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一般規定
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的行為受到嚴格的規定。首先,根據管理辦法的第八條,上市公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進行回購:
回購股份的方式多樣,第九條規定有三種途徑可供選擇:
第十條強調,回購的股份自過戶至專用賬戶後,其股東權益將暫時受限,回購的股份數量會從總股本中剔除,影響相關指標計算。
第十二條進一步規定,回購期間,上市公司不得發行新股。在年報和半年報發布前的敏感時期,回購活動需暫停,以防止對股價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回購導致某股東持股比例超過30%,該股東在特定情況下無需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②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定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定為回購股份規模不能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且完成股票回購後,上市公司需將所回購的股票全部注銷。
③ 股票回購規定
法律分析:股票回購規定具體如下: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5、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