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權質押究竟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權質押短期是利空,長期是利好。利好,是讓股價上漲的信息;而利空則是讓股價下跌的信息。上市公司由於財務狀況不好而股權質押的,必定是利空,但無論什麼理由融資,長期後公司經營業務變好,公司積極開拓新項目,盈利能力大增,刺激企業短期內的股票上漲。
【法律依據】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隨時分析每隻股票的風險和價值,選擇適合本行質押貸款的股票,並根據其價格、盈利性、流動性和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指標以及股票市場的總體情況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質押股票及其質押率的名單。
B. 控股股東質押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
法律分析:股東控股股東質押股票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把一部分股權質押給證券公司,或者銀行,獲取一定的資金,對股票的影響不一定是利好,也有可能是利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考慮。
如果該公司因為發展主營業務或者開展新項目,增加公司的競爭力,缺乏資金,控股股東進行股權的質押,獲得一筆資金,則是利好消息,如果上市公司進行股票質押,僅是為了解決財務問題,支付員工工資,這種質押是不利於公司的發展,股票的上漲,是一種利空消息。
在一般情況下,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將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睞,同時,當融資方即上市公司被要求追加質押資金時,追加不及時,出資方即證券公司出於風險考慮,會進行股票變現出售操作,導致股價下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C. 控股股東質押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
法律分析:通過控股股東股權質押並不能直接判斷是利好還是利空。通常的情況來看股東進行股權質押本身不是一件壞事,可能是公司現在需要現金周轉,股東便向銀行用股票質押來獲得貸款,再用這筆錢完成項目,如果項目完成後帶來的里潤豐厚,那就是很大的利好。但這並不能決定短時間內股票的走勢,也有很多人覺得公司要貸款可能是因為公司經營狀況不行,在短時間內股價可能下跌,那就變成了利空。所以還需要參考其他的方面,比如公司的經營狀況來考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D.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利好還是利空
股票質押是股東的需求,與上市公司的實際經營無關,不能算利好也不能算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