加強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現就大股東及董監高交易窗口期的相關要求,規定如下:
1、禁止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票買賣的窗口期包括:
(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及全國股轉系統規定的其他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構成短線交易,由此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