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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向發起人發行股票的

發布時間:2025-02-04 06:32:14

㈠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能判多少年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的,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涉案金額1%-5%的罰金,單位犯罪的,可以對單位的主管人員進行處罰,具體情況基於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而定。

一、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能判多少年?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認定條件

1、行為人須有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尚未發行或正在准備發行的,不構成本罪;同時,如果不是採取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方式,而是採取其他方法非法集資的;也不構成本罪,例如公司之間以高利貸方式相互拆借資金,如果構成其他罪,應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這是因為本罪所懲治的是侵犯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的行為。

2、行為人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是擅自進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這包括兩種情況:

(1)既不具備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條件,又未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關於股票發行的條件,公司法規定,對於募集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其餘股份應向社會公開募集,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有關文件,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經審查,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募股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募股申請,不予批准。不予批準的募股申請,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已作出的批准如發現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經募集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上同期銀行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必須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並簽訂承銷協議;必須同代收股款的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公司登記成立後,應當將募集了多少股份、如何募集的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2)雖符合法律規定發行股票的條件,但未經有關主管部門(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是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發行企業債券,是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計劃委員會及其分支機構)的批准。這是因為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是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重要的必經程序,體現了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這種重大經濟行為的嚴格管理和監督,公司、企業雖具備條件但未經批准即發行股票、公司債券,逃避了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監督、管理,擾亂了發行管理秩序。這里的「未經批准」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包括雖然提出申請,但未得到批准和對已作出批准決定但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又予以撤銷後仍然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還包括雖經過批准,但未按照規定的方式、范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例如超出招股說明書所載明的股票發行總數超額發行股票的;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是按股票票面金額發行,但行為人卻擅自以超過票面金額的價格溢價發行股票;又如超出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的公司債券發行規模發行公司債券的等等。

3、擅自發行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情節較輕,不宜作為犯罪來認定和處理,應由證券管理部門依照《公司法》第217條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所謂情節嚴重,本條原則列舉為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至於數額巨大的標准、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具體應包括哪些情形,本條未作規定,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總結司法實踐經驗作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我們認為,在實踐中,後果嚴重可以理解或掌握為給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購買者造成重大損失:「其他嚴重情節」可以理解為多次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或者經證券主管部門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後仍不改正,繼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

對於擅自發行公司股票的行為,顯然是屬於侵犯了其它股東或者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一般是犯罪分子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未經過股東大會表決後擅自發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的發行的股票的數額大小來進行量刑處理。

㈡ 企業為什麼發行股票為什麼有的發有的不發

不發股票的,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公司太差,不可能讓人去買他的股票,一種是公司非常好,所有者不希望發行股票後使自己的權利降低,從而失去對公司的控制.
發行股票就是為了更多的集資,從而讓企業有更多的資本去投資.但是現在很多公司發行股票,為的是圈錢,即集資來的錢並不去進行投資,或者用一部分投資,剩餘的給公司領導購置物品和發獎金.而且股票發起人,或者開始就能有股票的人,可以通過公司發行股票增加自己資產的價值,甚至在發行後賣出套出超額的收益.

㈢ 股票可以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對此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答案】:D
本題考核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荇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㈣ 公司發行新股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發行

公司發行新股,就是向投資者籌集新的股本。法律不僅對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做出了限制,同時也規定了具體的發行方式。

網友咨詢:

公司發行新股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發行?

北京嘉維律師事務所任大鵬律師解答:

公司發行新股,就是向投資者籌集新的股本,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4.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5.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北京嘉維律師事務所任大鵬律師解析:

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經作了設立發行即作了首次公開募集股份之後,如果再次公開募集股份,發行股票,就算作新股發行;或者是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幾次發行股票,那麼最近的一次發行對已經發行了的股票來說,就是新股發行。

新股發行的種類

1.非增資發行與增資發行。非增資發行是指公司基於授權資本制以及公司章程所定資本總額的限制,於公司成立以後為募足資本而發行股份,由於這種股分發行並未增加公司資本,因此屬於非增資發行。增資發行是指公司以增加資本為目的而發行股份。

2.公開發行與不公開發行。公開發行是指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不公開發行,也稱為定向發行,是指以特定主體為認購對象而發行股份。公開發行的程序比非公開發行的程序更為嚴格。

3.通常的發行與特別的發行。通常的發行即以增資為目的所進行的新股發行;特別的發行不是以增資為目的,而是為了分配盈餘、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或將可轉換公司債變為股份所進行的新股發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股票的種類】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任大鵬律師簡介

北京大學民商法律碩士,原某法院審判庭庭長,處置各類法律糾紛3000餘件,曾任職集團公司法務總監,善於私募與銀行、房地產與建設工程、影視娛樂、知識產權、公司常年法律顧問、私人法律顧問與家族財富傳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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