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回購的回購規定
股票回購的回購規定
一、回購條件
公司需在滿足以下條件時進行股票回購:
1. 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有充足的現金流。
2. 回購行為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
3. 回購行為需經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批准。
二、回購數量與方式
公司回購股票的數量和方式需符合以下規定:
1. 回購數量一般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0%。
2. 公司可以選擇在公開交易市場、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進行回購。
3. 回購行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三、回購價格
股票回購的價格需合理確定:
1. 回購價格不得高於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公布前的股票價格。
2. 回購價格需經過獨立董事或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評估確認。
四、信息披露與監管
在股票回購過程中,公司需遵守信息披露和監管要求:
1. 及時公告回購的詳細計劃、實施情況及回購結果。
2. 監管機構會對公司的回購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合規性。
3. 對違反規定的公司,將依法進行處理並公開披露。
股票回購是公司主動購買其發行的股票的行為,旨在提升股價、優化資本結構或作為員工激勵等。在進行股票回購時,公司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確保回購行為的合規性。同時,公司還需要充分考慮自身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確保回購行為不會損害公司的長期發展。
B. 上市公司最多可以回購多少自己的股票用於債轉股
不低於實施「債轉股」時所需的股票數量。
最多不超過交易所批準的上限。
另外,對每天的回購數量也有限制,即每天的回購數量不得超過其擬回購總數量的三分之一,或不超過20萬股。這是為了防止引起股價大幅波動。
C. 回購多少股票歸公司
公司回購的股票一般歸公司所有。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須符合法定情形,公司因減少注冊資本而收購股票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因合並而收購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D.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的比例
1%。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回購股份》等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披露。2022年10月12 日,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實施回購股份,回購股份數量為1200000 股,約占公司目前總股本的 0.08%,最高成交價為每股7.44 元,最低成關於回購股份比例達1%暨回購。
E. 股票回購的回購規定
《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徵求意見稿)》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現對《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證監發[2005]51號)中有關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行為補充規定如下:
規定徵文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回購股份事宜發表獨立意見。
二、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將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及召開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名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回購股份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回購股份的價格區間;
(二)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和比例;
(三)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以及資金來源;
(四)回購股份的期限;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
(七)其他相關事項。
四、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五、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該決議,依法通知債權人,並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
六、上市公司應當在下列情形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一)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支付的總金額;
(四)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公告已回購股份總額、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以及支付的總金額。
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時間進行股份回購:
(一)開盤集合競價;
(二)收盤前半小時內。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並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回購股份情況以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
十、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購股份完成之日後的30日內不得公布或者實施現金分紅方案。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十一、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 年 月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證監發[2005]51號)中有關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規定同時廢止。
(5)公司回購股票的比例擴展閱讀:
當公司回購自己股票時,資產流向股東,從債權人角度看,股票回購類似於現金紅利。
其一,股利分配是按照持股比例的,而股票回購不一定按比例進行。相應的,股利分配時,所有股東同等對待,而股票回購並不一定。
其二,在股利分配時,股東沒有放棄對未來公司的剩餘索取權,而在回購情形,股東放棄其在公司所有者權益中的部分股份。
其三,股利分配往往包括公司的一小部分財產,而股票回購可能會涉及公司的重大財產。
其四,股利分配一般要求持續性和穩定性,如果公司突然中斷股利分配,往往會被認為是公司的經營出現了問題,而股票回購是一種特殊的股利政策,不會對公司產生未來派現的壓力。
F. 回購自己公司股票4%左右,然後注銷,這意味著什麼
股票回購的主要目的:反收購措施。股票回購在國外經常是作為一種重要的反收購措施而被運用。回購將提高本公司的股價,減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給收購方造成更大的收購難度;股票回購後,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動股票落入進攻企業手中。改善資本結構,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的一個較好途徑。回購一部分股份後,公司的資本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穩定公司股價。過低的股價,無疑將對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股價過低,使人們對公司的信心下降,使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產生懷疑,削弱公司出售產品、開拓市場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以支撐公司股價,有利於改善公司形象,股價在上升過程中,投資者又重新關注公司的運營情況,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的信任增加,公司也有了進一步配股融資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