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吳京起訴戰狼公司獲勝,戰狼公司存在哪些違法行為
近日,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吳京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公開,吳京獲勝,被告戰狼公司賠償原告吳京經濟損失及公證費34.2萬元。那麼在本案中,被告戰狼公司究竟有哪些違法行為呢?
網友咨詢:
看到吳京起訴戰狼公司獲勝的新聞,被判賠了幾十萬,戰狼公司都有哪些違法行為才導致賠償這么多?
雲南祥宇律師事務所高曉賓律師解答:
本案中戰狼公司銷售的檳榔產品外包裝及兌獎卡均含有吳京的肖像,且標注「電影《殺破狼》主演吳京助力戰狼品牌」字樣。該行為利用吳京的知名度宣傳獲益,極易使一般公眾誤認為吳京為戰狼公司的產品代言人,具有明顯的商業屬性,侵犯了吳京依法享有的肖像權、姓名權,應承擔相應責任。
1、侵犯肖像權
在銷售商品包裝中未經吳京許可即用於商業用途,應當認定為侵犯肖像權。構成「侵犯肖像權」條件是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2、侵犯姓名權
未經吳京本人同意即使用其姓名用於宣傳等商業用途,應當認定為侵犯姓名權。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姓名並排除包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姓名,還包括公民使用的能夠用來確定和代表其個人特徵的其他姓名。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 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 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 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 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高曉賓律師解析: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 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 行為。
高曉賓律師有思想有溫度的青年律師,擅長刑事辯護,交通事故,債權債務,合同糾紛。自踏入律師行業至今辦理數百起案件,同時具有法院工作經驗。執業理念:多一份真誠,少一些套路,一案之緣,終身之友。
Ⅱ 戰狼2什麼公司投資的
戰狼2的投資公司:北京登峰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戰狼2是一部備受關注的電影,其背後的投資公司也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經過查詢,我們發現北京登峰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是戰狼2的主要投資公司。
戰狼2於2017年上映,由吳京自導自演,並得到了北京登峰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大力投資。該公司不僅為電影提供了資金支持,還在電影的宣傳、製作等方面給予了巨大的幫助。登峰國際以其深厚的影視產業經驗和強大的資源整合能力,為戰狼2的成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此外,還有其他公司參與了戰狼2的投資,共同助力這部電影成為中國電影市場的佳作。
北京登峰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是中國影視產業的重要力量之一,其投資的作品常常注重品質與口碑,致力於推動中國電影產業的發展。戰狼2的成功也進一步證明了該公司的投資眼光和實力。通過投資戰狼2,登峰國際不僅獲得了良好的票房收益,還為中國電影產業樹立了一個典範,展現了國產電影的力量和魅力。
綜上所述,北京登峰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是戰狼2的主要投資公司,為電影的成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