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份公司贖回自己的股票,可以不注銷嗎
回購股票一定要注銷, 公司買自己公司的股票而不注銷,叫增持,不叫回購
❷ 為什麼股票有被公司贖回的概念不是說股份有限公司是若干個股東組成的么贖回是不是從這個股東轉到另一
公司發行股票就是為了到資本市場融資。這是一筆長期資金,一般無到期期限。但如果是優先股,已然事先約定,發行公司就可以提前還款,贖回優先股。股民買了股票,享有分配盈餘的法定權利,公司就以配發股息股利的方式支付融資利息。但公司與股民的關系是財產所有權的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
如果公司以承擔債務方式向銀行舉債,不論長短期借款都必須支付利息。如果公司財務結構不佳,償債能力受質疑,銀行就以價制量,抬高利率。此時公司必須在資本市場另謀他途,發行垃圾債券、高收益票券、優先股都是可行的。
發行股票必須在盈餘分配時支付股民股息股利。
優先股通常是財務狀況稍差的上市公司才會發行。否則無須承諾優先配發固定的、稍高於銀行放款利率的股息給股民。
可贖回且執行贖回權的前提,一定是公司已經找到更低成本的資金來源,無須再承擔固定高息率的優先股債務。通常意謂著公司營運好轉,財務結構已然改善。這就是答案。
❸ 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是不是要馬上注銷
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確實馬上需要注銷,但相比母公司增持,上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是吃虧的,因為等於拿現錢打水漂了,雖然可以提高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凈資產,但與母公司增持自己股票將來可以在高點賣出相比,還是大大的不劃算了,所以目前宣布增持自己股票的至少已經有二百家以上,但回購的只有兩家而已
❹ 公司贖回股票 是否必須在短期內注銷
證券法規定,公司贖回自己公司的股票有以下幾種情況:
減少資本,這個短期內必須注銷;
獎勵員工,這個1年內轉讓;
❺ 上市公司購買或贖回自身股份的原因有哪些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是禁止公司擁有自身股份的(也即庫藏股)。國外很多國家是允許的。
但是我國的《公司法》也規定了幾種例外情況: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第一是公司回購股份並注銷的。也就說你回購自身股份目的是為了注銷之後減少注冊資本的,而不是為了持有自身股份的,可以回購,但是必須在回購之後十日內將回購的股份注銷。
第二是公司為了股權激勵而回購股份的。也就是公司回購自身股份然後作為股權激勵授予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同樣的,公司必須在回購之後一年內將這部分股份授予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是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並的,或者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這兩種情況事實上也是在技術上回購然後還是要注銷的,必須在六個月內注銷。
這樣解釋應該清楚了吧。
:-)
❻ 請問 如果上市公司拿出1億回購自己的股票並且注銷 那麼是不是意味著這一億元就用掉了呢如果是的話,為什麼
上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一般來說出於以下幾種原因:
1)穩定股價(向市場傳遞公司股價被低估的信息);
2)提高每股盈利水平(算是一種理財行為);
3)作為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出於防止重新增發稀釋原有股東權益等想法)。
4)提升股價(變相發放紅利,且免紅利稅)
5)減少流通數量,防止敵意收購。
(備註:要區分增持和回購,回購完成需要注銷回購的部分,總股本會發生變化)
鑒於上述(回購)的目的,通常這個行為都會導致二級市場價格大幅上揚的。
現金股利發放則是一種最普通的回饋股東的行為。
雖然回購在成熟的資本市場是一種較為普遍的行為,不過,在中國股票市場確是極為稀罕東西(印象中好像就發生過幾次,你有興趣可以去查一下),這些個公司圈錢都來不及(連肯好好發紅利的都沒幾個,寧願送點股票忽悠一下),還肯買回股票來注銷?...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關於股票回購問題,在國外股票市場上,由來已久。近年來,隨著我國股票市場的發展,股票回購的案例日漸增多。比較成功的案例有:1992年大豫園合並小豫園、1994年陸家嘴回購國家股等。近期雲天化和氯鹼B又傳出了股票回購消息,從而引起市場各方人士的高度重視,與此同時,回購概念股被炒作得紅紅火火。那麼,股票回購的動機究竟何在?方式有哪些?目前,在我國實施股票回購制度的意義何在?本文將結合國內外證券市場發展的實踐,對此進行分析。
一、股票回購的動機分析
如果從世界經濟方面來考察,我們不難發現,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以及不同國家,乃至不同性質的上市公司之間,其股票回購的動機是不完全相同的。概括起來講,主要有下述五個方面:
1.防止國內外其他公司的兼並與收購
以美國為例,進入80年代後,特別是1984年以來,由於敵意並購盛行,因此,許多上市公司大舉進軍股市,回購本公司股票,以維持控制權。比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動用81億美元回購8100萬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別動用150億美元和170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為了防止本國企業被外國資本吞並,企業界進行了著名的「穩定股東工作」——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前者是指企業對職工購買、持有本企業股票給予某種優惠或經濟援助,獎勵職工持股的制度;後者是指企業給予高級管理人員優惠認購本企業股票權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員的責任感,確保企業的優秀人才。而允許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回購本公司股票,則是建立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維持企業控制權的前提條件。正因為此,所以,進入80年代,在歐美國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時,日本亦相應修改了《公司法》,並相應放寬了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振興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紐約股票市場出現股價暴跌,股市處於動盪之中。從此,美國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動機是穩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價格,防止因股價暴跌而出現的經營危機。據統計,當時在兩周之內就有650家公司發布大量回購本公司股票計劃,其目的就是抑制股價暴跌,刺激股價回升。
3.維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即給股東以比較高的回報)和公司股票價格,以減少經營壓力。
例如,經歷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長時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現大量的現金盈餘,1976年末現金盈餘為61億美元,1977年末為54億美元。由於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資機會,IBM公司在增加現金紅利(1978年的紅利支付率為54%,而五六十年代紅利支付率僅為1%至2%)的同時,於1977年和1978年共斥資14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據統計,1986——1989年期間,IBM公司用於回購本公司股票的資金達到56.6億美元,共回購4700萬股股票,平均紅利支付率為56%。另據了解,美國聯合電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間,一直採用股票回購現金紅利政策,使公司股票價格從每股4美元上漲到每股35.5美元。無獨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許多企業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業發展理論,一旦企業步入成熟期以後,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設備投資,擴大企業規模,而日益重視剩餘資金的高效率運作。然而,如何高效率地運用剩餘資金,成為當時日本企業面臨的重要課題。恰在此時,美國的HBO&CO.公司利用剩餘資金回購了26%的發行在外的股票。受此影響,許多日本上市公司也開始利用剩餘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4.重新資本化。
即大規模借債用於回購股票或支付特殊紅利,從而迅速和顯著提高長期負債比例和財務杠桿,優化資本結構。重新資本化往往出現在競爭地位相當強、經營進入穩定增長階段,但長期負債比例過低的公司。由於這類公司具有可觀的未充分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儲備,按照資產預期能夠產生的現金流入的風險與資本結構匹配的融資決策准則,提高財務杠桿,可以優化公司資本結構,降低公司總體資本成本,增加公司價值,從而為股東創造價值。同時,也有助於防止敵意並購襲擊。因為在有效的金融市場環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敵意並購者的青睞和襲擊。
5.其他考慮。
根據德國《股票法》第71條的規定,准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回購資本金10%以內的本公司股票。所謂特定情況是指:(1)避免重大損失時;(2)向從業人員提供時;(3)基於減資決議注銷股票時;(4)股票繼承時。1981年英國《公司法》規定,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動機主要有:(1)將剩餘資金返回股東;(2)增加股票的價值;(3)抑制股價下跌;(4)實現資本構成的目標;(5)防止企業被吞並;(6)靈活運用剩餘資金或作為企業證券發行戰略的重要手段。就法國而言,在如下幾種特定情況下允許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1)以市場調整為目的;(2)向從業人員提供;(3)繼承;(4)根據法院判決;(5)實行減資。在日本,在下述幾種情況下,企業亦可以回購本公司股票:(1)為使時價發行的股票順利地被投資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債等情況下,為行使公司權利而必需時;(3)在單位未滿股票請求權和反對股東的股票購買請求權行使時。
二、股票回購的方式
關於股票回購的方式,主要有下述五種劃分方法:
1.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2.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其目的無非是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如果企業既動用剩餘資金,又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舉債來回購本公司股票,稱之為混合回購。
3.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務股權置換。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4.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前者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5.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後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三、我國實施股票回購的若干政策建議
國外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的歷史和現實已經證明,允許上市公司在特定條件下,通過特定方式回購部分本公司股票,不僅有利於振興股市、防止敵意兼並與收購,而且有利於穩定股東隊伍、充分挖掘管理人員的管理才能,更重要的是有利於全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雖然我國目前並不完全具備大規模實施股票回購的條件——《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票,但為減少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但這並不會影響我們在局部范圍內有條件地實施或推廣。
1.允許部分上市公司利用部分剩餘資金回購國家股和法人股,不僅有利於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夠流通的負面影響,而且有利於股市功能——優化資源配置功能的充分發揮,更重要的是為我們實現三股並軌創造了條件。
2.通過股票回購的方式將既有A股又有B股的公司轉換成只有A股或只有B股的公司,有利於上市公司的發展。A、B股並存雖然在發行初期給發行企業帶來了較多的資金,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於A、B股市場不同的運作特徵,尤其是兩個市場的投資者的投資理念相差甚遠,A、B股並存的公司遇到了許多意想不到的問題。目前,滬深兩市A、B股並存的79家公司,基本上都是在1997年以前上市,這些公司中有一些公司尤其是上市較早的老公司,上市後一直沒有實施配股,即使是實施過配股的公司,其擴張速度較之只有A股的公司也相差甚遠。管理層實際上已經認識到這一點,因此在1997年下半年就已經宣布「一企一股」的政策。因此,我們認為,在B股股價較低,不少公司股價低於面值的情況下,應該允許這些公司回購B股。
3.允許部分發行有A股的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可以相應改善股本結構不符合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問題。《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應佔到公司總股數的25%以上,但總股數超過4億股的,該比例為15%以上。從目前來看,滬深兩市存在股本結構不符合要求的僅有輕工機械等極少數公司,其中輕工機械總股數1.75億股,流通股僅佔11.4%。此外還有一批國企大盤股,如申能股份、揚子石化、萊鋼股份、石煉化、廣電股份、電器股份以及雲天化等,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比例達到75%以上,但尚符合《公司法》要求。可以看出,將《公司法》中對回購和股本結構的規定聯系起來,兩者有一定的相關性和配套作用。
4.允許部分業績優良但股價較低的公司進場回購本公司股票,一方面有利於價值回歸,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穩定現有的股東隊伍,引導社會資源的流動方向。
當然,不恰當的公司股票回購有可能損害股票交易的公正性和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這是因為,第一,企業內部管理人員有可能利用這一內部消息,搶先一步自己買賣本公司股票,從中牟取暴利;第二,企業有可能利用回購本公司股票欺瞞一般的投資者。因此,有關部門應該從購入方法、時間、價格和數量等方面嚴格約束企業行為,並依法禁止不正當交易,防止企業的操縱股價行為
股票回購的主要目的
反收購措施。股票回購在國外經常是作為一種重要的反收購措施而被運用。回購將提高本公司的股價,減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給收購方造成更大的收購難度;股票回購後,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動股票落入進攻企業手中。改善資本結構,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的一個較好途徑。回購一部分股份後,公司的資本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穩定公司股價。過低的股價,無疑將對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股價過低,使人們對公司的信心下降,使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產生懷疑,削弱公司出售產品、開拓市場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以支撐公司股價,有利於改善公司形象,股價在上升過程中,投資者又重新關注公司的運營情況,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的信任增加,公司也有了進一步配股融資的可能。因此,在股價過低時回購股票,是維護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徑。建立企業職工持股制度的需要。公司以回購的股票作為獎勵優秀經營管理人員、以優惠的價格轉讓給職工的股票儲備。股票回購對公司利潤的影響。當一個公司實行股票回購時,股價將發生變化,這種變化是兩方面的疊加:首先,股票回購後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將發生變化。在假設凈資產收益率和市盈率都不變的情況下,股票的凈資產值和股價存在一個不變的常數關系,也就是凈資產倍數。因此,股價將隨著每股凈資產值的變化而發生相應的變化,而股票回購中凈資產值的變化可能是向上的,也可能是向下的;其次,由於公司回購行為的影響,及投資者對此的心理預期,將促使市場看好該股而使該股股價上升,這種影響一般總是向上的。假設某公司股本為10 000萬股,全部為可流通股,每股凈資產值為2.00元,讓我們來看看在下列三種情況下進行股票回購,會對公司產生什麼樣的影響。股票價格低於凈資產值。假設股票價格為1.50元,在這種情況下,假設回購30%即3 000萬股流通股,回購後公司凈資產值為15 500萬元,回購後總股本為7 000萬元,則每股凈資產值上升為2.21元,將引起股價上升。股票價格高於凈資產值,但股權融資成本仍高於銀行利率,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進行回購仍是有利可圖的,可以降低融資成本,提高每股稅後利潤。假設前面那家公司每年利潤為3 000萬元,全部派發為紅利,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為10%,股價為2.50元。公司股權融資成本為12%,高於銀行利率10%。若公司用銀行貸款來回購30%的公司股票,則公司利潤變為2 250萬元(未考慮稅收因素),公司股本變為7 000萬股,每股利潤上升為0.321元,較回購前的0.03元上升30.021元。其他情況下,在非上述情況下回購股票,無疑將使每股稅後利潤下降,損害公司股東(指回購後的剩餘股東)的利益。因此,這時股票回購只能作為股市大跌時穩定股價、增強投資者信心的手段,抑或是反收購戰中消耗公司剩餘資金的「焦土戰術」,這種措施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適用。因為短期內股價也許會上升,但從長期來看,由於每股稅後利潤的下降,公司股價的上升只是暫時現象,因此若非為了應付非常狀況,一般無須採用股票回購.
❼ 請問 如果上市公司拿出1億回購自己的股票並且注銷 那麼是不是意味著這一億元就用掉了呢如果是的話
相反注銷股份的公司往往是效益比較好的,很多優質公司不選擇上市也是這個原因。注銷流通股份,公司大股東控股比例更高了。
❽ 為什麼股份股份公司一旦贖回自己的股票,必須在短期內予以注銷
這個是不一定的,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要減少注資,贖回後必須在短期內予以注銷,但如果將本公司股票福利方式分給公司員工,可以不必注銷。
❾ 請問股民取出他的股票時,在其他不變的情況下,企業賬戶的現金也相應減少嗎
股票的一個很大特徵是它具有永久性,存續時間跟發行股票的公司是一致的。在一般情況下,股票一經發行,持股者不得退股,發行公司不能購買贖回自己公司股票。股東想要退出投資只能通過轉讓的方式。上市公司股東股票變現方式主要通過股票公開市場轉讓持有的股票。股東間的股份轉讓對企業賬戶的財務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在某些特殊情況發行公司可以贖回注銷自己公司股票,如果涉及到公司現金支出的那企業現金賬戶自然減少。如果是合並成立新公司公司贖回股票通過換股的方式進行,那自然不涉及企業賬戶變動,只是公司已經不是原先的公司,新成立的公司跟原先公司股票所代表的價值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