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學畢業論文題目
學術堂整理了十五個經濟學畢業論文題目供大家進行參考:
1、產業鏈競爭力理論研究
2、產業投資基金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研究
3、城市交通與城市空間演化相互作用機制研究
4、城鄉一體化的理論探索與實證研究--以成都市為例
5、城鎮住房分類供應與保障制度研究
6、創意產業發展與中國經濟轉型的互動研究
7、創意產業與區域經濟增長互動發展研究
8、促進中部崛起研究
9、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研究
10、低碳經濟範式下的環境保護評價指標體系研究
11、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監管研究
12、東北地區區域城市空間重構機制與路徑研究
13、東北亞區域能源安全與能源合作研究
14、都市旅遊發展與政府職能研究
15、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s)研究
❷ 關於股票的問題
2006年5月,全球股市是一片亂局,美國股市在跌,英國股市在跌,德國股市在跌,法國、日本、印度、俄羅斯、巴西的股市也都在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的股市經過四五年的低迷之後,卻走出低谷,迎來了春天,一路高歌,交出了一份被稱為飄紅五月的答案。
有評論者認為,這是繼第一次1991年至1993年間、第二次1996年初到1997年5月間、第三次1999年2001年牛市之後的第四次牛市的開始。這些人多是股評家和證券公司的老闆,但他們的聲音目前是股市上的主流判斷。不過對於形成這種判斷的依據他們卻無法達成一致,有人認為顯是政府托市的後果,有人認為應該是不明資金湧入股市所致,也有人認為是一種制度溢出效應,國家兩年多來在制度上的努力總算開始有所回報,還有人認為是以上的多種因素合力的結果。
另一些人則認為,不應該過於樂觀。著名經濟學家許小年就指出,制度建設和制度創新之難,在於如何打破公司圈錢--官員尋租--中介炒作--股民投機--政府救市的原有博弈格局,以及在多次博弈中形成的游戲規則,特別是各式各樣的潛規則,若不能及時地將政策重心從指數點位真正轉移到全面的制度建設上來,若不能將投資決策的基礎從人氣、資金轉移到公司的基本面上來,市場規律的再次懲罰只是時間早晚問題。
本刊邀請到了著名經濟學家、金融證券領域的權威學者曹鳳岐先生,著名法學家、經濟法學研究領域的權威學者史際春先生以及著名法學家、公司法領域的權威學者趙旭東先生為我們解開股市上漲的秘密。
曹鳳岐:我可以肯定的是,這次不是政策市。
趙旭東:投資者的心理感受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
史際春:股市盤子不能適應市場情況正常地擴容所致。
這次不是政策市
《法人》:進入五月,尤其是五月中旬以後,大家討論的一個熱門話題就是股市。經歷了四年多的熊市之後,股市在五月一路飄紅,有人大喊:牛市來了,更多的人紛紛摩拳擦掌,准備投入到股市大幹一番。請問,您認為中國股市飄紅的原因是什麼?有人說還是政策市,您認同這種說法么?
史際春:股市漲跌無非就是進入股市的資金多寡的問題,大量資金突然湧入,而股市盤子不能適應市場情況正常擴容,就導致了這種情況。
曹鳳岐:自2001年6月份開始,雖然中間小有反復,但是我國股市的大趨勢一直是在下跌中,從此便進入了四五年的漫漫熊市。於是便出現了一種怪現象:中國的宏觀經濟面很好,這幾年GDP的增長一直穩穩地在9%左右,外匯儲備也是快速增加,與此相對,股市情形卻是不妙,股市本身存在著諸多的問題逐漸顯現出來,人們對股市也失去了信心。現在股市走勢看好,只不過是調控股市使之與宏觀經濟發展盡可能保持一定的協同度的結果。這也應該算是股市作為經濟發展晴雨表的一種正常回歸吧。以前股市與宏觀經濟發展脫離開來,是不正常的。
剛才說的是第一個原因,第二個原因是,這么多年來,中國股市一直處於制度創新和規范建設的過程中,例如去年推出了股權分置改革,現在參加股改的A股上市企業已經佔到了70%。我23日參加了我國上市公司100強的發布會,發現有兩個特點:一是前21家都是國企控股,資產佔了所有上市公司總資產的一半,二是其中七八十家都是經過了股改。這首先說明在股市中,大盤股的典範作用不可忽視,其次說明股改是給投資者帶來信心的保證。
股改是由一個政策問題,但這種政策不是政府直接干涉股市,不是短期政策,而是通過股改確立上市企業再融資的制度、確立新的股票發行規則、建立三板市場、擴大QF額度,屬於一種創新,屬於制度建設的范疇。
因此,我可以肯定的是,這次不是政策市。
我向來反對政策市。
我認為,中國股市的產生發展過程中,政府扮演著主導作用。但由於中國股市缺乏成熟市場經濟下的基礎性制度安排,使得政府支持新興股市發展的意向轉變為國家信用在股市上過度傾斜,這就給市場參與主體帶來一種額外的政策租金。由於股市的參與主體是理性的,其必然從自身利益出發尋求與分享租金。於是在股市機制不完全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為此會同莊家合謀,而投資者則由於尋租收益遠遠大於正常的投資收益也常常選擇投機。於是,市場集體行為非理性導致了市場過度投機行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盛行。 這樣的結果最後只能是:市場風險轉嫁給國家,轉化為系統性風險;政府的體制性風險鑲嵌於市場之中,並由市場自身消化。這就是政策市帶來的惡果。
所以我一直在強調,要合理定位政府在股市發展中的角色。政府在充分發揮其在制度創新方面能動性的同時,還應嚴格界定政府行為的邊界,防止政府對市場功能的過度替代。這次股市如果一定要和政策扯上關系的話,我覺得也是政府重視制度建設和制度創新的政策發揮了作用。
需要補充的是,這次股價上揚和人民幣匯率堅挺、大量資金進入中國以及國內房地產政策手緊也有一定的關聯。但是關聯到底有多大,目前尚缺乏統計數據的支持。
趙旭東:我基本同意曹老師的判斷。法律、政策等制度性規范的出台和完善為股市的發展提供了比較好的基礎條件。雖然很難說,這次股市飄紅是由於制度性的變化直接導致,但是,應該是股民重新樹立對股市的信心的重要來源。我想強調的是,這種制度性作用由於各部門對國九條落實配套措施還沒達到目標,國家資源調配還需要逐步到位,受到一定限制,將來的作用會更大,更明顯。
我說不太清楚,但是我想投資者的心理感受也的確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正像曹老師說的那樣,投資者的信心是左右股市的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如果股市的投資者達成共識,對中國的股市充滿了信心,或者認為股市有一天遲早會變好,形成利好判斷,再加上媒體、輿論的推動作用,一個利空的消息也許會變成利好。而如果反之,則一個利好的消息也會變成利空。
我更傾向於認為,這次股市飄紅是由於偶然性的因素誘導,在眾多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但是,如果因此便判斷中國股市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則沒有實際的證據,即使目前公司治理結構、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有一定改進,但是制度層面的問題還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這可能會影響對中國股市未來走勢的判斷。
《法人》:呈現良態的股市會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有何影響?
趙旭東:股市應該是經濟的晴雨表,應該既具有融資、投資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但是現在似乎都做不是很好。希望將來能夠起到這種應該的作用。
史際春:中國不應該、也不可能走美國式的企業融資道路,歐、日以銀行主導的模式更符合中國國情,也更值得中國借鑒。因此,任股市折騰吧,讓他在咿呀學語、蹣跚學步中走向成熟吧,希望它不要對經濟有什麼(好的或壞的)影響,就讓它作為社會、法治發展的某種晴雨表,僅此而已吧。
曹鳳岐:房地產泡沫和股市有一定的聯系。在股市跌入低潮之後,對一般人而言,最基本的投資方式就剩下了房地產,同時很多在股市撈了一筆的聰明人也轉手把錢投在了房地產上面,房地產價格不斷攀升是和股市低迷有關系的。現如今股市好了,國家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又呈收緊趨勢,一部分資金可能會從房地產行業撤出,另有一些閑散游資也會更傾向於考慮股市而不會再是房地產。
曹鳳岐:如果一切如願的話,2007年、2008年的股市會非常好,值得期待。
趙旭東:中國的股市從理論上來講應該是越來越趨於穩定,越來越趨於健康發展。
史際春:中國股市仍將跌跌撞撞、磕磕絆絆地前行,直到中國成為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
中國股市值得期待
《法人》:除了股市漲勢的原因,人們也很關心中國股市的走向,不知道您怎樣看待?
曹鳳岐:在今年1月7號的中國第十屆資本市場論壇上,我講了三句話:第一句是中國股市的春天就要來了,第二句是中國股市的牛市特徵開始顯現,第三句是不要指望今年的指望股指漲得很高。為什麼這么講呢?這是因為2006年,股市還處於新舊交替時期,面臨著四項重要任務:把股權分置改革進行到底,重塑市場信心,搞好國有控股企業的股改;認真貫徹執行新《公司法》和《證券法》,繼續進行市場制度和市場交易品種創新;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建立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從上市公司內部形成保護投資者的機制;逐步實現全流通。我們要認識到,股改還沒有最後完成,投資者的信心還沒有恢復,市場還面臨新股發行和再融資壓力。非流通股變為流通股逐漸釋放出來,對價自然除權也會使有些G股走低,影響大盤。同時我們還應該認識到,股改不能解決公司治理的所有問題,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的法人結構和內部治理結構問題是我們始終面臨的挑戰和難題。因此今年屬於打基礎的一年。如果一切如願的話,2007年、2008年的股市會非常好,值得期待。
史際春:中國的股市總的來說還是一個政策市,並非一個正常的市場。它仍將跌跌撞撞、磕磕絆絆地前行,直到中國成為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包括整個市場本身的成熟、政府基於市場機制的市場調控的嫻熟、法治的確立,等等。
趙旭東:在法律制度的層面,我的判斷是中國已經建立起基本的證券市場主體制度、市場行為制度、證券監管制度,整個市場已經形成了比較系統的框架體系。現在,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證券公司或是會計師事務所、律所的組織形式、行為規范均有了相應贏得法律予以規定;股市上的股票交易行為、發行行為均有了明確的規則,對內部交易、市場操縱行為、信息披露的限制也非常嚴格;至於監管,有經驗,也有教訓,尺度、程度、力度都在實踐中不斷調整,現在在平衡政府規制和市場調節中也算是找到了合適的定位。在前面我已經提到過,制度建設對股市的促進作用是長期性、根本性的、建設性的,所以,我認為中國的股市從理論上來講應該是越來越趨於穩定,越來越趨於健康發展。
《法人》:曹老師,您對股市的發展前景保持著樂觀判斷,但是5月24日的時候,股價卻應聲而降,這又是什麼原因?
曹鳳岐:5月24日,股市大跌,主要與發行新股有關系。之所以出現現在這種狀況,與缺乏資金沒有關系,而是在於股民對股市還是缺乏信心或者說信心還沒有完全恢復。如果新發行的股份是幾支優質股,這種應聲下跌的局面應該會馬上有所改善。但是我並不希望看到股市暴漲的局面,暴漲之後肯定有暴跌,大漲大跌都是不健康不正常股市的表現。
我覺得在認識和評價我國股市的功能時,有兩個誤區應該打破:一是把市場融資規模作為主要的衡量標志,認為融資規模越大,市場功能越強。應該說,這種認識並非完全沒有道理,但上述邏輯關系隱含著一個基本前提,即所有的融資活動都是具有充分效率的。由於我國股市情況特殊,因而融資規模只對股市的規模和廣度具有表徵意義,而不能說明資本使用效率這種更深層次的東西。有時結論恰恰相反--當市場所融資金使用處於低效率或無效率狀態時,融資規模大不僅不是成績而是過失。二是把股價指數增幅視作一個衡量標志,認為股價指數增幅越大,市場的作用和成績越大。從道理上講,股價指數與作為指數計算依據的采樣股票的數量、價格等因素有關,並不直接反映上市公司手中的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而且股價指數增幅較大,有時恰恰是股市泡沫大和投機過度的反映。
我希望看到股價能夠平穩上升。
曹鳳岐:中國股市想健康發展,股民的信心是一個最大的公約數。
史際春:主要不是什麼制度的結構性問題,而是社會本身的問題。
股民信心是股市最大的公約數
《法人》:網上有評論,說此次股市轉暖,屬於制度溢價,自從國九條頒布以來,政府出台或修改的法律起到了很重要的推動作用。曹老師也一直在主張要依靠制度來規范和振興中國的股市,史老師和趙老師都是研究法律的,法律和制度的關系也非常密切,或者本身就是一種制度。請問中國的證券市場目前仍然存在哪些制度的結構性問題?
史際春:存在的主要不是什麼制度的結構性問題,而是社會本身的問題,如社會信用水平低、社會成員普遍缺乏角色和信託意識、企業治理的幼稚、政府管理的簡單粗暴、法官只認法條不懂法治精神等。
曹鳳岐:我想通過談一下國企海外上市和國內上市的比較問題來回答你的提問。
我前一陣子主張,大型、特大型企業到國外去上市,有條件的中小型科技企業也可以先到海外去上市,從而借鑒海外的經驗,吸收外資,到海外去壯大自己。有人說,國企海外上市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引進戰略投資者就是賤買國有資產,而且會使中國股市邊緣化。事實是否如此?
不見得。像建行、中行等國有銀行上市,主要來自於中國加入WTO的壓力,是和其公司化、市場化、國際化的要求聯系在一起的,當時既面臨著剝離資產的重壓,還要迅速的建立股份制公司。這種情況下,籌資就成為亟需的事情。但是當時中國股市容量不夠,不得已而為之的情況下,不到海外上市怎麼辦?至於很多人說定價太低,這是由市場決定的,我們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差,透明度又差,不良資產數目也不算少,國外成熟的投資者當然不願意給比較高的價格。實際上,據我所知,建行引進戰略投資者的談判非常辛苦。雖然定價不高,但是海外戰略投資者依然要求簽訂保護條款,規定如果將來審計證明建行2004年凈資產存在泡沫,中央匯金公司將對美國銀行給予額外股權補償,有效期為5年。
也有人說那就不要引進國外戰略投資者了,引進國內戰略投資者得了。可是,首先國內成熟的、合格的戰略投資者還不多,再就是國內實力雄厚的戰略投資者的不是大型國有企業就是國有控股公司,對改變股權結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到底會起什麼樣的作用呢?在中國的資本市場這個窩條件還不夠好,我們完全可以到海外去借窩,到別人的窩里去孵蛋,等小雞孵出來了,甚至等小雞長大了,再回到國內這個窩也不遲,這叫借窩孵蛋。事實也證明,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對於改變銀行股權結構、提高資本充足率、促進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是有很大好處的。而且,懂股市的人都知道,不是外國人賺了我們的錢,而是我們和戰略投資者一起賺了外國人的錢,上市以後,建行、中行的資產不是增值了么?
另外,我從來沒有一概而論,說國企只能到海外上市。企業今後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要求選擇引進國外或國內戰略投資者,並以此為依據選擇在境內或境外上市。企業海外上市,有人稱之為倒逼機制,認為可以逼迫國內資本市場要盡快成長、成熟,企業也是先到海外練練筋骨,建立好的治理結構還可以回歸。我是贊同這種觀點的。不過在海外上市或引進戰略投資者的過程中,我們要使外資為我所用,牢牢抓住控股權,學會與狼共舞。
現在國內資本市場環境逐漸轉好,不但允許並購,不動用現金,通過權利劃撥就可以實現股權置換;而且允許外資的介入、券商融資,各種政策比較寬松,相信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考慮在國內上市了。
可是不管怎麼樣,良好的投資環境都是不可或缺的,譬如法人治理結構、成熟的投資基金,等等,只有先把市場做好,把公司做好,才能重塑投資者信心,才能重塑企業對國內股市的信心。我們已經在證券市場監管方式、監管措施和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方面做出了成績。但是,我們應該在尋求股市的可持續發展方面進行更多的制度建設方面的探索。
我們需要進一步淡化股市的融資功能,強化其投資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我們需要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進一步規范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和中介,進一步確保資本市場的各項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落實,進一步建立保障資本市場健康運行的信用體系。監管部門必須真正地把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作為工作出發點,把預防和懲處市場操縱或欺詐行為作為主要目標,把確保市場的流動性和透明性、市場信息的有效性作為監管重點,才能真正實現股市的公平、公正、公開和公信原則。
我非常贊同趙老師剛才的判斷,中國股市想健康發展,股民的信心是一個最大的公約數,我們所有的一切努力也都是為了樹立、維護和增強股民對中國股市的信心。
趙旭東:目前的有些制度大部分都是共性的東西,也就是那些各國共同適用的制度。但到底是不是適用中國,還不知道,中國股市特有的問題可能在某一階段還會出現缺乏制度、規則調整的現象。因此,中國股市所具有的個性的東西還需要不斷總結。我們不能滿足於一些共有性的規定,而是要注意到中國股市問題的階段性和特殊性,實現相關制度、規則機動應變性,以使中國股市在不同的階段出現的不同問題在不同的層面得到圓滿的解決。
曹鳳岐:比股權分置改革、《證券法》、《公司法》更有戰略意義的是國九條。
趙旭東:最重要的問題當屬法律的實施問題。
史際春:法≠法條,法治水平不可能因為若干法條的變化而在短時間內獲得大的提升。
法律實施是最大的問題
《法人》:如果修改後的《證券法》《公司法》屬於此次股市發力促因的假設成立,它們的主要的貢獻表現在什麼地方?還有沒有提升的空間?
曹鳳岐:修改後的《公司法》、《證券法》不僅在進一步規范證券市場,進一步規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以及市場作為方面做出了貢獻,而且對注冊資本、股票回購也有了較為寬松規定,同時還保證了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對券商也不是一味地限制,而是允許他們在有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融資融券。
我在此想強調的是,我們國家近幾年對股市進行制度上的調控,不是始於股權分置改革,而是始於國九條的出台。國九條明確指出了中國證券市場改革的方向,指出要堅定不移的發展資本市場,股權分置改革、《證券法》《公司法》的修改乃至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都是在制度設置層面對國九條的落實。
比股權分置改革、《證券法》、《公司法》更有戰略意義的是國九條。
史際春:沒有貢獻。因為法≠法條,法治水平不可能因為若干法條的變化而在短時間內獲得大的提升。
趙旭東:修改後的公司法在鼓勵投資、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提高公司運作效率、健全股東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嚴格上市公司及其有關人員的責權利、健全公司融資制度、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等方面作出或者增加了新的規定,例如,高管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要賠償 ,股東的訴訟權、調查權、特殊情況下申請解除公司權和退出權,股東濫用權利逃避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規范關聯交易行為,強化公司的清算責任和社會責任,等等。
修改後的證券法則在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防範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加強對中小企業投資者權益進行保護、完善證券發行制度、完善證券交易和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規范市場秩序等方面做出和增加了新的規定,例如,建立保薦人制度,確立公司披露信息制度,拓寬合法資金入市渠道,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等等。
曹老師剛才也提及了,2002年的《證券法》出於金融危機和穩定證券市場秩序的考慮,當時的表徵傾向於打壓股市。修改後的《證券法》在信用交易、國企炒股、銀行業入股、混業經營、期貨交易等方面均有了相對寬松的規定,留出了一些彈性空間。
應該說,目前我國有關證券市場法律制度方面的規定,在基本方面,國外有的,我們都有,基本上沒有真空。如果一定要說現在法律制度還有沒有什麼提高的空間,我認為下一步《公司法》在怎樣防止公司發生內部人控制、實現董事會和監事會職能的充分實現方面還有餘地。
《法人》:除此之外,我國在證券市場法律制度的層面還有哪些地方亟待改善?
趙旭東:目前證券市場法律制度建設中最重要的問題當屬法律的實施問題。不僅僅是《證券法》《公司法》執行和落實面臨的問題,而是包含絕大多數領域法律執行和落實共同面臨的問題。最近十幾年來,我國的法律制度建設進步很快,社會的各個方面基本上都實現了有法可依,不過,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的就要差得多。有人說,很多已經頒布的法律能夠得到30%、50%程度的執行就很不錯了。《證券法》和《公司法》當然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相比較而言,《證券法》比《公司法》更難執行。《公司法》任意性規范多,大部分涉及公司的自治性問題,實施起來還相對容易。可《證券法》包含了大量的強制性規范,實施難度顯然就大多了。
《證券法》《公司法》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中國在證券市場監管上面臨的難題。目標是有的,規范是有的,規則是有的,而且規范和規則還會越來越多,越來越堅實,但是如何持久和真正的落實需要一種長久的努力。所以,證監會外,還包括其他機關、當事人,也包括司法機關,都要一起攜手,眾志成城,把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加以認真落實,從而期待很好地維護股市的作用。
曹鳳岐:中國股市並沒有和世界股市形成聯動。
史際春:中國的股市與世界股市從未有過直接的關聯。
世界與中國:冷暖各不同
《法人》:世界股價大跌已經引起了國內金屬板塊股票價格的下挫,您認為世界股市和中國的股市是怎樣的關系?
曹鳳岐:中國和世界的聯系越來越大,我們的石油價格就已經與世界同步了。但是,由於外匯還沒有實現自由兌換,匯率也沒有實現自由浮動,國內公民也不能夠到國外股市投資,所以,中國股市並沒有和世界股市形成聯動。不過,隨著境外資金進入國內股市,大量投資機構和僅僅組織進駐中國,中國股市受世界股市的影響也越來越大。
史際春:中國的股市與世界股市從未有過直接的關聯,過去沒有,在可預見的將來也不會有(如果資本項下的外匯可自由兌換,中國股市與世界股市就直接關聯了,幸虧這不是事實,否則中國股市、中國經濟、中國社會和國家將面臨血光之災,這是另一個話題,恕不能展開來談)。所謂世界股價,不過是指主要發達國家的股市,由於金屬和其他原材料價格大漲,資金流入商品市場,所以股市就跌了(與銀行利率大漲資金就一定會流入銀行而導致股市下跌一樣)。
曹鳳岐: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也許更重要的層面在於防患於未然。
史際春:問題不在於市場設計,而在社會本身,包括法治社會、法治國家的建設。
保護中小投資者是世界級難題
《法人》:現行的證券市場設計中,您認為是否足以保證中小股民的利益?有沒有改進性建議或者意見?
史際春:總的來說,問題不在於市場設計,正像我在前面講的那樣,問題的根子在社會本身,包括法治社會、法治國家的建設。須知,社會的進步和法治的確立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在社會成員的沖突、博弈中真正形成本土內生的法(而不是紙面的或舶來的法條或制度)。這個過程,50年、100年都不算長吧。
曹鳳岐:雖然現在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都著力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可是,我認為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也許更重要的層面在於防患於未然。
首先,《公司法》《證券法》和證監會的一些規定只能是一些抽象性的、一般性的規定,不可能規定的特別具體,像強制分紅就不現實,有沒有內部回報只能靠公司的自覺。
其次,在一些個民事賠償案件中,舉證責任歸屬現在是很大的問題。誰來認定公司操縱股價或者散布虛假信息了? 即使法院判決公司敗訴,公司說沒錢怎麼辦?代理訴訟和中小股東賠償基金會解決一些問題,但是作用有多大還需要觀望。
再次,中小投資者在市場中的弱勢地位是任何國家任何市場都存在的普遍問題,因為中小投資者在市場信息獲取的能力和資金實力方面都不佔優。曾經有一個老太太問我,您認為如何才能夠最大程度減少投資風險。我說把您的雞蛋放在不同的籃子里,多選幾支股票。她馬上說,我沒那麼多錢,就一個雞蛋呀。那我無奈地說,您還是別在股市上呆了,把錢存到銀行里最保險。
所以,我認為,對中小投資者最大的保護是迫使上市企業盡可能詳細、盡可能真實的披露相關信息,減少中小投資者由於信息不對稱所背負的風險。
❸ 經濟法論文可寫的題目有哪些
我國外資法律體系之完善研究
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國有企業破產中的職工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勞動債權之法律研究
電信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我國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發起人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問題研究
債轉股實施中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資本管制改革趨勢研究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論
要約收購中股東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中美比較廣告之比較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競爭法法律責任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關系探討
經濟轉型時期尋租行為的法律規制
循環經濟法的價值研究
論行政壟斷的行政法及反壟斷法規制
循環經濟法律調整機制研究
反壟斷訴訟制度研究
循環經濟法制相關問題研究
反壟斷法中的中小企業保護與規制研究
公用事業壟斷的政府幹預研究——兼論政府管制與反壟斷法規制的協調
公司監事會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為視角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與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破產中的債權處置研究
跨國公司在中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認定和法律適用
公司資本真實與債權人保護研究
破產管理人問題研究——兼論我國破產法劃案相關法律條文研究
構建我國的股東訴訟制度——從《公司法》、《證券法》修改的視角
論公司法上的董事義務
特別清算制度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並購中的債權保護
論公司環境責任及其實現機制
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公司內部人控制問題的法律對策研究
公司董事的民事義務與責任淺析
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公司技術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相關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研究
股份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論我國公司法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建立
上市公司股東表決權制度研究
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理論研究
論我國反壟斷法主管機關的設置
公司董事會法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知識產權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權力機關改造論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
股東派生訴訟研究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監管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合格證券發行人制度研究
國有企業產權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中國特許經營法律制度研究
中國反壟斷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船員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研究
破產法實務問題研究
論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上市公司關聯擔保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瑕疵設立制度研究
論公司清算的法律規制
行政壟斷問題研究
記名提單項下的無單放貨問題研究
執行拍賣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論小股東權利的保護
論股東權利行使的基礎
從WTO合格評定製度 相關立法的完善
記名提單及其項下的貨物交付問題研究
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制度的思考
股份收買請求權的研究
知識產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存在與規制的法理研究
論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
我國企業破產清算監督機制的完善
商業秘密權民事法律保護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償付令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責任
國有上市企業股票期權實施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經理制度研究
我國郵政行政立法初探
論國有企業的企業法主體概念之選擇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國有大中型企業法人治理現狀為參照
中國貿易壁壘調查制度研究
有限責任合夥制在完善專業服務機構中的法律價值
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法律思考
提單並入條款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締約托運人權利、義務及責任問題研究
中國外資並購法律問題研究
關於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
論修改海商法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間的相互影響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安徽大學)
試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
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法律問題研究
電子提單對傳統提單功能實現的研究
論我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權
公司發起人法律問題研究
歐美航運競爭法的比較與借鑒
試論我國一人公司制度的構建和完善
船舶抵押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無單放貨若干問題研究
清算中公司訴訟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派生訴訟制度簡論
論董事會權力制約機制的完善
漁船船員勞動權益糾紛的新發展
公司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董事對第三人的獨立責任
對我國企業法人登記一體制改革的思考
論上市公司非正當關聯交易的公司法規制
公司法出資形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有限責任制下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研究
現代公司內部監督機關研究
破產復權制度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律規制
論經濟法的社會整體利益觀
壟斷控制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公司法規制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清算義務人研究
不正當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人公司治理結構及人格否認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法律保護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法律構建
論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我國外資法的影響及對策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武漢大學)
公司設立中的出資制度研究
公司減資法律制度研究
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製度研究
網路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現行法規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度研究
搭售行為研究
目標公司反收購的法律規制
入世後我國外資並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民事能力探析
公司章程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社會責任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民事關系研究
運輸法草案中海上履約方及其責任問題研究
國際化的MBO面臨的風險與法律監管研究
無船承運人制度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海事條約在我國的適用
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責任基礎研究
船長刑事責任法律問題研究
船舶經營人的識別及其法律地位
中韓扣押船舶制度比較研究
我國的公司設立制度研究
海上強制保險的法律理論基礎及其發展
特別經濟區的最新發展趨勢及立法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公司法》之研究
論我國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之訴的法律構建
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的法律制度研究
跟單信用證詐騙與反詐騙的法律分析
論商業特許經營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企業合並評估中效率問題的處理
破產公司的環境侵權責任
論股東權保護中優先股制度的引入
論合並控制制度中的破產公司規則
論我國上市公司小股東表決權的行使和保護
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法制規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及其實施的環境
公司僵局解決機制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市場界定——從產品差別化行業所帶來影響的分析
論非市場經濟地位及其對我國反傾銷應訴之影響
論上市公司合並中控制股東對少數股東的信義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投資自由化背景下我國外資立法的完善
英美法上跨國公司的環境責任
論破產法中的待履行合同
論中小企業的法律界定
論GATS第6條與我國服務貿易法規的發展
論反壟斷法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跨境規制
上市公司收購之信息披露義務研究
論新《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資本問題研究
論電子提單的法律地位
公司中小股東訴權與司法干預尺度的平衡——從中英美相關公司法比較視角議之
論反對派股東委託書徵集資格的限定
獨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國完善的建議
論一人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法律保護
論拒絕交易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破產法目標對破產保全制度的影響
論董事責任保險制度
論新《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限制的修改和完善
論我國公司監事會職權的構建與完善
論我國比較廣告違法性的判斷
論企業合並規制實體審查中的效率因素
論我國上市公司中的獨立董事制度
論我國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規制
論對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
論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徑
反傾銷法中的公共利益
反壟斷法損害賠償制度研究——法理分析與制度設計
專利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關聯交易的比較研究——以公司法為視角
論股份回購中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從信義義務角度分析
論創業投資中投資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公司資本制度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認定
論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
企業徵信的法律規制
公司分立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
中韓兩國的外資法及其相關制度比較研究
論破產免責
論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論破產法重整制度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控制股東義務法律制度研究
商譽出資問題探討
論公司職工權益的法律保護
論離岸公司在我國涉外投資中的法律規制
基於公司社會責任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
我國外商風險投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企業合並控制的實質性標准
經濟法視野下的反貧困規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相關社會主義法制問題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
有限公司小股東權利保護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研究
合資企業反壟斷規制研究
論我國一人公司的債權人利益保護
WTO與中國外資法問題研究
論篡奪公司機會
公司法上的現物出資制度
我國強制要約收購法律制度
中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規制
論外資並購中國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途徑
公司章程反收購條款合法性研究
反壟斷法執行機關的研究
論上市公司協議收購
控股公司及其反壟斷法規制
中韓監事會制度比較
論最大誠信原則下海上保險人對除外條款的解釋義務
論公司收購中對小股東的保護
對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設計的思考
公司與其管理者利益沖突及法律規制研究
LLP與合夥法律制度的重構
我國採用BOT方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必備條款》對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權之保護
上市公司資金不當利用與公司治理
董事離任義務研究
論具有中國特色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
公司人格否認的法理適用及制度完善
論債權保護在公司法制中的優先性
論我國電信業互聯互通問題的法律規制
論行政壟斷及其法律規制
論我國股東訴訟制度的構建
無單放貨法律責任的歸責與程序分析
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股東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論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的重構
目標公司董事會之義務研究
我國管理層收購中國有資產法律保護的研究
國有企業債轉股的法律分析
中美日破產重整制度之比較研究
行政性壟斷及其反壟斷法律規制研究述評
西部生態工程建設投融資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後配額時代中國紡織品出口法律對策探析
關於行政壟斷及其規制的對策研究
論完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網路環境下反不正當競爭問題研究
淺論反壟斷法規制對象--壟斷的判斷標准和范圍
公司治理機制研究--法學和經濟學的角度
論中國外資待遇制度的重構
從探索到規范--國有企業改製法律研究
WTO之中的投資協定與我國外資立法研究
網路經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與完善
規范企業集團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經濟轉型國家的經濟法比較研究
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保護研究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立法相關問題研究
論加入WTO後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強化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立法思考
公司法之停止請求權制度研究
論比較廣告之法律規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控製法律問題研究
自然人破產制度研究
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之構建
❹ 公司股權架構怎麼做
我覺得公平,貢獻和股比要有正向相關。可以根據崗位職責重要性去區分。效率,根據個人的資源、做事效率去合理分配股權,資源互補、優劣互補,取長州消補短。需要有個老大能在任何事情上做出快速的決策。股權結構的搭建要遵循以下4個原則:
第一:控制權。核心創始人要擁有足夠控制公司的股權。如果核心創始人股份過少或稀冊肢知釋過快,都會導致失去公司的控制權。
第二:避免均等。避免55開,或者333之類的,這種結構看似很民主制衡,但到了一定時期,比如重大變革、接班人危機等等利益關頭,表面的和平非常容易被「瓦解」而「灰飛煙滅」。
第三:預留一部分股權。任何一個創業公司都需要大量人才,要人才只通過發工資,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很重的負擔,這個時候股權就是最好的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工具,因為這部分股權可以用作股權激勵。
第四:有利於資本運作。這個主要涉及兩個層面:融資和掛牌,股權結構要清晰合理,不能留下過多法律隱患,比如股權代持問題。
公司股權架構更多的情況。我推薦到明德咨詢一下。明德天盛飢嫌旗下的明德正源股權投資基金依託明德生態圈,已經投資及鎖定多個優質並高成長的項目,目前明德天盛正在計劃籌備新的基金,以滿足眾多優質項目的投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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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求有關獨立董事的案例分析
2010年05月19日 星期三 下午 05:28
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方面進行了若干特別的規定,內容如下:
1、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制度。
3、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4、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
1、獨立董事的概念。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頒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該規范性文件,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
2、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3、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限制。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4、獨立董事的任期。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5、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獨立董事除行使公司董事的一般職權外,還被賦予以下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見及其理由;
(3)反對意見及其理由;
(4)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如有關事項屬於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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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董事的確是一件迫在眉睫,勢在必行的事情,不僅對於上市公司的科學運作有利,也是一件讓中小投資者拍手稱快的事。目前由於上市公司董事未能獨立執行義務,出於對自身利益的關注,往往在制定政策以及對待資金管理方面有失偏頗,也致使公司的發展、運作和決策以及上市公司的結構水平形成了一些困難。其實實行獨立董事有利於資金管理,使公司的運作不至於暗箱操作,也有利於吸引中小投資者的資金入市。
但是根據目前情況來看,尚須注意的幾個問題,第一就是獨立董事到底獨立不獨立的問題;第二就是這么多的上市公司所需要的如此之多的獨立董事,如何確定他們的資格以及對獨立董事的監督也是一個需要引起重視的問題。
在國有股減持改革完成之前,國內大部分上市公司仍然是國有股一股獨大,之前證券市場出現了這樣那樣的丑惡現象很多都是利用了這一點,由於中國傳統的人情關系,獨立董事難免也會成為推波助瀾的工具,只有真正關註上述的兩個問題並拿出確實有效的監管措施,這樣才能真正利用獨立董事規范上市公司的行為,不至於出現象現在許多監事會名存實亡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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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芬蘭諾基亞的公司治理案例
諾基亞目前仍能在ICT行業居領先地位,一個重要的原因歸功於它的公司治理。該公司治理被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好的重要原因是,其較成熟的獨立董事制度,包括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獨立性、工作手段及被監督機制。
諾基亞公司(Nokia Corporation)成立於1865年。經歷了21世紀初全球ICT的劇烈震盪,目前仍能成為這個行業的「領頭羊」之一,一個重要原因應歸功於它的公司治理。本案例的重點是諾基亞的獨立董事制度。
2001年,諾基亞居世界500強147位。2002年,總資產(total assets)241億歐元,股東權益(shareholders』equity)148億歐元,銷售收入(net sales)315億歐元,凈利潤(net profit)57億歐元,雇員5.2萬人。資產負債率為39%,人均銷售額約60萬歐元。銷售收入中,手機佔77%,網路佔22%,其他佔1%。銷售收入在全球的分布:歐洲54%,美洲22%,亞太地區24%。按銷售額劃分前三位的國家是:美國15%,英國10%,中國9%。研發人員1.5萬人。2000~2002年研發費(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s)分別為26億歐元、30億歐元和3l億歐元,2002年研發費約占銷售收入的10%。
一、股東大會、董事會、執委會
按照芬蘭《公司法》和諾基亞的《公司章程》,諾基亞的治理機構設置為股東大會、董事會、執委會。
1.股東大會
諾基亞分別於1915年、1983年、1987年、1988年、1994年在芬蘭赫爾辛基、瑞典斯德哥爾摩、英國倫敦、法國巴黎、德國法蘭克福和美國紐約等六個證券交易所上市,其中美國和芬蘭是最主要的兩個交易場所。2002年,公司股東140萬人,總流通股的25.3%被美國的2.3萬人持有,沒有持股超過5%的股東。1999~2001年,惟一持股超過5%以上的股東,是美國Janus Capital公司,但在2002年,它的持股比例也已下降到5%以下。可見,公司股權是高度分散的。
按諾基亞《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職責包括:一是批准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報告;二是批准分紅方案;三是決定董事會的人數規模及董事的任職期限,選舉董事包括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四是決定董事會成員的薪酬等。
2.董事會
諾基亞《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由7~10人組成。本屆董事會共有9人,平均年齡為59歲,年齡最大的66歲,最小的46歲。設1名董事長(chiraman),本屆是J.Ollila先生,生於1950年,獲經濟學、政治學和科學學3個碩士學位。設1名副董事長(Vice chiraman),本屆是P.Collins女士,生於1936年,獲哈佛大學MBA學位,曾任花旗銀行副董事長。只有董事長是執行董事,副董事長及其他董事都是獨立董事。
董事會負責監督公司的運作。主要職責:一是任命CEO,任命執委會的主席(chiraman)、總裁(president)若幹人,執行副總裁(executive vice president,即EVP)若幹人;二是決定CEO和執委會成員的薪酬;三是確定戰略規劃、批准經營計劃;四是決定超過7500萬歐元以上的重大投資、重大撤資項目;五是任命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提名委員會(nomination committee)、人力資源委員會(personnel committee)主席及成員。董事會開會的次數,根據公司的需要而定,這幾年的實際情況是,每年10次左右。在諾基亞,由《董事會章程》規定董事長的職責以及審計、提名、人力資源這3個委員會的職責。
3.執委會
執行委員會負責管理公司的運作,相當於我國國有企業的經營班子。本屆執委會由10人組成,平均年齡45歲,年齡最大的59歲,最小的41歲。設主席1人,總裁3人,執行副總裁6人。董事長、執委會主席和CE0由一人擔任,對公司的運作負總責,權力主要掌握在他手中。3名總裁分別負責公司運作、手機和網路;6名執行副總裁每人也都有明確的業務分工。在諾基亞只有董事長既是董事會成員,又是執委會成員,其他董事不兼任執委會成員。
二、獨立董事
諾基亞公司治理為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好,一個重要原因是它有較為成熟的獨立董事制度,包括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獨立性、工作手段及被監督機制等等。
1.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
諾基亞8名獨立董事個人素質的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從個人任職條件看,這8人中擔任或曾擔任其他大公司CEO的有4人,著名金融機構CEO的2人,從事獨立咨詢和工商管理研究的各1人。可見,多數是企業家和金融家,這與我國目前獨立董事多數由從事會計、律師、技術工作或從事經濟學研究的人來擔任的情況是不同的。
二是從人員組成結構看,這些金融家和企業家,各自具有不同的業界背景,在不同行業,如金融、廣播、ICT、咨詢服務等,具有豐富的投資、購並特別是業績評價、獎懲、用人等企業高層經營管理經驗。這與我國近年試圖通過培訓考試取得有關書本知識、而不要求具備豐富的企業高層經營管理經驗就能擔任獨立董事的做法,也具有本質的不同。
三是從經濟社會地位看,他們不僅在各自的行業中具有聲名顯赫的社會地位,也有雄厚的個人經濟地位,這是獨立董事所謂「聲譽機制」發揮作用的經濟社會基礎。
四是從學歷和專業看,這8名獨立董事中,有3個博士,專業分別是經濟學、哲學和行政管理學;有3個碩士,專業分別是工商管理學、法學和科學學。
五是從兼職情況看,這8名獨立董事中,退休者有3人,這3人每人都分別在其他3家大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其他5名未退休的獨立董事,除了自己本職工作外,還分別在1~2家企業兼任獨立董事。
盡管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普遍出現是1970年代末的事情,但到1990年代初,在美國製造業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已佔董事會成員的86%,在其他行業比例更高達91%。在美國絕大多數獨立董事具有製造業、服務業或金融業公司高層的經營管理經驗,只有7%-8%的獨立董事由只具有良好教育背景的人擔任。這幾年我國上市公司開始探索建立獨立董事制度,這是一種積極的探索。但目前這一制度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從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上看,大多數在投資、購並特別是業績評價、獎懲、用人等方面缺乏實際的公司高層經營管理經驗。
2.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一個必要條件。諾基亞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規定是,除了作為諾基亞董事會成員外,不得與諾基亞有任何「Material」的關系,譯成中文就是不得與諾基亞有任何「物質的」、「重要的」、「實質性的」關系。具體地講,一是身份上,本人及其親屬不在也未曾在本公司重要崗位擔任過高級管理職務;二是經濟利益上,本人及其親屬不能與本公司有關聯交易,或持有超過規定比例的股權,也不能獲取與公司效益掛鉤的收入;三是在公司運作上,不能參與公司執委會的經營管理活動。
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或監事會制度不能有效發揮作用,與獨立性問題沒有真正解決密切相關。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或監事會成員,許多是企業的內部員工,如黨委或工會的領導,或是從企業獲取與效益掛鉤的收入,或是直接參加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所以極不獨立。我國中央企業監事會制度,在獨立性方面,可以講是世界上迄今為止解決得最徹底的。他們的組成人員實行外派,不從被監督企業獲取任何報酬,也不參與被監督企業任何形式的經營管理活動,包括聘請外部審計人。當然,獨立董事或監事會成員,作為公司「監督人」發揮作用,獨立性只是必要條件,還需要有多方面的充分條件,包括上面提到的個人業務素質以及下面將要提到的工作手段、被監督機制、激勵機制等。
3.獨立董事的工作手段
獨立董事發揮作用必須要有相應的工作手段。在諾基亞,獨立董事與執行董事一樣具有董事的權力,而且通過審計、提名、人力資源這三個委員會,還具有對董事會和執委會成員實現監督的工作手段。
一是審計委員會。1970年代末,美國紐約股票交易所為對付當時出現的公司財務欺詐,把建立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上市條件之一,並要求該委員會必須由獨立董事組成。諾基亞本屆審計委員會由4名獨立董事組成,主席是R.Oordt先生,生於1936年,曾獲經濟學博士學位,現任歐洲一家大公司董事長。審計委員會的目標是,幫助董事會監督公司財務報告過程,包括監督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監督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有效性,每年聘用獨立審計人並檢查獨立審計人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工作的一個重要手段是,依靠獨立審計人。諾基亞的獨立審計人是普華永道(Pricewaterhouse)。2002年諾基亞的總審計費用為1300萬歐元,比2001年的2750萬歐元有大幅度下降。2002年總審計費用的構成是,審計費用(audit fees)360萬歐元,與審計相關的費用(audit-related fees)120萬歐元,稅務代理費用(tax fees)670萬歐元,其他費用(a11 other fees)150萬歐元。每元總審計費用所審計的總資產額,2001年是876歐元,2002年是1854歐元。我國社會審計的質量不高、可信度低,一個重要原因是被審計企業支付的審計費用過低,也就是說,每元總審計費用所審計的總資產額過高。
二是提名委員會。在美國,提名委員會通常主要做三件事情,提醒董事長或CEO在選擇公司領導時更謹慎,提供公司領導人的備選方案,改善公司領導的選擇過程。諾基亞本屆提名委員會由3名獨立董事組成,主席由副董事長P.Collins女士擔任。提名委員會的主要工作是,向股東大會提交董事會人員組成的建議;提交董事會成員薪酬構成及原則建議;提交有關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議。
三是人力資源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在美國通常稱報酬委員會(compensation committee),在英國通常稱薪酬委員會(remuneration committee)。在美國,20世紀後20年,許多公司CEO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收入的增長,大大快於公司利潤的增長,從而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當時為監督經營班子的個人收入,平衡他們與投資人之間的利益,建立了這個機構。通常報酬委員會也由獨立董事組成,因為能夠平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投資人之間利益的是獨立董事。諾基亞本屆人力資源委員會由4名獨立董事組成,主席還是副董事長P.Collins女士。人力資源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監督整個集團各類人員包括經營班子的人力資源政策、薪酬政策的制定;監督這項政策的實施;向董事會提交有關整個集團薪酬的原則建議。
4.獨立董事的被監督機制
獨立董事要勤勉盡職,還要靠建立起有效的被監督機制。在諾基亞,這集中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透明度。在董事會上,獨立董事發表的意見,要以各種報表、報告和講話的形式,向股東、投資人、監管機構、證券分析人、新聞機構公開。現在已發展到隨時可進入諾基亞網站,對他們發表的意見進行查詢,這就將每個獨立董事的決策意見置於眾目睽睽之下。
二是對獨立董事的業績考評。每個獨立董事的業績,每年都要接受外部審計人的考評。現在外部審計人對獨立董事的業績考核和評價,已成為年度審計報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年度審計報告,除了提交股東大會外,還必須向全社會公布,這樣不僅使獨立董事,也使外部審計人能夠接受股東和公眾的監督。
三是一年一度聘任制。股東大會一般一年召開一次,一個重要議題,是根據年度審計報告對每個獨立董事做出的業績考評,來決定他們每個人的去留問題。如果上年有好的業績,則可以連任,而且無連任次數的規定;業績不佳,就被解聘。目前8名獨立董事中,平均任職年限為4年,其中已任職10年的有1人,5年的2人,4年的1人,3年的1人,2年的2人,1年的1人。
三、薪酬安排
董事會和執委會成員的薪酬安排,在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來,是公司治理的一個重點。諾基亞公司治理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有一套好的薪酬安排。
1.董事會成員的薪酬
在諾基亞,董事的薪酬總額、構成及支付方式,由提名委員會向股東大會提出建議後,由股東大會決定。2002年,董事長作為執行董事的崗位工資是13萬歐元,8名獨立董事的工資是60多萬歐元,平均為7.5萬歐元,最高的是副董事長為10萬歐元。在獨立董事的薪酬構成中,只有工資,沒有獎金,也沒有期權激勵。獨立董事的薪酬與公司的經營業績不直接掛鉤。工資的支付方式,60%是現金,40%是本公司的股票。
除薪酬外,獨立董事還享有「董事會和執委會成員的責任保險」(D&O liability insurance),由公司出錢購買,主要是用於公司經營業績欠佳、股票價格嚴重下滑時,投資人起訴他們具有欺詐、失職等行為時的一種保護機制。另一方面,允許董事會成員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截止2002年4月30日,董事長持有6.8萬股;獨立董事平均持有5.3萬股;持股最多的人有30萬股,最少的人0.2萬股。獨立董事的平均持股數量與董事長相差不多。
面對這樣的薪酬安排,獨立董事是否會勤勉盡職?應當講,獨立董事的責任是很大的,工作量也不小。諾基亞的獨立董事每年參加10次左右的董事會,開會前一周可以得到會議議題及相關報告,然後花4-5天來研究分析這些報告,並在董事會上行使決策權,也就是說,每月要拿出一周的時間來履行職責。所以,僅僅相對於工作量來講,他們的薪酬是不高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們還能勤勉盡職,其中一定有某種機制在起作用,這也許就是現在人們常說的在成熟的市場經濟中所存在的「聲譽機制」。作為諾基亞的獨立董事,會給這些人帶來巨大的無形資產。這種無形資產,對未退休者來說,是他們保持現有經濟社會地位的重要資源;對已退休者來說,是繼續保留在上流社會的一種標志。但這種情況能否維持,是值得研究的。因為,美國早在1990年代初就已出現越來越難尋找到合適並願意擔任獨立董事人的苗頭,他們所負的責任比較重,而相對於工作量的收入卻比較低。當時他們的平均收入為2.5~3萬美元,有近一半的獨立董事在他們的收入中除現金外還包括股票;80%的公司還支付給獨立董事每次參加董事會的補貼為1000美元;有1/3的獨立董事可以享受公司退休計劃。後來,這種情況在美國也有所改善。
2.執委會成員的薪酬
CEO的薪酬由人力資源委員會提出建議,經董事會批准。執委會其他成員的薪酬,則由人力資源委員會批准。執委會成員的薪酬由工資、短期激勵、長期激勵三個部分組成。其中短期激勵主要是獎金,與凈銷售額、營業利潤、流動資產利用率指標掛鉤,也參考質量、技術創新、新產品收入等指標的業績情況。長期激勵主要是期權,與公司的長期業績掛鉤。
2002年,執委會1O名成員的工資和獎金為790萬歐元。其中,CEO的工資139萬歐元,獎金139萬歐元,共278萬歐元,再加上其董事長崗位工資13萬歐元,共計291萬歐元。這比獨立董事的薪酬高出近40倍。期權是執委會成員最重要的收入。2002年,CEO已兌現的期權收入高達1359萬歐元,加上作為執委會成員的工資、獎金,再加上作為董事會成員的工資,總收入共計1650萬歐元,這相當於獨立董事平均收入的200多倍。除CEO外,其他4名收入最高的執委會成員的薪酬情況如下,總裁的收入是711萬歐元,其中工資66萬歐元,獎金27萬歐元,期權收入618萬歐元;手機總裁的收入是421萬歐元,其中工資59萬歐元、獎金30萬歐元、期權收入332萬歐元;網路總裁的收入是294萬歐元,其中工資48萬歐元、獎金6萬歐元、期權收入240萬歐元;首席財務官(CFO)的收入是413萬歐元,其中工資52萬歐元、獎金29萬歐元、期權收入332萬歐元。這4人的平均收入是460萬歐元,是獨立董事的60倍左右。
此外,執委會成員還參加芬蘭電信養老金制度,享有養老金。養老金的數額主要是根據執委會成員在公司的服務年數和工資水平決定。另一方面,允許執委會成員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截止2002年4月30日,他們的持股情況是,最多的持有11萬股,最少的人持有2300股,平均持有54737股。他們的持股數量與獨立董事的基本相同。
在諾基亞,執委會成員的收入,無論是與執行董事還是獨立董事相比,也就是說比全體董事會成員都要高得多。因為執行董事的收入主要從執委會的崗位上獲得,而獨立董事都是兼職的,他們中未退休者的收入主要來自擔任其他公司CEO的崗位。另一方面,CEO的收入又比執委會其他成員高得多。這與他們學習美國式公司治理,強調個人特別是「一把手」在經營班子中的核心作用,是密切相關的。在我國,企業董事會成員的收入與經營班子差不多,「一把手」的收入與班子其他成員也差不多,這種薪酬安排進而整個公司治理,能否為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所接受,是值得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