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如何劃分股份發行的股票佔全部股份的多少
你所指的公司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沒有股份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按面值計帳,假如公司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股份面值為1元/股,則股份數就是1000萬股,如果面值為10元/股,則股份數為100萬股。在我國證券市場只有一個特別案例,面值為0.1元/股,他的股份數就是注冊資本的10倍。
如果公司不上市,所謂發行股份就是指增資擴股,沒有額度限制,隨便發,只要有人買。如果公司只坐在家裡發股票不經營,理論上也行(就是你的想法),不過你會給這樣公司去投資嗎?!
如果公司上市,發行股份就需要中國證監會審核,那不是一般企業能通過的,全中國每年也不過100家左右,另外發行數量約為10-25%,也不是隨便想發多少就發多少。你把問題想的真是太天真了。
如果一家公司發行了1億股,你全買了,你就成了這家公司的股東,至於是不是當家人,還得看原來的股份有多少,也就是你佔多少。如果超過51%,你能當董事會主席,如果只有1%,你就是蝦米。
一家公司的股票發行價格是市場說了算,你賣1萬美元1股,只要有人買就是成功滴,你只賣1美元,沒人買,這個價格就是個屁。
你對公司法的理解和公司的治理連九牛一毛都算不上,一定要多多學習。
⑵ 股票發行量到底占公司股份的多少
1、如果公司的總股本是10萬股,在市面上流通的10萬股就是公司的所有股本。
2、一個公司本身有100萬股,ipo時只選擇發行其中的一部分,而這部分就是市面上流通的全部股票:很多上市公司在IPO 時只選擇發行總股本的一部分,20%-90%不等。但是你所說的「這部分就是市面上流通的全部股票」觀點不是很准確,
IPO之後的一年時間之內,你的理解是正確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一年之後,發行時金融機構中簽的股票會上市流通;IPO 三年之後,所有的股票都會上市流通,這是2005年實行股改之後中國股市的現狀。但是三年之後雖然全流通了,部分公司並不代表其總股本會真正在市場流通。例如中國石化等國有大型企業的股票,絕大部分股份仍控制在國資委的手中,這一部分股本根本就沒有上市流通。
3、一股股票所佔有的公司所有權,到底是多少:正與你所說:假如公司發行10萬股,一股股票佔10萬分之一。如果公司發行10億股,則一股股票佔10億分之一的所有權。
⑶ 公司向公眾發行股票,發行人持股占股本的多少比例怎麼算
一、從《證券法》第五十條(公司總股本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條來理解,公司向社會發行股票,公司總股本在3000萬元以上,4億元以下的,發起人(公司)持股在75%下,總股本4億以上的,發起人(公司)持股在90%下都是合法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有關條件與具體要求如下——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三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人民幣;發行前三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人民幣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三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三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⑷ 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占公司全部股份的百分之幾
比如某上市公司總股本是1億股,最大的控股股東佔51%,最大佔比就行,不一定非達到51%,其他原始股東佔19%,合計70%,流通股佔30%,也就是說現在在市場里大家買賣的都是這3千萬股。如果某一天,實現了全流通,中間沒送配股,到時候大家買賣的就是1億股了。比如最大的控股股東拋售20%股份,就剩31%了,其他原始股東沒拋售,也就是說這時大家買賣的實際流通股份是5千萬股了。
⑸ 股份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一般佔到公司全部股票份額的多少呢緊急求助,謝謝!
這要分為IPO還是再融資。如果是IPO,那麼要分發行和上市兩部分來考慮。
以IPO為例,
從發行的角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量不得少於發行後總股本的35%。也就是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不能超過發行後總股本的65%。
從上市的角度,公開發行的股票要達到公司總股本的25%以上;如果公司總股本在4億元以上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要達到總股本的10%以上。這一條無論是IPO還是再融資的公司如果要上市都必須滿足的條件。
⑹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流通股占總股本多少,怎麼算
一般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只佔總股本的25%~40%,一是證監會根據股市的承受力,不同意上市公司大額度發行的數量,二是上市公司也有防止惡意收購吧,特別是能源類的石油、礦山等國家不會讓上市公司的股份全流通的;但現在A股有很多事全流通的上市公司,這樣的全流通就沒有大小非解禁的問題;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⑺ 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份額占公司股份的多少收購一個公司是包括它的原始股嗎如果某人把散戶中的股票全部
具體個有差別。看你怎麼收購。基本不可能都夠買完,你要有多少錢,排名靠前就是大股東。區別很大,價格就相差甚遠。
⑻ 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占股票的百分之多少股民佔百分之多少還是股票只是融資的方法,公司不佔有任何股票
上市公司: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當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話,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裡。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由於發展需要資金。上市就是一個吸納資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場,設置一定的價格,讓這些股份在市場上交易。股份被賣掉的錢就可以用來繼續發展。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說如果一個公司有100萬股,董事長控股51萬股,剩下的49萬股,放到市場上賣掉,相當於把49%的公司賣給大眾了。當然,董事長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賣給大眾,但這樣的話就有一定的風險,如果有惡意買家持有的股份超過董事長,公司的所有權就有變更了。總的來說,上市有好處也有壞處。
好處:
1.得到資金。
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賣給大眾,相當於找大眾來和自己一起承擔風險,好比100%持有,賠了就賠100,50%持有,賠了只賠50。
3.增加股東的資產流動性。
4.逃脫銀行的控制,用不著再考銀行貸款了。
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眾對公司的信心。
6.提高公司知名度。
7.如果把一定股份轉給管理人員,可以提高管理人員與公司持有者的矛盾(agency problem)。
壞處也有:
1.上市是要花錢的。
2.提高透明度的同時也暴露了許多機密。
3.上市以後每一段時間都要把公司的資料通知股份持有者。
4.有可能被惡意控股。
5.在上市的時候,如果股份的價格訂的過低,對公司就是一種損失。實際上這是慣例,幾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時候都會把股票的價格訂的低一點。
⑼ 大多數上市公司發行的公司公開股份大概佔到公司內部股的多少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必須保證公開發行股份占總股份的25%,
總股本
超過4億的,不少於10%。
⑽ 一般公司發行股票數額占公司股份多少拜託了各位 謝謝
如果是上市公司,那他一般都已經發行股票了呀!你問的是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吧? 股票的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股票以籌集資本的過程。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而有限責任公司是不能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還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同時,在股票發行工作開始前,還要確定股票的發行價格,選擇一定的發行方式。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件》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發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外,還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重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三、關於增資發行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了要滿足前面所列的條件外,還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設立 和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同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相符,並資金使用效益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三)從最後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1994年7月1日開始實行的《公司法》對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又重新進行了規定: (一)前一次的股份已經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四)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