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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代持

發布時間:2024-12-17 09:15:03

⑴ 非上市公司股份代持

股份代持,是因為你們是股份有限公司,有個人數的規定是不得超於200人,如果你們團隊是互相信任,這么做也未嘗不可,你必須信得過你的名義持有人,最多就是私下簽個協議才承認了。
但是是必須承認有風險,畢竟這種行為國家不允許的,上市前是要求公司的股權結構是清晰干凈的,中介機構也會要求股東作出承諾,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代持行為,購買股權的資金是合法合規的等等。另外,高管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後是受一年賣出不得超過其所持25%的規定的,所以交由總經理代持,將來你若想賣出套現,也是受這個限制的,請務必考慮清楚。
關於離職後是否仍然持有,那就看股份代持人和你自己的約定的,這點沒有法律法規約束的。公司創立之初,確實存在很多這種情況,這就要團隊之間的信任了。

⑵ 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法律分析】
(一)實際出資人可能面臨的風險:
1、股份代持協議因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而無效,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依據該協議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數以上股東認可,實際出資人可能面臨無法轉正的尷尬局面。
3、名義股東可能擅自對股份進行處分。
4、名義股東可能會在股利取得、股份表決權的行使、資產分配等方面背離實際出資人的本意或實施損害實際出資人的行為。
5、名義股東如果拖欠債務,其所代持的實際出資人的股權可能會被查封或拍賣。
(二)名義股東可能面臨的風險:
1、如果股份代持協議無效,並且名義股東不願成為該公司的實際股東並且也沒有出資能力的時候,對於名義股東也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情。
2、實際出資人出資不到位,可能會被公司債權人或其他股東追索。
3、如果雙方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實際參與公司管理,那麼,如果其行為違反公司法規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東或債權人主張權利,那麼,名義股東很可能被牽涉其中。
【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字、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⑶ 什麼是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⑷ 股份代持問題

你這個問題可麻煩了。
1、在公司准備上市的過程中,股份代持是絕不允許的。看清楚,是絕不!包括信託方式的也不行,必須清理掉。當然了,這是在證監會能夠查出來的情況下,你不說,代持人不說,誰還知道呢。
如果這個公司只是剛剛開始要上市的准備工作,那麼建議你,立即把代持的股份轉回你自己的名下,否則,這就成了一個非常麻煩的事情。如果這兩個人認可你們的代持關系,還好說。如果他們不認可了,到時候,法律支持不支持你們這個合同就成了大問題了。可能的情況:他們不承認和你簽了類似協議,或是不認可這個協議了,那麼你如果去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沒有法律保護你們之間的協議,法院可能會作廢這個協議,然後由這兩個人按五年前你買股票時出的錢給你返還,然後這兩個人就明正言順的當他們的股東,享受股票增值的收益,和你就沒有關系了。當然,這只是可能的情況。不過,確實有出現的可能。當然,如果出現糾紛,是民事案件,這可到不了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是不介入的。

2、公司上市前一年,股東如果發生變化,那麼,新進的股東是要鎖三年的。所以,如果你決定改回你自己的名字,就應該立即執行。而且,一旦上市,限售股賬戶是絕不可能更名的。是絕不可能。

3、現在進行股權轉讓很簡單,不復雜,只要簽個買賣協議就行。因為現在是他們兩個人代持,他們是股東,你不是。所以,你和他們要分別簽股權轉讓協議。協議里寫明他們的股份轉讓給你,轉讓價最好是平價,不要溢價,否則還要交稅的。

4、改子女也沒問題。上面提到的股權轉讓協議裡面,把買方的名字寫成你的子女就可以了。其實,你們之前簽的那個協議書的效用真的是有待確認,所以,不用太較真那個協議。對於一個上市公司來說,最關鍵的是我上面提到的這個股權轉讓協議。因為你們之前的那個協議是個地下協議,除了你們簽約人本身就沒人知道了,所以明面上他們是股東,你誰也不是。那麼,在股權轉讓,也就是他們把股權交回你手中的過程中,買入方是不是你,誰也不在乎,你寫你的子女,你的父母,你的親屬,誰誰都行。只要協議上他們簽字,那轉讓就是成功的。買方就是新的股東,就是被認可的。 當然了,你的子女也必須符合當股東的條件,最起碼年齡要合適,要有獨立的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⑸ 微總結:非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方案分析

一 思考在推行之前:

在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時需要首先明確的幾個重要問題:

1 為什麼要進行員工持股 ,目的決定了行動的規則機制。員工持股一般分為:投資型、激勵型、福利型。因而也會對應不同的持股方案設計以達到目的。

2 長期的股權設想, 員工持股會改變股權結構,需考慮長遠的股權設想,包括未來上市計劃;也要考慮股份比例對員工激勵的作用,例如過小的比例起不到激勵的作用,過大的比例使得公司的控制權喪失。

4 誰進入持股計劃: 股權過於分散、平均或者集中都難以起到激勵和保留核心人才的作用。

4 員工出資方式/股權定價: 現金出資或勞務出資,需充分考慮備選員工的出資能力和員工的期許。也需要考慮股份定價對員工及公司的利益影響。

5 股權流動設計及管理規則定義: 對於股權授予、股權流動、股權退出等管理規則如果缺少前瞻性的安排,會導致後續問題,如激勵約束失效、股權外流、回購成本高等問題。要平衡員工激勵與決策效率的平衡。

6 成本負載能力: 推行員工持股計劃會長期產生成本,會提高人力成本,和稅賦水平。一般建議以資本或資源為主要競爭力的企業不需要推行員工持股計劃,以人才為競爭力來源的企業適合推行員工持股計劃。

二 員工持股的好處:

1 激勵 :員工持股計劃使員工兼具公司的勞動者與所有者雙重角色,可分享公司發展的成果,有助於提高員工的勞動干勁和熱情;

2 風險公擔: 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可以實現勞動者與所有者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挖掘公司內部成長的原動力,提高公司自身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

3 優化公司機構: 員工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獲得公司股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公司股東的構成,員工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將促進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4 內部融資: 員工參與持股計劃需要付出現金購買公司股票,因而依據股份大小實現不同程度的內部融資。

三 員工持股方式

1個人直接持股

2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持股平台

3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

4仿效華為: 通過職工持股會代持。員工只享有分紅權利,無交易股票、無參與決策或從資本市場上退出的選擇權。

比較常見的員工持股方式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由原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或者一致行動人擔當普通合夥人,其他人全部為有限合夥人。

總結而言:首先需評估員工持股計劃是否對公司未來的發展有利;在此基礎之上需要依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聘請專業團隊來討論和擬定員工持股方案。充分考慮企業長遠的發展和戰略安排。最後在機制安排都比較合理的情況下,選擇一個成本相對較小的方式進行。在明確了員工持股意向之後再制定詳細的執行規劃。

⑹ 股份代持是否合法

股份代持並不完全合法。
股份代持協議往往在代持雙方之間是有效的,但是有效並不意味著完全合法。如果被代持人因身份原因有持股限制,或者代持股份對應的是擬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那麼被代持人可能需要承擔公務員法、證券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責任。
股份代持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現象,股份代持協議的對內和對外效力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在代持人與被代持人之間(對內)有效的股份代持協議,可能對第三人又是無效的。
而且,即便股份代持協議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被代持人也會因為自己的身份屬性以及代持股份對應的公司性質(上市,非上市),面臨不同的法律後果(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對代持人及被代持人而言,股份代持協議首先是一份民事合同,雙方約定被代持人以代持人的名義實際享有相應股份對應的權利,並承擔對應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⑺ 公務員什麼情況下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公務員什麼情況下都不可以持有公司的股票,因為公務員不得經商,這是很早很早之前就有的規矩,你可以讓其他人代持。但不要讓相關監察部門發現你有這種代持的行為,發現了之後同樣跑不了也會受處罰。

之所以限定公務員不允許經商,就是因為這涉及到利益的問題,權和錢不能同時在一個人的手裡。你本身是公務員,你上升到一定級別的時候,你就會對整個區域的某項業務活動進行影響,進行管理管理就必然影響到一部分人的利益,他們為了讓你在管理的時候能更輕松一點,它就會通過其他的方式來進行利益的傳輸,如果你自己有個公司,那這就是個很大的突破點,這不行的。

⑻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

一、股權代持使實際投資人面臨的風險

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效力問題。一般情況下,如果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就股權及收益屬產生糾紛發生爭議時,他們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就備受關注,對此,我國《公司法》並沒有對「股權代持」進行明確規定,導致對於協議效力問題的認定並沒有統一的司法尺度。因此,最高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對股權代持的問題處理作了司法解釋,首次明確表明了我國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投資人的股東資格的確認,對於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司法解釋三規定只要相關協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則就認定為代持協議有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實踐中,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於以合法形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准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續協議最終可能認定為無效。

二、股權代持使名義股東面臨的風險

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於代持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出現實際投資人違約不出資,那麼名義股東面臨著必須出資的風險。在實踐中,也存在出資不實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補足出資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名義股東不得以代持協議對抗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雖然,名義出資可以在出資後向隱名股東追償,但也不得不面對訴訟風險。

三、存在股權代持關系的公司面臨的風險

第一,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在中國證券資本市場,股權代持是企業絕對的紅線,證監會在上市審核實踐中全面嚴格禁止「股權代持」,代持幾乎成了令監管機構、中介機構、上市公司都談虎色變的雷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目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需要披露出到自然人,且不允許代持。

第二,面臨界公司注銷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存於外商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股權代持情形中。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為規避這種行政審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資者委託中國境內自然人或法人代為持股的情形。這咱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根據相關審判實務,相關代持協議效力能夠得到認可,但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恢復股東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銷公司,再經相關部門審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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