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集團股份 > 股東認購公司股票

股東認購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2025-01-23 03:20:57

㈠ 新股上市時,原始股東如何按比例認購股票。

首先,如果原來的股本是100萬,則不可能讓你發行1億股,發行股本不會超過發行後總股本的一定比例,國內是25%和10%,根據總股本大小而定.
其次,在國內沒有一個老股東願意大比例攤薄自己的股權的,特別是控股的股東,實際在國外也是這樣,上市是為了獲得流通權,發行新股是為了募集一定的資金,如果企業都不是你的了你為什麼要發行上市呢?
最後,在國內老股東在新股發行的時候是不能認購的,這個是法律法規的規定

㈡ 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包括什麼規定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有哪些規定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是指公司發行新股時股東可以按各自持有的股份數的比例優先於他人進行認購的權利。公司給予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的通常做法是給每個股東一份權利證書,註明其有權購買新股票的數量,該數量系根據股東現有股數乘以特定比例求得,股東購買新股票的定價往往低於股份的市價,因而優先認股權以及作為其表徵的權利證書本身亦具有市場價值。股東可以自己行使該權利,也可以通過轉讓權利證書而將新股優先認購權轉讓給他人行使。法律之所以規定公司的原股東對公司新發行的股份享有優先認購權,是為了通過新股的認購防止公司股東對公司享有的利益被稀釋,並防止公司內部既有的支配格局發生重大變化。當然,原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並不是絕對的,法律確立新股認購優先權是在比較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平衡和公司資本順利擴張兩種價值之後做出的判斷,也就是說,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原有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海外公司法一般規定新股優先認購權可以被公司章程排除,另外在股份「市價發行」時也不適用有關新股優先認購權的規定,就是這個道理。由此可見,承認新股認購優先權應當成為公司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因公司利益而排除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則是一種例外。我國《公司法》第34條規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公司法》(修訂草案)第34條第2款將這一規定修改為「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過,上述條文出現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中,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並不適用。在關於股份公司的條文中僅有如下規定可以被認為是與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有關的,即《公司法》第138條:「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一)新股種類及數額;(二)新股發行價格;(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修訂草案未做改動)有學者從該條文的最後一項推斷出《公司法》明確肯定了股份公司股東具有新股認購優先權,但實際上,它只是要求股東大會在公司發行新股時考慮到該問題,並未強制規定股東大會必須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如果股東大會在決議中明確決定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或者只向原有股東發行部分新股,也不能說就是違反了《公司法》第138條。因而,股份公司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應當說僅僅是被現行法律所間接承認的權利。《公司法》有關規定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國股份公司運作的實務中,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並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不僅廣大中小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的保護普遍處於無序狀態,而且國家股東的有關權利也被漠視。以至於公司每發行一次新股(無論是「增發」還是「配股」),原有股東的持股比例就被人為地稀釋一次,原有股東的合法權益也就不斷地受到侵蝕。對原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的侵害一般表現為公司發行新股時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損害了原股東依法或按照公司章程所應當享有的優先認購新發行股份的權利,這其實是公司的一部分股東出於各種目的,利用資本多數決定原則,通過股東大會損害了其他股東的權益。因此,法律形式上的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侵害與被侵害的關系往往在實質上體現為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侵害與被侵害關系。就目前而言,股份公司股東維護新股優先認購權不受侵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1、請求公司股東大會重新作出關於公司發行新股的決議,確認原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如果公司章程已經規定了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受侵害股東的請求權基礎首先是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可以直接援引公司章程的規定對抗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請求保障其新股優先認購權;如果公司章程對此未作具體規定,受侵害股東的該項請求權的法律基礎就是《公司法》第137條第(四)項的規定。當然,這種做法只有在股東大會關於公司發行新股的決議中未明確涉及「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時才能夠採用,前面已經分析過,如果股東大會在決議中明確決定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或者只向原有股東發行部分新股,並不能認為是違反《公司法》,此時股東就應當採取。下面兩種方式。2、以訴訟方式請求宣告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予以撤銷股東大會的決議有約束公司及其股東的效力,是以其本身的合法性為前提的。如果決議本身不合法,就不應具備上述效力,此時有關決議就是所謂「有瑕疵」的決議。股東大會決議不合法有兩種情況,一是內容的違法,即其所決議的事項違反法律或章程的規定,這種決議一般被視為當然無效,任何股東均有權主張其無效;二是形式的違法,即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式違反法律或章程的規定,此種決議一般被認為是可撤銷的決議,股東可在一定期間內訴諸要求予以撤銷。如果公司股東大會在作出的侵害原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的新股發行決議在內容或形式上違法,受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訴訟方式向主張宣告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予以撤銷。受侵害股東該項請求權的法律基礎是《公司法》第111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

㈢ 買了上市公司的股票就算股東了嗎

法律主觀:

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了購買就屬於了股東,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是該公司的股東,持有的股票份額大到一定的比例的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㈣ 股票認購是什麼意思

股票認購,又稱「股份認購」。是指按公司章程籌集公司資本時對公司發行股票的認購。認購主要在公司成立時的籌資和增發股份時進行,就公司設立時股票認購而言,因籌資方式不同又可分為二種:

(1)設立認股,又稱發起設立認股。指公司設立時發起人必須自行認足第一次發行的股份,不另向社會募集。每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在發起人之間的契約上確定。發起通常應按認足的股數繳足股款,不能分期繳納。股款可用現金支付,也可用其他動產不動產作價抵繳股款。

(2)募集認購,即招股設立時的股票認購。發起人只在第一次發行股份時認購部分股份,其餘則向社會公開招募,

但一般規定發起人至少必須認購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的1/3或1/4,向社會招股,應由發起人訂立招募章程,並載明公司名稱、設立目的,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發起人認股數、公開招募的股數及募足的期限等,投資者一旦認購股份,應在認購書上填寫認購的股數、金額等。

(4)股東認購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認購程序:

1、員工向企業(如組成持股會則向企業工會)提出購股申請;

2、企業或企業工會審查員工持股資格;

3、根據員工股份認購方案確定個人持股額度並公告員工持股額度;

4、員工繳付購股資金,一般應用現金支付,也可用企業結余的工資基金按企業自定方案合理分配給職工作為購股資金;

5、企業向員工出具「員工股權證明書」,並將員工持股名冊上報上級部門備案。

在上述過程中,職工認購要分兩步走:職工按基本股配股比例、工齡、崗位首先認購自己可以的股票,認購結束後,即召開股東代表大會,選舉企業主要領導之後,按選舉出的職務再進行職務股的認購。企業職工內部股購買後一年可以在企業內部轉讓。

㈤ 買了上市公司的股票就算股東了嗎

法律分析: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只要持有該公司股票,你便是該公司的股東,但是由於上市公司一般對外發行的股票數量相當大,一般散戶手中的股票份額微不足道。因此,中小股民是沒有辦法進入公司董事會進行日常管理的,也就沒有發言權。如果你持有的股票份額大到一定的比例,你便有機會進入公司董事會,行使投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閱讀全文

與股東認購公司股票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柴機油等級 瀏覽:184
股票分析走勢用的最多的指標 瀏覽:209
股票累計期權是什麼樣意思 瀏覽:700
如何手機申請股票賬戶 瀏覽:497
股票期權和認股權證的不同 瀏覽:814
web版股票交易系統界面 瀏覽:298
每個國家都有股票交易所 瀏覽:155
000155股票行情600 瀏覽:618
股票交易印花稅是收 瀏覽:242
手機股票大盤圖代碼是多少 瀏覽:656
股票大宗交易時間股票 瀏覽:604
股票基金突然限額提高 瀏覽:422
三七互娛官網 瀏覽:512
炒股交易規 瀏覽:700
長城mpv 瀏覽:479
期貨與股票的手續費 瀏覽:251
股票交易費用6 瀏覽:920
手機股票psy 瀏覽:179
兩個股票分析 瀏覽:737
股票的黑白柱手機怎麼看 瀏覽: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