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獲得的定向增發股票收益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定向增發股票收益屬於個人的貨幣性或者非貨幣性的這個財產所帶來的收益,它一般來說從非貨幣性投資這個角度來講,它是從財產轉讓所得這個角度去納稅的,也就是說這個角度納稅它是需要納稅的。
稅率水平不一樣沒有關系,因為按照年終核算清繳的規則,就是一個人一年有6萬塊錢的免費額度。你6萬塊錢以內的收入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他可以平衡零個月的收入不均衡所導致的這個稅收超額到最後可以給你退回來,勞務報酬也可以給你退回來,多退少補,大部分人都是退回來的去補的也有,但這是很少的一部分。
❷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後股民手裡的不是貶值了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後股民手裡股票貶值是不正確的,因為股票增發是上市公司的一種再融資手段,也就是說上市公司缺錢了,就可以申請增發,獲得批准後就可以實施了
增發分為公開增發和定向增發,公開增發是面向市場的所有投資人發行新的股票,但是老股東有有限購買權,剩餘的部分才向其他投資人發行;定向增發是指向特定的投資人(一般是機構投資人)發行新的股票,原股東和普通投資人不能參與
定向增發的優勢至少有三:
一是定向增發極有可能給上市公司的業績增長帶來立竿見影的效果,比如說G鞍鋼向鞍鋼集團定向增發,然後再用募集來的資金反向收購集團公司的優質鋼鐵資產,可增厚每股收益,據資料顯示,G鞍鋼在定向增發後的每股收益有望達到1.03元,而2005年報只不過為0.702元;
二是定向增發有利於引進戰略投資者,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是定向增發也改變了以往增發或配股所帶來的股價壓力格局,這是因為定向增發有點類似於「私募」,不會增加對二級市場資金需求,更不會改變二級市場存量資金格局。另外,因為定向增發的價格往往較二級市場價格有一定溢價,這也有利於增加二級市場投資者的持股信心。
增發的股票,不論是用資產來置換或用現金來買,都實際上增加了公司的資產,而資產增加了,對應的總資產和凈資產肯定會相應增加.
因此,手中股票不會貶值。
❸ 企業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所得稅
財稅[2009]59號規定, 股權 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悉耐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也就是屬於《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應用指南中的控股合並。股權收購是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即收購被投資單位股權形成對子 公司 投資;如果收購股權形成對合營企業投資、聯營企業投資則不屬於股權收購。 一、股權收購一般性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股權收購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其實就被收購方將一項資產出售,出售損益計入當期應 納稅 所得額;收購方就是按購入一項資產,資產按購入價(公允價值)為計稅基礎;長期 股權投資 是 股東 間的交易,和被收購企業無關,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自然是沒有變化的。股權收購一般稅務處理很簡單,和其它的資產出售沒有什麼不同。 二、股權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 1.特殊重組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財稅[2009]59號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那麼股權支付的情況有兩種: (一)、以本企業股權支付,就是定向增發。 (二)、以其控股企業的股權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 (一)《企業重組業務 企業所得稅 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通知》第二條所稱控股企業,是指由本企業直接持有股份的企業。即對子公司的股權進行置換,而不是用母公司的股權。 (二)《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通知》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原主要股東,是指原持有轉讓企業或被收購企業20%以上股權的股東。 2.特殊重組所得稅處理 股權收購交易各方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4.重組交易各方按本條(一)至(五)項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一)、以本企業股權支付,定向增發案例 案例1:甲公司以定向增發股票和一項固定資產方式購另一企業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80%股權。為取得該股權,甲公司增發2000萬股普通股,每股面值為1元,每股公允價值為5元;。一台固定資產腔基的賬面原價為1000萬元,已計提累計折舊500萬元,公允價值為800萬元。取得該股權時,A公司凈資產賬面價值為9000萬元,公允價值為10800/80%萬元。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80%股權未出售前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為6000萬元。 被收購企業的股東乙公司 股權支付金額占交易支付總額的比率=(2000×5)÷10800=92.59% 假設其他同時符合特殊重組條件 甲乙公司選擇特殊重組 被收購企業的股東乙公司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乙公司應確認應納稅所得額: 2、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收購企業甲公司 1、固定資產轉讓確認應納稅所得800-(1000-500)=300 2、甲公司取得睜圓春A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對於乙公司來說,和一般重組相比較重組當期少確認應納稅所得額(10800-6000)-355.68=4444.32,而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減少了10000-5555.4=4444.6(4444.6和4444.32不等是因為小數四捨五入所至),此屬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但對於甲公司來說,甲公司取得A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也減少了4444.32。 特殊重組和一般重組相比較有多征稅的情況。 (二)、以其控股企業的股權支付案例 案例2:接案例1,把甲公司以定向增發股票換成以所持有本公司子公司B公司2000萬股普通股,每股公允價值為5元的股權置換給乙公司,甲公司持有B公司2000萬股計稅基礎為80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 甲乙公司選擇特殊重組 被收購企業的股東乙公司所得稅處理和案例1相同 收購企業甲公司取得A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6000×92.59%+10800×7.41%=6355.68(其中已經計損益部分10800×7.41%) 而甲公司原持有B2000萬股計稅基礎為8000萬元,選擇特殊重組後計稅基礎減少了8000-5555.4=2444.6,計稅基礎發生了變化,如果甲公司原持有B公司2000萬股計稅基礎為5000萬元,選擇特殊重組後計稅基礎就會增加5555.4-5000=555.4。 由於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和置換出去的控股企業的股權計稅基礎不一致,而使得差異部分的計稅基礎消失,顯然有些不合情理。以其控股企業的股權支付選擇特殊重組,如果規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收購企業支付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似乎更合適。
❹ 公司股票定向增發的問題
關於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
❺ 公司增發是利好還是利空
對於流通股股東而言,定向增發應該是利好。
定向增對上市公司有明顯優勢:有可能通過注入優質資產、整合上下游企業等方式給上市公司帶來立竿見影的業績增長效果;也有可能引進戰略投資者,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而且,由於「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定向增發基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每股凈資產。
同時定向增發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每股盈利。因此,定向增發對相關公司的中小投資者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好者可能漲停;不好者,可能跌停。判斷好與不好的判斷標準是增發實施後能否真正增加上市公司每股的盈利能力,以及增發過程中是否侵害了中小股東利益。
如果上市公司為一些情景看好的項目定向增發,就能受到投資者的歡迎,這勢必會帶來股價的上漲。反之,如果項目前景不明朗或項目時間過長,則會受到投資者質疑,股價有可能下跌。
如果大股東注入的是優質資產,其折股後的每股盈利能力明顯優於公司的現有資產,增發能夠帶來公司每股價值大幅增值。反之,若通過定向增發,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換進入了劣質資產,其成為個別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或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則為重大利空。
如果在定向增發過程中,有股價操縱行為,則會形成短期「利好」或「利空」。比如相關公司很可能通過打壓股價的方式,以便大幅度降低增發對象的持股成本,達到以低價格向關聯股東定向發行股份的目的,由此構成利空。反之,如果擬定向增發公司的股價跌破增發底價,則可能出現大股東存在拉升股價的操縱,使定向增發成為短線利好。
因此判斷定向增發是否利好,要結合公司增發用途與未來市場的運行狀況加以分析。一般而言,對中小投資者來說,投資具有以下定向增發特點的公司會比較保險:一是增發對象為戰略投資者,定向增發有望使公司的估值水平提高,進而帶動二級市場股價上漲;二是增發對象是集團公司,有望集團公司整體上市,消除關聯交易;三是增發對象是大股東,其以現金認購,表明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發展的信心;四是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較好且建設期較短的公司;五是當前市價已經跌破增發價或是在增發價附近等,且由基金重倉持有。
❻ 什麼是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股票
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也叫定向增發,實際上就是海外常見的私募。
中國股市一直以增量發行的方式為主,境外市場一般推行「存量發行」。前者是已發行股票的公司經一定時期後為擴充股本而發新股;後者指股份公司不增發新股,僅將原有的老股東的股份再賣給市場投資人。
增量發行又分有償無償兩種類型,有償主要包括配股和向社會增發;無償即為送股。
1、上市公司的增發,配股,發債等都屬於再融資概念的范疇。
2、增發:是指上市公司為了再融資而再次發行股票的行為。
3、定向增發:是增發的一種形式.是指上市公司在增發股票時,其發行的對象是特定的投資者(不是有錢就能買)。
4、在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總是在股票價值與市場價格相當或被市場價格高估時,實施增發計劃;而在股票價值被市場價格低估時實施回購計劃.這才是遵循價值規律、符合市場經濟邏輯的合理增發行為。因為在市場價格低於股票價值時實施增發,對公司原有股東無異於是一次盤剝,當然對二級市場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和投資信心都是一種傷害。
所謂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購、合並及資產重組中,上市公司以新發行一定數量的股份為對價,取得特定人資產的行為。證監會於2001年底出台的《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和2002年9月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已經為今後推出定向增發制度預留了空間。由於定向增發是一個相對比較敏感的市場話題,過去只有少數公司進行過定向增發試點,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制定關於定向增發的規范意見,為在較大范圍內推行定向增發打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