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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公司回購股票意味著什麼

發布時間:2021-05-09 22:50:05

Ⅰ 國債逆回購 是什麼意思啊,具體怎麼操作說一下

所謂國債逆回購,本質就是一種短期貸款。也就是說,個人通過國債回購市場把自己的資金借出去,獲得固定的利息收益;而回購方,也就是借款人用自己的國債作為抵押獲得這筆借款,到期後還本付息。

交易流程

(1)回購委託——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做回購交易。客戶也可以像炒股一樣,通過櫃台、電話自助、網上交易等直接下單;

(2)回購交易申報——根據客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主機做交易申報,下達回購交易指令。回購交易指令必須申報證券賬戶,否則回購申報無效。

(3)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機將有效的融資交易申報和融券交易申報撮合配對。

(4)成交數據發送——T日閉市後,交易所將回購交易成交數據和其他證券交易成交數據一並發送結算公司。

(5)清算交收——結算公司以結算備付金賬戶為單位,將回購成交應收應付資金數據,與當日其他證券交易數據合並清算,軋差計算出證券公司經紀和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凈應收或凈應付資金余額,並在T+1日辦理資金交收。

(6)回款——比如說是做7天逆回購,則在T+7日,客戶資金可用,T+8日可轉帳,而且是自動回款,不用做交易。

(1)12月公司回購股票意味著什麼擴展閱讀:

一、適合對象:資金量大於10萬/0.1萬,不滿足銀行活期利息,不願意「活錢」變「死」,又害怕風險的個人投資者;流動資金充裕的企業。

二、交易必讀:

1、開戶。投資者應選擇有此業務的證券營業部開戶,由於上交所市場活躍,因此上海股東卡應是必辦的。此外,證券營業部還會和你簽一個「指定交易協議」。如果你已是股民,那就更簡單,直接入市好了。

2、資金。滬市至少十萬元,以及十萬的整數倍。深市至少一千元,以及一千的整數倍。

3、品種、代碼、費用(上交所)。

比較活躍的有:204001(一天回購),費用每十萬元為1元;204007(七天回購),每十萬元為五元.

4、交易。像炒股一樣,可以通過電話、自助、網上交易。 申報方向:賣出

報價方法:根據你期望的收益率,結合當日收益率走勢報價,價太高肯定無法成交。

申報單位:以「手」為單位,1手為10張,等於1000元面值。

申報限量:每筆最小100手(相當於10萬元),最大不超過1萬手。

交易清算:一次成交,兩次清算。成交當日,交易所扣除傭金和手續費;到期日,交易所自動劃撥本金和收益。

三、交易技巧:

根據自己的資金情況、可用期限,選擇相應的投資品種。

1、7、14天等短期品種最受歡迎,也最活躍。

國債逆回購實際是短期貸款,因此,其收益率與利率關系密切,利率下跌,收益率必然下跌。此外,股市活躍、新股發行時,收益率也會上升;年末資金緊張,收益率當然也高。

四、收益計算: 公式為「收入(成交額年收益率×回購天數/360天)—成本(成交額×手續費率)=凈收益」。

Ⅱ 伊利回購股票什麼時候結束

回購股份的期限: 回購期限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如果在此期限內回購資金使用金額達到最高限額,則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回購期限自該日起提前屆滿。

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

因此需要等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福根方案後實施。截至日期:2015.12.31。但有可能提前哈。

Ⅲ 股票期權是什麼意思

股權激勵,也稱為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一。股權激勵主要是通過附條件給予員工部分股東權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識,從而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促進企業與員工共同成長,從而幫助企業實現穩定發展的長期目標。

Ⅳ 股票債回售是什麼意思

債券回售是指發行人承諾在正股股價持續若干天低於轉股價格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發行上市,發行人以一定的溢價(高於面值)收回持有人持有的轉債。

附回售權的債券品種已經擴大到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企業債和公司債,交易場所也擴大到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

可轉債的溢價一般會參照同期企業債券的利率來設定的。如南化轉債設定的回售條款為:本公司股票未能在距轉債到期之日12個月以前上市,

轉債持有人有權將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回售給本公司, 回售價為可轉債面值加上按年利率5.6%(單利)計算的四年期利息,扣除本公司已支付的利息。

(4)12月公司回購股票意味著什麼擴展閱讀:

1、無條件回售

無條件回售是無特別原因而進行的回售,通常是固定回售時間,一般在可轉換公司債券償還期的後1/3或一半之後進行。無條件回售條款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發行人對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的提前兌付本息,從而增加了期權價值。

2、有條件回售

有條件回售是當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於轉股價格並達到一定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回售價格一般比市場利率確定的價格稍低,但比債券票面利率高,在股票價格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回售條款尤其具有意義。

Ⅳ 回購股票

公明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股本為20000萬股,面值1元,資本公積(股本溢價)4000萬元,盈餘公積5000萬元。經股東大會批准,公司以現金回購本公司股票3000萬股並注銷,假定股票回購價為2元/股,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
(1)編制公司回購股票的會計分錄;
(2)若股票回購價為3元/股,其他條件不變,編制公司回購股票的會計分錄。
(3)若該公司按0.90元/股回購股票,其他條件不變,編制該公司回購股票的會計分錄。

Ⅵ 股票回購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

主體是公司,而不是其他機構,基金
回購之後的股票是需要注銷的,回購的股份不能再上市

回購一般是公司為了穩定股價或者對公司未來的發展充滿信心

Ⅶ 某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以現金回購並注銷本公司股票1000萬股,每股1🈶️元

公明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股本為20000萬股,面值1元,資本公積(股本溢價)4000萬元,盈餘公積5000萬元。經股東大會批准,公司以現金回購本公司股票3000萬股並注銷,假定股票回購價為2元/股,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
(1)編制公司回購股票的會計分錄;
(2)若股票回購價為3元/股,其他條件不變,編制公司回購股票的會計分錄。
(3)若該公司按0.90元/股回購股票,其他條件不變,編制該公司回購股票的會計分錄。

Ⅷ 當公司從市場上購入本公司股票時,股價會怎樣變動

上市公司積極回購 歷史顯示回購後多數股價下跌

2012-11-10

Ⅸ 關於股票的問題!

1、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
http://ke..com/view/2085.html?wtp=tt

2、納斯達克指數:反映納斯達克證券市場行情變化的股票價格平均指數;
http://ke..com/view/36379.htm

3、股票基本特性:
(l)不可償還性;
(2)參與性;
(3)收益性;
(4)流通性;
(5)價格波動性和風險性;
當然這只是粗略的,具體的很多,也無法一一例舉,你可以在網上找到很多的。

Ⅹ 12月7號國家稅務局關於公司股份轉讓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字體:大 中 小】 列印本頁

現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7日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規范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征納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七條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第九條
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採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權原值的確認


第十五條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並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第十七條
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第十八條
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第四章 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股權轉讓合同(協議);
(二)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
(三)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被投資企業核實其股權變動情況,並確認相關轉讓所得,及時督促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三條
轉讓的股權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章 徵收管理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部門合作,落實和完善股權信息交換制度,積極開展股權轉讓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電子台賬,將個人股東的相關信息錄入征管信息系統,強化對每次股權轉讓間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邏輯審核,對股權轉讓實施鏈條式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好國稅部門、地稅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與共享制度,不斷提升股權登記信息應用能力。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積極推進股權轉讓各稅種協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被投資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和報送相關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中介機構參與股權轉讓過程中相關資產的評估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別規定的股權轉讓,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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