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股票賬戶的錢婚後怎麼算
怎麼分婚前所購買的股票
首先,按照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以及生產、經營的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然而,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的收益,只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根據此項法律規定,就要看具體的案件,如果案件中主張方無法提供證據的話就屬於共同財產。
股票的價格處於不斷的變化中,對於一方婚前開設股票賬戶,婚後又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的情況,法院一般會認定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如果可以證明婚前婚後股票賬戶中數額的話,可以僅將婚後增值的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前部分仍然作為個人婚前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股票投資,股票及股票增值部分均屬夫妻共同財產。
股票的分割方式一般包括3種,即按照現有股票數量直接分割、採取競買的方式分割、對價支付分割。如果雙方就股票價格達不成協議,法院就會選擇一個時間點來確定股票的現值,這個時間點可能是案件受理的時間、開庭時間或者是判決時間。
婚前買的股票離婚時要分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財產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而增值,如房產、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那麼這部分增值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屬於個人所有財產,拋售後增值的部分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財產。
但就股票而言,這其中會存在技術操作等問題,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入股,婚後自行操作股票使股票增值,那麼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應屬於婚前財產。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入股,婚後由另一方進行操作使股票增值,那麼原股票價值屬於婚前財產,而增值部分中因為凝結了夫妻的共同勞動,就應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了。
怎麼分婚前所購買的股票?婚前所購買的股票在離婚的時候具體會結合情況來分割,如果雙方在分割股票時存在爭議應該要委託律師來好好處理。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婚前持有股票,在婚後進行過買入與賣出等操作,則可以將股票的這種增值理解為主動增值。主動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生原因與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無關,而是與夫妻一方或雙方對該財產所付出的勞務、投資、管理等相關。此種情況下,股票的主動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其收益往往取決於該方的管理,需要夫妻另一方在養育子女、賺取家庭開支等其他方面予以更多的付出。因此,如果婚前持有股票的一方,在婚後對該股票進行過買入、賣出等操作與管理,則可將股票的此種增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該增值部分。
婚前持有的股票在婚後未操作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對於婚前就持有的股票,在婚後一直沒有操作過,則婚後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場行情變化導致的,這種增值屬於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生是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或自然因素而取得,與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為該財產投入物質、勞動、努力、管理等無關。因此,如果婚前持有的股票賬戶在婚後一直沒動過,則為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其增值部分。
⑵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鬧蔽同擁有的財產。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液陵州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汪碼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⑶ 丈夫結婚前公司分的股份,結婚後公司上市的,離婚怎麼分
【1】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除了股份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歸丈夫所有。
其餘定為婚內夫妻共同財產。
⑷ 夫妻結婚後丈夫開公司財產怎麼分
夫妻結婚後丈夫開的公司,如果是他個人獨資開辦的,那麼公司財產屬於夫妻雙方所有,但如果公司是他和別人合資創建,那麼就只有他的股份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共同財產可以協商分配,如果之前有約定財產歸屬問題,那麼就按先前的約定執行分配。
一、夫妻結婚後丈夫開公司財產怎麼分?
婚姻存續期間也就是婚後,如果成立的公司屬於個體或獨資行為那麼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有權要求分割。如果是合營、股份制的話,那麼只對公司的有效股份享有分配權。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 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6、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結婚後丈夫所開的公司離婚後要進行分配首先要看公司的投資形式,是丈夫個人獨資,還是有其他人合資,前者公司就是你們的共同財產,後者就只有股份分配權,共同財產有協議約定的按協議分配,無協議的或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走法律程序,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